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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业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3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9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计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

临2019-148),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渝05执19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华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慈”)

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重庆瀚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瀚新”)

案 由: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2019)渝05执1985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西裁字第00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已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支付705757189.3元以及利息等其他费用,负担申请执行费。

(2019)渝05执1985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与工商银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法院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2019)渝05执1985号《执行通知书》、(2019)渝05执1985号《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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