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发布的《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57)披露了公司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公司一审判决胜诉。该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发行的“16华泰01”公司债券面值6,474.80万元、“16华泰02”公司债券面值8,000.00万元。因华泰汽车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公司于2019年6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泰汽车立即支付“16华泰01”“16华泰02”的本金、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相关费用;判令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君在不超过两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初505号
《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有:1、华泰汽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16华泰01”债券本金64,748,000元;“16华泰02”债券本金80,000,000元;2、华泰汽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16华泰01”债券期内利息600,293.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16华泰02”债券期内利息4,158,378.0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华泰汽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16华泰01”、“16华泰02”债券的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之保险费;4、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对上述确定的华泰汽车的应付款项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君在20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确定的华泰汽车的应付款项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该判决尚在上诉期。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该案尚未审结,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该案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该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情况统计表
此前公司披露的其他诉讼案件,有进展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起诉(申请)方 | 应诉(被申请)方 | 事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1 | 公司 |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6华泰01 | 6,178.90 |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持有华泰汽车发行的“16华泰01”面值6,178.90万元。因华泰汽车未能履行债务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他被告未履行保证责任,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6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泰汽车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2 | 公司 |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7永泰能源CP007 | 5,000.00 | 因触发交叉违约条款被告实质违约,公司于2018年7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12月出具《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上诉。201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