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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沂必康”)拟自2019年8月13日起90日内,减持其通过非公开发行渠道获得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5,968,51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截至2019年11月10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本次减持股份的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其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股份情况

1、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情况

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部分股票(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11月10日,被动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被动减持时间减持方式被动减持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李宗松2019年8月14日至9月11日集中竞价22,400,2621.46%
新沂必康2019年8月13日至8月27日集中竞价2,499,7190.16%
合计--24,899,9811.63%

注:李宗松先生于2016年2月29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45,538,81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7%。

2、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11月10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李宗松2019年8月29日至11月1日大宗交易19,869,5001.30%
新沂必康2019年9月10日至11月1日大宗交易10,543,9000.69%
合计--30,413,4001.98%

3、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
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李宗松200,156,37213.06%157,886,61010.30%
新沂必康545,464,73935.60%532,421,12034.75%
合计745,621,11148.66%690,307,73045.05%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新沂必康在公司2015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9年1月3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发生被动减持情形,并非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主观意愿。

3、李宗松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2019年4月1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后李宗松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新沂必康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鉴于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前期所质押股份存在的被动减持情况并未得到全部解决,仍需与相关质权人进行积极沟通,未来仍可能存在继续被动减持的情形,即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自2019年11月11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可能存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形。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135)。

3、公司已督促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四、 备查文件

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关于减持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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