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瑞特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9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9日(星期二)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8、19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 11月19日(星期二)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 11月18日 15:00~2019 年 11月 19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常熟市常福街道95号(瑞特科创中心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龚瑞良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9,131,86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55.711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数为 169,128,0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55.71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议案和表决结果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69,12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0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69,12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0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69,12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7%;反对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0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