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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3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作出了相应修订。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条款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序号原章程(草案)修订后章程
1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0,000股,于2019年5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10,000元。
3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10,000股,均为普通股。
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5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7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每年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4(根据本条第一款更换独立董事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每年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4(根据本条第一款更换独立董事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每年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4(根据本条第一款更换独立董事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8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

代表、审计部负责人;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七)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杨永岗、温月芳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行使本条款所涉及的董事提案、表决权。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七)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杨永岗、温月芳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行使本条款所涉及的董事提案、表决权。(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七)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杨永岗、温月芳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行使本条款所涉及的董事提案、表决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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