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的《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徐伟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徐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徐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