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1月5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1月2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启发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杭一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专利号为ZL201821155731.3专利权的行为。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公告编号:2019-032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共计人民币800万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归属于灵鸽科技所有的名称为:”一种锂电池浆料的连续生产系统“发明专利ZL201710112795.9,申请日为2017年2月28日。该发明专利早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提到的申请日为2018年7月20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灵鸽科技不构成侵权。不存在需要停止生产、销售的可能性,也无需赔偿原告任何款项。
2. 因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间晚于灵鸽科技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实用新型专利有失效的可能性。
3. 灵鸽科技将保留追究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产生名誉损伤的权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1.归属于灵鸽科技所有的名称为:”一种锂电池浆料的连续生产系统“发明专利ZL201710112795.9,申请日为2017年2月28日。该发明专利早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提到的申请日为2018年7月20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灵鸽科技不构成侵权。不存在需要停止生产、销售的可能性,也无需赔偿原告任何款项。
2. 因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间晚于灵鸽科技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实用新型专利有失效的可能性。
3. 灵鸽科技将保留追究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产生名誉损伤的权利。因本公司无侵权行为,故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无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公司无侵权行为,故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无影响。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本公司无侵权行为,不会产生诉讼赔偿,对公司财务无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本公司无侵权行为,不会产生诉讼赔偿,对公司财务无影响。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答辩状》等相关材料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