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93证券代码:430642 证券简称:映翰通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
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受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1月6日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4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审议结果为:同意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能够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将需要各位股东确认股票原值(限自然人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及上交所证券账户等事宜。为了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进程,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申报资料核查后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公告编号:2019-093根据财税[2011]10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如进行申报的,需提供本公告“附件1”所附资料,并请各位自然人股东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及附件电子文件(word)发送至邮箱liyh@inhand.com.cn,并将原件邮寄至“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3号楼5层,邮编:100102,收件人:李烨华,联系电话:010-84170010-8020”。
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在2019年11月29日前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若逾期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
公告编号:2019-093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责任。请全体股东将本公告“附件2”所附关联方信息于2019年11月29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扫描件及附件电子文件(word)发送至邮箱liyh@inhand.com.cn,并将原件邮寄至“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3号楼5层,邮编:100102,收件人:李烨华,联系电话:010-84170010-8020”。
三、请全体股东提供上交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
为尽快将公司股票迁移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请各位股东提供本公告“附件3”所列信息。请全体股东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上述股东信息、股东代码卡(沪市)及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及信息收集的附件电子文件(word)于2019年11月29日前发送至邮箱liyh@inhand.com.cn,并将原件邮寄至“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3号楼5层,邮编:100102,收件人:李烨华,联系电话:010-84170010-8020”。
四、提示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参加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公告编号:2019-093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能够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为避免出现违规申购情形,请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切勿参与公司股票的网下申购。否则,因违规行为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特此公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年11月15日
公告编号:2019-093附件1: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的说明
股东名称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账号 |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持股数量(股) | |
持股总成本(元) | |
单位持股成本(元/股) | |
有效联系方式(手机) | |
有效通讯方式 | |
电子邮箱 | |
签字(自然人股东): |
公告编号:2019-093附件2: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关联方信息的说明本人/本企业(正楷) 持有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信息如下:
表1: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非自然人股东不适用于表1)
与本人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持有映翰通股份数量(股) | 备注 |
父亲 | ||||
母亲 | ||||
配偶 | ||||
配偶的父亲 | ||||
配偶的母亲 | ||||
配偶的兄弟 | ||||
配偶的姐妹 | ||||
子女 | ||||
子女的配偶 | ||||
子女的配偶的父亲 | ||||
子女的配偶的母亲 | ||||
兄弟 | ||||
兄弟的配偶 | ||||
姐妹 | ||||
姐妹的配偶 |
公告编号:2019-093表2:本人/本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本人/本企业的关系 |
1 | |||
2 | |||
3 |
公告编号:2019-093表3:本人/本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表2:中的企业)的控股股东
序号 | 自然人姓名或企业名称 | 身份证号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表 2 中企业的关联关系 |
1 | |||
2 | |||
3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表 2 中企业的关联关系 |
1 | |||
2 | |||
3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表 3 中企业或自然人的关联关系 |
1 | |||
2 | |||
3 |
公告编号:2019-093承诺函
本人/本企业 (正楷)承诺:本人/本企业所提供的上述“股东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本企业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或公章):
年 月 日
公告编号:2019-093附件3: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信息及所需文件
1、 股东信息表
账户全称 (股东名称)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账户账号 | 身份证明号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持股数量 (股) | 证券开户券商及 营业部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