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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战略委员会是指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委员不再担任董事,由委员会按照程序补足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讨论公司五年发展规划等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讨论公司三年滚动发展规划。

(三)讨论公司重大投资思路和规划。

(四)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应提前5日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材料应同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就有关议题形成决议,会议作出的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战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归档至公司档案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委员对会议议题提出的修改意见应有专门的部门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应遵守有关保密规

定,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原《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中葛股办〔200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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