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 A 公告编号:2019—058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13日,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钟英华先生、简小方先生、
朱晓文先生、林毅建先生回避表决)。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
恒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锦泽公司,简称“恒建投公司”)按
其出资比例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广州壹龙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壹龙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98
亿元(含)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恒建投公司是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区
投控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公司,其中,本公司占股 58%,开
发区投控公司占股 42%。壹龙公司为恒建投公司与开发区投控公
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公司,其中恒建投公司占股 99%,开发区投控
公司占股 1%。
壹龙公司在建“锦泽大厦”项目概算 2.99 亿元,公司注册
资本 1 亿元,项目处于开发建设阶段,暂未有销售计划,为保证
壹龙公司建设资金需要,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向壹龙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合计不超过 2 亿元。其中:恒建投公司按其出资比例 99%
向壹龙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1.98 亿元(含)的借款,开发区投
资控股公司按出资比例 1%向壹龙公司提供不超过 0.02 亿元(含)
的借款。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执行,借款期限为三
年。
本次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且被资助
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同时截至本公告
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含此次财务资助),
公司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62 号
创意大厦 B1 栋主楼 902A
法定代表人:张伟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业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审计,截止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壹龙公司总资产为 14,507.14 万元,负
债总额为 4,955.96 万元,净资产为 9,551.18 万元。2018 年度,
壹龙公司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为-101.74 万元。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62 号
创意大厦 B1 栋 9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煌
注册资本:504,182.5490 万元
经营范围: 商务服务业
2018 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为 945,964 万元,负债总额为 231,024 万元,净资产
为 714,940 万元。2018 年度营业收入 17,808 万元,净利润为
3,674 万元。
关联关系:开发区投控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开发区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恒建投公司为本公司及开发
区投控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子公司(本公司占股 58%,开发区投控
公司占股 42%)。壹龙公司为恒建投公司与开发区投控公司共同
投资成立子公司(恒建投公司占股 99%,开发区投控公司占股 1%)。
四、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用途:此次向壹龙公司提供的借款将用于项目
开发建设以及归还为项目建设需要取得的金融机构贷款。
2、本次财务资助额度:总额度不超过 2 亿元。其中:恒建
投公司不超过 1.98 亿元,开发区投控公司不超过 0.02 亿。
3、借款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借款期限:资金实际拨付之日起不超过 3 年,可提前还
款。
五、本次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由被资助对象壹龙公司的各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提供,壹龙公司作为恒建投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恒建投公司在
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
风险控制。因此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
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恒建投公司本次为其控股子公司壹龙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并且壹龙公司其他股东均按照出资比例向其提
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壹龙公司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确保项目建
设的顺利进行。恒建设公司能够对其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
控,上述财务资助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恒建投公司本
次为其子公司壹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恒建投公司本次为其子公司壹龙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并且壹龙公司其他股东均按照出资比例向其提供财
务资助,有助于壹龙公司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确保项目建设的
顺利进行,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且董事会审议的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恒建设公司能够对其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上述财务资助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同意恒建投公司
本次为其子公司壹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八、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在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会发生如
下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集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