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蔺进
2019 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