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拟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和能力,提高对投资标的运作的专业性,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投资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