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后,基于客观、公正、审慎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为参股公司武汉德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德夷”)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数额未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不属于重大担保事项。
2、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推动武汉德夷的快速发展,有助于实现公司的投资目的,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事项由武汉德夷其他相关股东提供反担保,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 | 袁天荣 | 邓鹏 |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