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及执行能力,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的情况,上述人员的选举、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高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魏云和先生、汪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汪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树国 SONG DONG JIN 谢秋平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