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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相关内容无差异。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5日,并同意按照《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授予80名激励对象766万

份股票期权。[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子夜 赵一飞 李林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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