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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4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股东深圳市互兴拾伍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共青城互兴明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互兴明华”)持有公司限售股65,050,9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991%;共青城互兴明华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互兴拾伍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互兴拾伍号”)持有公司股份1,92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97%。

互兴拾伍号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921,5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2097%。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互兴拾伍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互兴拾伍号持有公司股份1,921,500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9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

2、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股份(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

3、拟减持的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1,921,500股,即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0.2097%。

4、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任意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任意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告日后,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互兴拾伍号在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互兴拾伍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如本公司/企业用于认购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深圳云房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自该等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深圳云房股东之日起至其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止),则本公司/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二、如本公司/企业用于认购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深圳云房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满12个月(自该等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深圳云房股东之日起至其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止),则本公司/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三、自本公司/企业获得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之股份至上述股份全部解锁之日(以下称“锁定期”),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其他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互兴拾伍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于所持深圳云房股权权属清晰的承诺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及深圳云房关于最近五年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关于未泄露内幕信息及未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互兴系企业与梁文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无资金往来的声明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0月2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87号)。截止本公告日,互兴拾伍号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互兴拾伍号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互兴拾伍号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互兴拾伍号在减持期间,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互兴拾伍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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