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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3

股票简称:西藏天路 股票代码:600326 公告编号:临2019-70号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74号)核准,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10,869,88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08,698.8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含税)后汇入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资金净额为105,631.59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含税)合计金额3,327.9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370.82万元。

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中天运[2019]普字第90064号)验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1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9年11月22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色拉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前述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截至2019年11月1日的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专户资金用途账户余额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621532916昌都新建2,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二期)项目37,857.00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色拉路支行0158000329100040143林芝年产90万吨环保型水泥粉磨站项目15,205.01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8116201012900009438日喀则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扩建环保改造项目3,657.79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25940001040006059重交再生股份收购及增资项目21,879.01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54050102363600001871补充流动资金27,032.78
合计105,631.59

注:上述专户募集资金中含部分已发生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燕华、张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11、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2、在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色拉路支行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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