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200 号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19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与雷士欧乐的关联交易并预计与其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称,2019年1-7月,你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芜湖雷士欧乐发生日常关联交易13,
622.42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04%。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迟至2019年8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2019年8月30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7年12月31日,你公司与芜湖德豪、珠海盈瑞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珠海盈瑞承担的45,268.74万元付款义务变更为由芜湖德豪承担,涉及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对于上述债权转让事项,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2年11月27日,大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大连金洲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核算中心向你公司子公司大连徳豪银行账户转入补贴款4.596亿元,补贴金额占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05%。对于上述补贴款事项,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1.11.4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