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4日(周四)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3日(周三)-2019年11月14日(周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11月 14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11月 13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11月14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刘木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1,975,332股,占公司总股本65.704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4,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1,630,9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02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44,350股,占公司总股本0.1019%。
4、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942,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976%;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24%;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97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9,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7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潇扬、苏佳玮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