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1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2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702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庄浩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9年10月28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3,160,0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31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8,923,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41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36,5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03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744,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508,0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36,5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03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浩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庄浩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3,158,095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42,683股
1.02 选举张和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3,158,095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42,683股
1.03 选举庄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3,158,095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42,683股
1.04 选举廖生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3,158,095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42,683股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郭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3,158,095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42,683股
2.02 选举高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3,158,095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42,683股
2.03 选举黄炳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3,158,095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42,683股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3,160,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744,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瑶、李侠辉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