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出售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助于公司聚焦新材料及绿色纤维转型业务,促进公司长远发展。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熊新华、胡天龙、杜杰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