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19-102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梅安森股票代码:300275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焰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福园路28号
股权变动性质:通过协议转让引起股份减少签署日期: 2019年1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管理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第一节 释 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马焰 |
上市公司、公司、梅安森 | 指 |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国融翰泽 | 指 | 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 | 指 | A股普通股股票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马焰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51021219**********住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福园路28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马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梅安森外,马焰先生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身资金需求和安排。转让所得资金将用于归还自身质押借款,降低质押率,促进上市公司健康良性发展。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马焰先生与国融翰泽签署的《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作出的。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梅安森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马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9,10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21%。本次权益变动后,马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9,10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2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马焰先生与国融翰泽于2019年11月11日在北京签署了《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于2019年11月14日在北京签署了《<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马焰先生拟将其持有的1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5%)以9.823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依法转让给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98,230,00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马焰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39,10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2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融翰泽
乙方:马焰
(一)本次交易内容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管理的私募基
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转让标的公司1,000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95%,占乙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
20.36%)。
2、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即9.8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为98,230,000.00元。
(二)本次交易流程安排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的确认函。 2、本协议签署生效并经深交所确认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及/或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支付乙方股权转让价款的50%;完成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交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及/或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支付乙方剩余50%股权转让价款。甲方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相互就支付乙方股权转让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3、双方同意,自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确认函后,乙方须按照甲方指令,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不得行使对本次交易的单方撤销权,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双方有义务按时提供办理深交所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所需的一切文件、资料和取得合法的授权。
(三)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交易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2、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3、终止
(3.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署书面协议方式终止;(3.2)如深交所未核准本次交易,则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承担
违约责任。(3.3)如交割前,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丧失经营资质、
出现停业和/或清算等事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马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35,704,800股,其余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股份锁定等承诺情况的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马焰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马焰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4年11月3日起解除限售,马焰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
2、马焰先生于2016年1月14日承诺“自2016年1月14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使持有的公司股份增加的,亦遵守上述承诺。”。此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除上述事项外,马焰先生未有其他股份锁定承诺,马焰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
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4、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五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焰2019年11月1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创业路105号高科创业园C2区6层 |
股票简称 | 梅安森 | 股票代码 | 30027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马焰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福园路2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49,104,800股 持股比例: 29.2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9,104,800股 持股比例:23.2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马焰日期: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