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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文化: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2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11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无追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保理融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情况概述

1、交易对方: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及合作关系等综合因素选择具体机构。

公司、公司关联法人及公司关联自然人与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利益倾斜关系。

2、交易标的:公司因经营外贸出口业务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拟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此应收账款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保理金额:累计保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4、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5、业务期限: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6、保理费用: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开展无追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实现提前收款,加快资金回笼,有效规避信用风险,通过与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合作,获得低成本低风险的融资,进一步降低企业运作成本,扩大经营的资金支持。

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约定每笔具体保理合同的金额和期限等,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2、授权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3、由公司内审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进展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切实做好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公司周转、盈利能力,同意公司开展累计保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相关资料,监事会认为:本次申请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公司

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能有效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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