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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4

公告编号:2019-050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25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2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飞鹏、易斯怡、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昆山友斯克塑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杨彪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陶宇、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被告二:

谢杨彪 系被告一现股东被告三:

杨华 系被告一原股东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2月28日根据被告一的采购要求向被告一供货额共计2,1563,962元。经原告、被告一双方对账确认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一向原告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全部到期,未能承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一债务存续期间的股东,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原告因追索上述货款而发生的律师服务费损失50,000元(暂计)。以上暂共计为21,721,781.8元。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19-050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5461号“民事判决书” 和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546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被告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谢杨彪、杨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1,563, 962元及违约金(其中2017年3月至10月货款21,562, 887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3日起算、2018年3月货款1,075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5月24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409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本公司将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积极与被告落实判决书的相关内容,争取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5461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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