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拓日新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9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0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15:00至2019年11月18日15:00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五奎先生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556,155,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556,025,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总数的44.9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12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56,025,93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219,2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56,025,93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219,2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

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56,025,93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219,2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反对票:12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