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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1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公告股东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公司股东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国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0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00%),北京同创共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同创”)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80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76%),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盐城中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846,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80%)。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的6个月内,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进行(2019年5月24日——2019年11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2019年6月12日——2019年11月20日)。

2019年10月11日北京同创完成本次减持计划,详情见2019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2019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苏州国发、盐城中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上述股东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股东苏州国发、盐城中科具体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股)减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苏州国发集中竞价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24日16.51671,2600.6555
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1日17.51320,0000.3125
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16.8632,7000.032
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23日17.09669,0000.6533
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9日16.21318,7000.3112
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0日16.1735,0000.034
合计2,046,6601.9987
盐城中科集中竞价2019年6月19日15.735,0000.0049
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0日19.71680,0000.6641
2019年9月5日17.34100,0000.0977
合计785,0000.7666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苏州国发无限售流通股8,192,0008.00006,145,3406.0013
盐城中科无限售流通股1,846,1361.80291,061,1361.0363
合计10,038,1369.80297,206,4767.0376

注:1、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表格中如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1、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

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已到期,不存在违规情形。

3、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1、苏州国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2、盐城中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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