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 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客观反映了该事项的实际情况,保留意见涉及 事项已消除,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 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鞠新华 王治强 钱可元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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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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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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