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张和平、庄澍、龚红鹰、吴明贵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
2、经审查上述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和身体状况等,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3、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同意聘任张和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庄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龚红鹰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吴明贵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