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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1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21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236,41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63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236,36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5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名,代表股份5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6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扬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下述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0517%;反对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94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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