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发展需要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产业投资基金,形成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