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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则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向相关人员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

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向公司相关人员予以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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