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方金钰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4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 2019-133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时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299,000,000.00 元、定期行权费
15,037,208.33 元及相关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
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金钰”)于 2018 年 8
月 25 日、2019 年 8 月 7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关
于涉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94、临 2019-112),联
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作为原告起诉公司、云南兴龙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以下统称“被告”)合
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正式立案,并作出(2018)浙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收到最高院下发的(2019)最高法民终 135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
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因东方金钰未按约履行《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及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
价款等义务,联储证券作为原告向浙江高院起诉上述被告方,浙江高院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18)浙民初 38 号。
    二、本案主要情况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与东方金钰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下称“《收益权转让合同》”),
根据《收益权转让合同》,东方金钰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
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昆仑信托,作为支付对价,昆仑信托向东方
金钰支付人民币叁亿元整作为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款。联储证券主张其作为委托
人和受益人,以人民币 2.99 亿元认购了昆仑信托发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
主张其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起受让了昆仑信托在《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与 2.99
亿份信托份额对应的权利,并以此为由向被告主张提前回购股权收益权,并主张
回购价款 299,000,000.00 元、定期行权费 15,037,208.33 元及相关违约金、诉
讼费等费用。
    三、本案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2018)浙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院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判决如下:
    1、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特定股权收益
权回购基本价款 299,000,000 元;
    2、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 2017 年 12 月
20 日(含当日)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不含当日)期间的定期行权费 12,848,694.44
元,支付 2018 年 6 月 20 日(含当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含当日)期间的定
期行权费 2,188,513.89 元,合计 15,037,208.33 元;
    3、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一次性违约金
31,395,000 元;
    4、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迟延违约金
1,679,943.18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07 月 31 日,后续以 314,037,208.33 元为
基数,按照 15.75%/年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5、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联储证券律师费损失
1,100,000 元 、保 险费 损 失 291,574.21 元 、 公证 费损 失 2,040 元 ,合 计
1,393,614.21 元;
    6、被告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对东方金钰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7、驳回原告联储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124,47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联储证券负担
347,112 元,东方金钰负担 1,782,361 元,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对东方金钰
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终审判决情况
    联储证券不服浙江高院(2018)浙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最高院认为联储证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适用法
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92,435 元,由联储证券负担。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最高院对本次诉讼所做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已审理终结。若按本判决结果
执行,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