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1000吨/年国产T700级碳纤维扩建项目”总投资额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千吨线项目总投资额是公司项目建设进展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内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规定。同意本次公司募投项目总投资额调整。
(本页无正文,专为《独立董事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解 亘 刘礼华 沈菊琴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