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1号2000年大酒店1710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剑波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0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7,892,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告编号:2019-035
公司拟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1年,负责本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892,8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学达、王思穗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