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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安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更新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5

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19-103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梅安森股票代码:3002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一层2193室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一层2193室

股权变动性质:通过协议转让引起股份增加签署日期: 2019年1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管理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国融翰泽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梅安森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A股普通股股票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96035145G法定代表人:温梦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成立日期:2014年10月11日营业期限:2014年10月11日至2034年10月10日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一层2193室经验范围:金融信息服务(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张宇90045%
刘立60030%
天津中能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25%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信息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温梦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国北京
孙蕊监事中国北京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梅安森、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马焰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梅安森在智慧矿山、基于UWB技术的智慧城市管理以及智慧环保等领域取得的业绩和行业地位的认可,看好梅安森未来的成长性和带来的投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进一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梅安森股份;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国金永续1号私募基金”持有公司4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国金永续1号私募基金”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04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国融翰泽与马焰先生于2019年11月11日在北京签署了《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于2019年11月14日在北京签署了《<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马焰先生拟将其持有的10,000,000股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5%)以9.823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依法转让给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98,230,00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将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5.95%。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融翰泽乙方:马焰

(一)本次交易内容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转让标的公司1,000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95%,占乙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

20.36%)。

2、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即9.82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为98,230,000.00元。

(二)本次交易流程安排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的确认函。 2、本协议签署生效并经深交所确认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及/或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支付乙方股权转让价款的50%;完成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交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及/或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支付乙方剩余50%股权转让价款。甲方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相互就支付乙方

股权转让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3、双方同意,自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确认函后,乙方须按照甲方指令,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不得行使对本次交易的单方撤销权,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双方有义务按时提供办理深交所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所需的一切文件、资料和取得合法的授权。

(三)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交易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2、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3、终止

(3.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署书面协议方式终止;(3.2)如深交所未核准本次交易,则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承担

违约责任。(3.3)如交割前,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丧失经营资质、

出现停业和/或清算等事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与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交易,目前亦没有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重大交易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也不存在上述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本次转让完成后,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 “国金永续1号私募基金”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增减持规定。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交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五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金永续1号私募基金”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六个月内买卖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买入(股)卖出(股)交易价格区间 (元/股)交易时间
1国金永续1号私募基金13,00010.04-10.052019年10月31日
2国金永续1号私募基金38,00010.33-10.352019年11月5日
3国金永续1号私募基金5,00010.542019年11月11日

上述国金永续1号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系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CTA多策略1号私募投资基金”在本次交易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文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温梦元

2019年11月1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创业路105号高科创业园C2区6层
股票简称梅安森股票代码3002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一层2193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46,000股 持股比例: 0.0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0,046,000股 持股比例:5.98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温梦元

日期:2019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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