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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2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我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其中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4,000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咏恩、王佳芬、蔡海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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