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开展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担保事项,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其中长期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需要,该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在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相关事项及资料的有关内容已取得我们的认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符合规定的审议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