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有关议案,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恒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恒建投公司”)本次为其子公司广州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壹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且壹龙公司其他股东均按照出资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壹龙公司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且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恒建设公司能够对其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上述财务资助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同意恒建投公司本次为其子公司壹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增资事宜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分别向其与关联人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所构成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为支持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续经营发展,具有一定必要性;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同比增资,符合公平、公允、公正的原则,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谭劲松、陈骞、谢晓尧、李树华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