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ZHEJIANG 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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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引言 ...... 4
第二部分 正文 ...... 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9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 2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2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5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5
二十二、 结论 ...... 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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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公司/迈得医疗/发行人 |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有限 | 台州迈得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原名为台州迈得自动化有限公司 |
聚骅设备 | 玉环聚骅自动化设备零件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迈得 | 天津迈得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迈得国际 | 迈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
苏州迈得 | 苏州迈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迈得贸易 | 迈得(台州)贸易有限公司 |
慧科智能 | 慧科(台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
赛纳投资 | 台州赛纳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财通投资 |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元 | 人民币元 |
《公司法》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审核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编报规则》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执业规则》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章程指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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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 现行有效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 经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
本次发行上市 | 公司本次境内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A股 | 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之普通股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广发证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健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坤元评估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报告期、最近三年 | 2016年、2017年、2018年 |
《审计报告》 |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1889号”《审计报告》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1890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
《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1892号”《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1893号”《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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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337号致: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意见书日期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所取得的文书,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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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根据《公司法》与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发行人于2019年4月30日召开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且不超过2,090万股(公司本次A股发行将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09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045万股。上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1.2 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同时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股票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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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注册发行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2)确定及调整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拟上市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以及本次发行费用构成及分摊原则等;
(3)审阅、修订、签署及出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4)处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允许范围内,调整、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若募集资金不足,则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签署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
(5)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6)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聘用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8)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政策性文件有所调整,则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9)办理与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一切事宜。
授权有效期为24个月,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
1.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召开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进行了核查,并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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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原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作出批准股票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 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4.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的法律地位
发行人是由原台州迈得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0747713308W号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公司由林军华、陈万顺共同发起设立,现注册资本为6,27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军华,公司经营范围为“模具、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实验分析仪器、塑料制品、工业机器人、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2.2 发行人存续的合法性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3 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发行人在合法存续期间,依照其《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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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业务活动与其法定行为能力相一致。
2.4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限制性条款
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中不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规定。
2.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与发行人主体资格相关的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原件,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重大合同文件原件,并就相关文件是否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规定与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面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经合法程序注册成立,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3.1.1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公司组织机构。
3.1.2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1.3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1.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270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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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且不超过2,090万股(公司本次A股发行将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09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045万股。上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3.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3.2.1 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要求。
3.2.2 发行人前身迈得有限于2003年3月10日注册成立;2012年12月14日,迈得有限按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2.3 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2.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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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的选举聘任文件等材料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资产查询机构出具的查询文件等材料,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专利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2.5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3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3.3.1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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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内容,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的规定。
3.3.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270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项的规定。
3.3.3 根据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项的规定。
3.3.4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标准。
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与2018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7,788,786.96元、49,094,225.63元,发行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214,895,679.90元。
3.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结合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等文件披露的相应内容,分别针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方面,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核查方式进行了查验。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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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书面审查了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天健分别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等文件的原件,查阅了经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的原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于2012年12月5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见证了发行人发起人现场审议各项议案、投票表决并在会议决议等文件上签字的全部过程。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变更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关于变更设立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在变更设立过程中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折为公司股本,并就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5.1.1 根据发行人持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模具、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实验分析仪器、塑料制品、工业机器人、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5.1.2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经营场所,了解发行人开展业务的主要流程;本所律师还与发行人部分负责人进行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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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各自实际从事的业务范围及相互间的关联交易,并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股东赛纳投资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获得核准的经营范围中规定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2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2.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
5.2.2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查阅了天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验[2012]382号”、“天健验[2012]423号”及“天健验[2016]46号”的《验资报告》原件,书面审查了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财产权利证书原件,通过网络检索、向财产登记机关查证等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及当前状态,实地考察了发行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场所和机器设备,并就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与发行人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的承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3.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未在股东单位及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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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和任免,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5.3.3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关联企业。
5.3.4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了其在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等情况,书面审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和聘任的会议决议等文件原件,并查证了发行人员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4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4.1 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营销中心、技术中心、财务中心、制造中心、信息中心及质量中心等内部职能部门。
5.4.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和了解,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股东单位完全分开,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5.4.3 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与股东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5.4.4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会议记录等文件原件,与发行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面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5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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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其财务人员未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5.5.2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5.3 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5.5.4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5.5.5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将以发行人名义获得的借款转借给股东使用。
5.5.6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核查了天健为发行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等文件的原件,对发行人的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与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面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6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研发系统和配套设施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并针对发行人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流程和具体运作模式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
5.7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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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5.9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关于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要求,结合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中的相应内容,根据具体核查事项所需而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查验方式进行了查验。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2)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 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股东赛纳投资、财通投资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核查了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并与发行人发起人进行了访谈,同时结合天健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就发行人发起人的主体资格、住所、出资资产等进行了查验。
根据《公司法》、《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 发行人的股东赛纳投资、财通投资依法存续,林军华、陈万顺、陈根财、颜燕晶、叶文岳、胡红英、吴萍、王瑜玲等8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该等发起人和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全部为境内股东,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发行人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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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4.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财产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审查了相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原件,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决议、协议、价款支付凭证等,书面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就发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及其股份是否设定质押等情况对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全体股东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承诺函以及新增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2.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4. 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中,除王瑜玲系林军华配偶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本人持有,该等股权变动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模具、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实验分析仪器、塑料制品、工业机器人、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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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与发行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面谈,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展经营的主要流程、所从事业务的分类和收入占比,同时查阅了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 除迈得国际以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分、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3.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曾发生变更。4.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5.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身份证明原件,书面审查了部分关联法人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关联方的范围;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发行人就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并就交易原因、定价原则与相关人员进行了面谈,同时查阅了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确认程序。
3.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已规定了发行人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公允决策程序,体现了保护发行人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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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的经营场所,书面审查了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与供应商及客户的重大合同,并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同时取得了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军华及公司股东赛纳投资出具的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在未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发行人所采取的该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
9.3 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准备的招股说明书中已作出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书面查验了由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凭证等资料,实地调查了有关财产的使用和控制情况,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查证核实了有关财产的权属及状态,从而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他项权利及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取得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现已取得主要财产完备的权属证书。
(3)除本所律师工作报告第10.2节已披露的租赁瑕疵外,发行人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形式的限制。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原件,向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金融机构、客户、供应商进行了函证,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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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访谈,就发行人是否存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了网络或实地查证,并查阅了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并且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2.发行人是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签约主体,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4.除本所律师工作报告第9.2节“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所述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本所律师工作报告第9.2节所披露事项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相关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审查了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合同文件,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计划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进行了访谈核实。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3.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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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资产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审查了发行人近三年历次制订、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会议决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公司法》及《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2.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已按《章程指引》的规定起草,业经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原件,亲自出席了发行人召开的部分会议,就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等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面谈。
根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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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选举或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原件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名单,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上述人员的简历及书面确认文件,查询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派出所及当地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还就上述人员的身份信息、有关资格、职业经历等事项与相关人员进行了面谈。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述有关禁止任职的情形。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 发行人设置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工作报告第15.4节披露的变动情况,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有所变动,但该等变动不属于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及缴税凭证、享受财政补助的政府文件及收款凭证,就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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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情况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查阅了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和《纳税情况审核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德国律师事务所( dl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Steuerberatungsgesellschaft mbH)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迈得国际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当地有关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1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取得的项目建设环评审批/备案文件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的合法合规相关问题,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实地核查了公司的污染处理设备,书面核查了环保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 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近三年未发生环保事故。
3.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已履行相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17.2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方面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并取得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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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或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提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出席了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了股东决议通过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实施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2.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业务发展目标有关的内容,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并与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等进行了访谈。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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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含5%)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相关人士进行了面谈,并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进行了查证。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除本所律师工作报告第20.1节披露之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外,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含5%)的主要股东(已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编制,本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部分章节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结论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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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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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9H033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
经办律师:章 杰
签署: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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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3-3-1-4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编号: TCYJS2019H0686号致: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得医疗” 、“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19H0337号《法律意见书》以及TCLG2019H0505号《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审核)[2019]252号”《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及相关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TCYJS2019H0337号《法律意见书》和TCLG2019H0505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3-3-1-49
一、《审核问询函》之“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问题之1发行人系新三板挂牌公司,2017 年曾申报主板 IPO,2018年初撤回。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申请文件、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前次申报公开信息存在差异的部分,提供详细对照表并解释差异原因;(2)挂牌期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反公开承诺等情形;(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挂牌期间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4)前次申报 IPO 的简要过程及撤回理由,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生变更的原因;(5)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发行人主要产品、业务、技术、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发生的主要变化,会计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并就相关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如下: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及其在挂牌期间信息的披露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及历次股权交易相关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前次申报公开信息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核实了公司前次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变化情况及相关变更原因,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股转系统网站等公开信息,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历年审计报告,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取得公司相关书面说明后认为,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均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证监会或股转系统处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3-3-1-50
(二)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申请文件、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前次申报公开信息存在差异的部分,提供详细对照表并解释差异原因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申请文件、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部分及原因
(1)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和占比数据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
2018年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和占比数据 | |||||
新三板公开披露信息(单位:元) | 本次申请文件披露信息(单位:万元) | ||||
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金额 | 24,660,918.59 | 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金额 | 2,472.40 |
年度销售占比 | 11.48% | 年度销售占比 | 11.51% | ||
合计 | 销售金额 | 144,726,508.97 | 合计 | 销售金额 | 14,478.96 |
年度销售占比 | 67.35% | 年度销售占比 | 67.38% |
差异原因:上述信息差异为本次申请文件中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了同一控制企业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数据所致。
(2)主营业务表述的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
主营业务表述 | ||
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 披露信息 | 2017年新三板年报 披露信息 | 2018年新三板年报及本次申请文件披露信息 |
医用制品装配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 医用耗材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 致力于为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提供智能制造相关的设备及系统 |
差异原因:上述关于主营业务表述的差异,系发行人对主营业务描述的修改:
①“医用耗材”属于“医用制品”的范畴,使用“医用制品”描述迈得医疗产品对于下游行业较为宽泛,“医用耗材”是对迈得医疗下游细分行业更精确的描述;②迈得医疗产品主要应用于下游医用耗材生产工艺环节中的部装、总装及检验包装等环节,用以替代人工组装、人工检测,系统提升医用耗材生产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实现下游企业的自动化、智能化生产,使用“智能装备”或“智能制造相关的设备及系统”有利于突出公司产品的定位;③公司产品包含生产设备及内嵌系统,“设备及系统”是对装备的细化,强调公司产品、技术涵盖软、硬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3-3-1-51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前次申报公开信息存在差异的部分及原因
(1)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主要财务列报的差异
与前次申报相比,公司会计调整事项如下:
①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②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故将2017年收到的个税手续费由“营业外收入”调整到“其他收益”中列示。
(2)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主要业务数据的差异
① 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
项目 | 2016年 |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
气缸(元/只) | 266.51 | 268.52 |
传感器(元/个) | 171.09 | 163.6 |
差异原因:本次申报重新计算。
② 对比公司楚天科技的部份数据:
项目 | 2017年 | 2016年 |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
流动比率 | 1.33 | 1.71 | 1.48 | 1.44 |
速动比率 | 0.73 | 1.05 | 0.88 | 0.84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8.68 | 37.86% | 42.01% | 38.54% |
销售毛利率 | 42.91% | 38.39% | 44.97% | 44.93% |
差异原因:前次申报取数错误。
③ 公司研发费用按照费用性质分类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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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7年 |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
工资薪金(万元) | 690.48 | 690.1 |
直接材料(万元) | 494.02 | 485.26 |
折旧与摊销(万元) | 80.99 | 81.37 |
其他费用(万元) | 26.61 | 35.37 |
差异原因:明细分类差异。
④ 2017年末在手订单金额
项目 | 2017年 |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
在手订单(万元) | 10,184.56 | 10,953.77 |
差异原因:部分2017年底签订的合同未计入在手订单金额。
(3)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其他主要的差异
① 可比公司选取变化
由于2018年千山药机的药用包装材料(产品)的收入已占营业收入的77%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差异较大,因此公司本次申报将可比上市公司由上次的楚天科技、千山药机变更为楚天科技、东富龙、迦南科技。
② 募投项目变化
公司于2019年2月取得了面积为40,21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浙(2019)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02555号”),作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建设用地。同时根据项目建设的变化情况,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投入金额做了适当调整: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
项目 | 投资金额(万元) | 项目 | 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
医用耗材智能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 17,084.00 | 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 28,500.58 |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9,269.00 |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5,413.89 |
③ 根据科创板的相关要求,调整本次发行方案,更新相关承诺事项等。
④ 根据报告期的变化,更新相关事项、数据的披露。
除以上事项外,公司本次申报与上次申报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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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牌期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反公开承诺等情形
2016年2月20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发行270万股,募集资金4,050.0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进一步拓展市场份额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并完成验资后,公司使用其中的2,346.79万元募集资金归还银行短期借款及利息。公司后于2016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原募集资金使用超出公告范围并追认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于2016年10月8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了前述事项。
本所律师查阅了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及其在挂牌期间信息的披露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股转系统网站等公开信息,比照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历年审计报告,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取得公司相关书面说明后认为,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反公开承诺等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挂牌期间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信息的披露文件,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股转系统网站等公开信息,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取得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后认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挂牌期间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形。
(五)前次申报IPO的简要过程及撤回理由,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生变更的原因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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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前次申报IPO简要过程
日期 | 事项 |
2017年6月23日 | 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 |
2017年9月22日 | 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7年半年报补充材料 |
2017年9月29日 | 收到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
2017年12月26日 | 向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
2018年2月1日 | 向证监会报送《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止审查的申请》 |
2018年2月12日 | 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7年年报补充材料 |
2018年2月27日 | 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 |
2018年2月28日 | 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会稿、预披露稿 |
2018年3月1日 | 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口头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
2018年3月16日 | 向证监会报送《关于撤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申请》 |
2018年3月28日 | 收到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 |
2、公司前次申报IPO撤回理由
根据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关于撤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申请》相关内容,公司当时拟进行业务并购,并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且公司当时整体规模较小,因此公司选择撤回上市申请,适当延后上市计划。
3、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生变更的原因
公司本次申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差异情况如下:
证券服务机构 | 签字人员 | ||
本次申报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前次申报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许一忠、李晓芳 | 唐帅、王东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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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傅羽韬、章杰 | 傅羽韬、章杰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吕瑛群、耿振 | 朱大为、耿振 |
撤回前次申请材料后发行人与国信证券的合同随之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终止IPO相关合作。后发行人于2018年9月重新启动IPO申请工作,并选择了广发证券为公司本次IPO申请的承销保荐机构。
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朱大为已连续为迈得医疗提供审计服务满四年,因此自2018年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吕瑛群、耿振为迈得医疗提供审计服务。
(六)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发行人主要产品、业务、技术、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发生的主要变化,会计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发行人主要产品、业务、技术、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发生的主要变化
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公司继续致力于为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提供智能制造相关的设备及系统,主要产品包括安全输注类、血液净化类两大类设备,公司的主要产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目前的核心技术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安全输注类耗材的自动化组装及检测技术,一类是血液净化类耗材的全自动封装组装技术。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公司围绕核心技术持续开展相关研发。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拥有140项发明专利及11项软件著作权。
2018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1,466.41万元,较2017年度增长24.04%。2018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909.42万元,较2017年度增长
2.73%。
2、会计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自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公司会计调整事项如下:
(1)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对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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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故公司将2017年收到的个税手续费由“营业外收入”调整到“其他收益”中列示。
以上会计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审核问询函》之“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问题之2发行人认定林军华、罗坚、郑龙、邱昱坤、周大威等人为核心技术人员,其中,林军华系实际控制人,邱昱坤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慧科智能的少数股东之一,剩余三人通过赛纳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赛纳投资是否为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请实际控制人林军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4.4 条、第 2.4.5 条等规定进行股份锁定与减持的承诺。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是否存在相关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如存在,解释合理原因,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2018 年 7 月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罗威、原董事、技术中心负责人吴健、原制造中心负责人葛世凯的简历情况、在公司的任职年限、负责的主要工作,离职原因及去向,持股变化情况(如有),核心人员的离职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慧科智能的设立背景,发行人与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共同持有慧科智能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的简历情况,出资形式及来源,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或亲属关系;(4)邱昱坤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对其实施的约束措施是否充分;(5)赛纳投资退伙人员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吴健、葛世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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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仍持有赛纳投资份额的原因,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7)赛纳投资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最近 2 年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明确意见,另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1 的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一)请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共有5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林军华、罗坚、郑龙、邱昱坤和周大威。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主要任职情况 | 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对公司研发的贡献 | 入职时间 |
林军华 | 迈得医疗董事长、总经理 | 全面主持公司的研发工作,主导或参与申请了近百项与医用耗材智能装备相关的发明专利,参与整合医用耗材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并作为主导起草人编写了国内《无菌医疗器械制造设备实施医疗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 | 2003年3月 |
罗坚 | 迈得医疗技术中心负责人 | 主要负责公司技术中心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及管理工作,负责众多研发项目的技术方案评审,处理、协调和解决公司项目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了《无菌医疗器械制造设备实施医疗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 | 2014年8月 |
郑龙 | 迈得医疗技术中心电气软件设计负责人 | 分管公司技术中心电气软件设计研发工作,参与研发“迈得医疗控制系统的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医用制品(无菌医疗器械)智能装配系统的研发与应用”、“柔性医用导管连线自动组装机”、“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化装配系统”、“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组装机”、“医用留置针智能装配成套设备”等项目 | 2013年4月 |
邱昱坤 | 慧科智能执行董事、经理 | 主要负责GMP数据管理平台的推进工作 | 2018年6月 |
周大威 | 迈得医疗技术中心机械设计负责人 | 分管公司技术中心机械设计研发工作,主导留置针导管、输液器组装、AVF针导管、泵导管接头等公司首台设备设计工作,参与研发“医用真空采血管智能装 | 201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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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主要任职情况 | 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对公司研发的贡献 | 入职时间 |
配系统的研发”、 “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组装机”、“医用留置针智能装配成套设备”、“医用制品(无菌医疗器械)智能装配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等项目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标准为对公司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在公司核心产品研发中具有重要作用、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的核心员工。上述5名核心技术人员中,包括林军华、罗坚、郑龙和周大威在内的4名员工在公司长期任职,其余1名员工邱昱坤系公司引进的高端研发人才,该等人员均在公司产品及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带领作用。发行人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绩效表现、在核心技术开发中所承担的角色及贡献程度等因素,将上述5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核心产品及核心技术开发的基本情况,取得了发行人的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履历情况、发行人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等文件材料后认为,上述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认定依据准确合理。
(二)赛纳投资是否为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1、赛纳投资是否为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赛纳投资系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激励的持股平台,体现了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具备健全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了坚实的基础。赛纳投资的合伙人身份具体如下:
(1)赛纳投资目前的合伙人身份情况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公司主要任职情况 |
1 | 林军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2 | 吴健 | 原董事、技术中心负责人,已离职[注1] |
3 | 林君辉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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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公司主要任职情况 |
4 | 林栋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5 | 熊金民 | 技术中心电气工程师 |
6 | 郑根福 |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师 |
7 | 段佐强 | 制造中心调试专家 |
8 | 阮存雪 | 监事、营销中心售后工程师 |
9 | 胡井发 | 制造中心高级技师 |
10 | 张江 | 营销中心售后主管 |
11 | 张海坤 | 监事、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
12 | 尹广飞 | 制造中心机加车间主管 |
13 | 冯六成 | 技术中心调试工程师 |
14 | 陈国强 | 制造中心高级技师 |
15 | 葛世凯 | 原制造中心负责人,已离职[注2] |
16 | 叶剑锋 | 营销中心售后服务部副经理 |
17 | 杨显华 | 技术中心工艺部经理 |
18 | 刘保卫 | 制造中心装配调试工程师 |
19 | 周大威 | 技术中心机械设计负责人 |
20 | 苏为利 | 营销中心负责人 |
21 | 瞿建军 | 制造中心装配主管 |
22 | 郑龙 | 技术中心电气软件设计负责人 |
23 | 刘龙 | 制造中心振动盘高级技师 |
24 | 黄贤鹏 | 人事行政中心招聘负责人 |
25 | 朱桂山 |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师 |
26 | 王学元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27 | 秦厚林 | 制造中心钣金车间主管 |
28 | 罗坚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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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公司主要任职情况 |
29 | 赵思彬 | 技术中心电气工程师 |
30 | 赵辉军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31 | 张加杰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32 | 吴列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33 | 王江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34 | 邵君华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35 | 彭旭光 | 技术中心调试工程师 |
[注1] 、[注2]:根据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林军华出具的说明,经其与吴健、葛世凯协商一致,同意吴健、葛世凯离职后暂不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赛纳投资财产份额。
(2)赛纳投资过往合伙人的身份情况
序号 | 过往合伙人姓名 | 退伙前于公司主要任职情况 |
1 | 黄丹丹 | 财务主管 |
2 | 魏燕玉 | 财务会计 |
3 | 赖虔 | 总经理助理 |
4 | 段荣 | 制造中心电气组长 |
5 | 汪泽斌 | 技术中心调试组长 |
6 | 罗佳明 | 营销中心负责人 |
7 | 肖六月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8 | 姜敏 | 营销中心售后工程师 |
9 | 钱团方 | 技术中心技术组长 |
10 | 颜德来 |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师 |
11 | 金飞昂 | 监事、技术中心项目经理 |
12 | 马雪亮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13 | 刘荣华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14 | 王小富 | 人事中心行政专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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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过往合伙人姓名 | 退伙前于公司主要任职情况 |
15 | 张妲平 | 财务出纳 |
16 | 陈宏明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17 | 喻高 | 营销中心售后工程师 |
18 | 方杰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19 | 罗永战 | 信息中心主管 |
20 | 吴汉森 | 技术中心调试工程师 |
21 | 金方良 | 资材中心采购主管 |
22 | 徐慧静 | 战略发展中心分析师 |
本所律师取得了赛纳投资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逐项核查了赛纳投资历次合伙协议及入伙/退伙相关协议,调取了赛纳投资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入伙/退伙时的出资凭证或资金交割凭证,取得了赛纳投资、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及退伙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或书面确认,并核查了全体合伙人(包括退伙人)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各自的岗位职务等信息后认为,赛纳投资系遵循员工自主决定、自愿参加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而设立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该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该等员工入股时均以货币出资并按相关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具备健全的内部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各退伙人离职时持有的出资份额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赛纳投资为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2、赛纳投资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赛纳投资《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合伙人退伙,其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价格另行约定。”
同时,赛纳投资全体有限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如下:“除经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同意外,本人与其他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得任意相互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也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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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了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取得了赛纳投资全体有限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后认为,赛纳投资引入新合伙人时并未仅限于公司员工范围,因此赛纳投资不符合“闭环原则”。
3、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纳投资的出资均为合伙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有其他对外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
(三)请实际控制人林军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4.4条、第2.4.5条等规定进行股份锁定与减持的承诺
1、经本所律师核查,林军华作为迈得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其股份锁定事项已作出如下承诺:
(1)自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迈得医疗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迈得医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迈得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迈得医疗的股份。
(3)本人在迈得医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4)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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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迈得医疗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迈得医疗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林军华作为迈得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其股份减持事项已作出如下承诺: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未来减持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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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签署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经本所律师核查,林军华作为迈得医疗核心技术人员就其股份锁定事项已作出如下承诺:
(1)自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迈得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对转让公司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本所律师核查了林军华出具的相关承诺后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军华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出具了股份锁定与减持的承诺。
(四)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是否存在相关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如存在,解释合理原因,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研发机构设置情况说明、专利技术申请及授权文件等资料,发行人的技术负责人及研发负责人为罗坚,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为林军华、罗坚、周大威、邱昱坤、郑龙、徐峰、张斌才、吴汉森、王江、王学元、赵辉军、许益玉、邵君华、刘木林、熊金民、吴宏、孙银宝、苏魏鹏、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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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思彬等人,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为林军华,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为林军华、罗坚。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如下:
1、林军华先生:197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具有二十多年的从业经验,主导或参与申请了近百项与医用耗材智能装备相关的发明专利,带领公司创办了浙江省迈得医疗智造重点企业研究院,任研究院院长;曾参与整合医用耗材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并作为主导起草人编写了国内《无菌医疗器械制造设备实施医疗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现任第四届全国医用注射器(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曾荣获“台州市优秀回归企业家”、“浙江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18年浙江省‘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等荣誉称号。历任浙江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维修工程师、车间主任,玉环方圆塑化材料厂厂长,2003年3月起任迈得有限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赛纳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聚骅设备执行董事兼经理、迈得贸易执行董事兼经理。
2、罗坚先生:198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先后任职于杭州机床集团、浙江大学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2014年8月入职迈得有限,历任机械助理工程师、技术中心标准化部主任、董事,现任技术中心负责人,主持或参与研发公司众多研发项目,现负责迈得医疗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罗坚先生曾入选浙江省台州市首批青春工匠人才库优秀青年人才,曾参与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的研发工作,参与多项发明专利的研发。
3、郑龙先生:198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杭州自动化研究院。2013年4月起入职迈得有限,现任公司技术中心电气软件设计负责人、苏州迈得执行董事兼经理。郑龙先生曾参与研发“迈得医疗控制系统的开发及产业化项目”被列入“2015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专项项目”;参与研发的“医用制品(无菌医疗器械)智能装配系统的研发与应用”被列为浙江省科学计划重点研发项目;参与研发的“柔性医用导管连线自动组装机”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参与研发的“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化装配系统”项目被评为“2014年浙江省重点电子信息产品”;参与研发的“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组装机”被评为“2015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参与研发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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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留置针智能装配成套设备”被评为“2017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曾参与多项发明专利的研发。
4、邱昱坤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任职于天津纺织集团、图尔克(天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曾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承担了国家工信部的标准验证项目,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工作,在2017年获得天津市集体五一劳动奖章;在2016年承担了天津智能展示示范线的设计、管理和后期运营;2018年6月入职慧科智能,现任慧科智能执行董事兼经理,主要负责GMP数据管理平台的推进工作。
5、周大威先生:198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重庆大江集团股份公司、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入职迈得有限,现任技术中心机械设计负责人。周大威先生曾主导留置针导管、输液器组装、AVF针导管、泵导管接头等公司首台设备设计工作,参与研发的“医用真空采血管智能装配系统的研发”被列为2015年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参与研发的“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组装机”被评为“2015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参与研发“医用留置针智能装配成套设备”被评为“2017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参与研发的“医用制品(无菌医疗器械)智能装配系统的研发与应用”被列为浙江省科学计划重点研发项目,曾参与多项发明专利的研发。
发行人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标准为对公司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在公司核心产品研发中具有重要作用、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的核心员工。上述5名核心技术人员中,包括林军华、罗坚、郑龙和周大威在内的4名员工在公司长期任职,其余1名员工邱昱坤系公司引进的高端研发人才,该等人员均在公司产品及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带领作用。发行人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绩效表现、在核心技术开发中所承担的角色及贡献程度等因素,将上述5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相关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形。
(五)2018年7月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罗威、原董事、技术中心负责人吴健、原制造中心负责人葛世凯的简历情况、在公司的任职年限、负责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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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及去向,持股变化情况(如有),核心人员的离职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罗威、吴健、葛世凯的简历情况、在公司的任职年限、负责的主要工作,离职原因及去向,持股变化情况
姓名 | 主要简历 | 在公司任职年限 | 在公司主要工作 | 离职原因 及去向 | 持股变化 情况 |
罗威 | 198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任发行人技术中心电气工程师,2018年9月至今任长沙铭淮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 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 | 技术中心电气工程师,主要负责电气控制系统、视觉检测系统的设计工作 | 出于个人职业选择,目前就职于长沙铭淮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
吴健 | 198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历任合时自动化(天津)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电气部经理、工程部经理,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任发行人技术中心负责人(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任发行人董事),2018年9月至今任塔斯自动化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电气经理。 | 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 | 技术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工作主要为指导、制定、审核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技术研发平台,优化电气程序设计的规范化流程 | 出于个人职业选择,目前就职于塔斯自动化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 自2016年12月持有赛纳投资13万元出资份额起,至今未发生变化 |
葛世凯 | 198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务部长,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发行人制造中心负责人,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任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经理,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任发行人制造中心负责人,2018年7月至今任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经理。 |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以及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 | 制造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制造中心的生产管理、团队建设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 出于个人职业选择,目前就职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 于2016年12月持有赛纳投资10万元出资份额,于2018年6月转让其中8万元出资份额给林军华,目前仍持有赛纳投资2万元出资份额 |
2、核心人员的离职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经本所律师核查,罗威离职前主要在发行人技术中心部门担任电气工程师职务,其负责工作主要为电气控制系统、视觉检测系统设计,为公司核心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且离职后其主要负责工作已由郑龙接替,故罗威离职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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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经本所律师核查,吴健离职前主要在发行人技术中心部门担任技术中心负责人职务,其负责工作主要为指导制定、审核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技术研发平台,优化电气程序设计规范化,且离职后其主要负责工作已由罗坚接替,故吴健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经本所律师核查,葛世凯离职前主要在发行人制造中心部门担任制造中心负责人职务,其负责工作主要为制造中心的生产管理、团队建设及行政管理,且离职后其主要负责工作已由金飞昂接替,故葛世凯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慧科智能的设立背景,发行人与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共同持有慧科智能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的简历情况,出资形式及来源,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或亲属关系
1、慧科智能的设立背景以及发行人与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共同持有慧科智能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和智能制造的发展趋势,公司在智能制造产业链的两大环节持续发力,在智能装备的基础上,针对医用耗材的智能化生产,打造医用耗材领域的智能控制系统(MES系统),以期为下游客户提供医用耗材智能化生产的整体解决方案。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等人长期从事智能化控制系统相关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此,发行人与该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慧科智能,以达到公司引进软件设计领域优质从业人员并进一步加强公司GMP数据管理平台端研发水平的目的。
2、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的简历情况
(1)邱昱坤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先后任职于天津纺织集团、图尔克(天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曾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承担了国家工信部的标准验证项目,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工作,在2017年获得天津市集体五一劳动奖章,在2016年承担了天津智能展示示范线的设计、管理和后期运营。2018年6月入职慧科智能,现任慧科智能执行董事兼经理,主要负责GMP数据管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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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推进工作。
(2)张志杰先生:198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先后就职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霍氏擂台游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8年初负责真4k视频点播平台的技术开发和运维工作。2018年6月入职慧科智能,现为慧科智能主要研发人员。
(3)张玉宝先生:198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先后任职于天津市殊特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2017年获得工程类中级职称,2016年获得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2018年6月入职慧科智能,现任慧科智能市场总监,主要负责公司的市场运营和项目前期交流工作。
3、出资形式及来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慧科智能的股权结构及实缴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迈得医疗 | 483 | 336 | 69 |
2 | 邱昱坤 | 105 | 25 | 15 |
3 | 张志杰 | 63 | 13 | 9 |
4 | 张玉宝 | 49 | 10 | 7 |
合计 | 700 | 384 | 100 |
本所律师核查了慧科智能提供的财务记账凭证以及各股东提供的银行资金汇款凭证,上述股东已实缴的注册资本均为货币出资。根据对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对慧科智能的出资均来源于其多年工作的薪酬所得、投资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4、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或亲属关系 根据对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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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或亲属关系。
(七)邱昱坤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对其实施的约束措施是否充分
公司引进邱昱坤等人设立慧科智能,组建智能控制系统领域的研发及拓展团队,区别于发行人主体的智能装备业务,慧科智能发展的好坏,与该团队的考核结果休戚相关,因此,公司采用科技类公司的一般性激励约束措施,与邱昱坤等人共同投资设立慧科智能,激励其充分发挥自主性、积极性,使其可以分享慧科智能发展带来的收益。邱昱坤本人亦希望通过慧科智能实现个人职业愿景。此外,慧科智能与邱昱坤签署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对邱昱坤任职期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关约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对邱昱坤实施了充分的约束措施。
(八)赛纳投资退伙人员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赛纳投资退伙人员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
序号 | 退伙人员姓名 | 退伙前职务 | 入伙期限 | 退出原因 |
1 | 黄丹丹 | 财务主管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2 | 魏燕玉 | 财务会计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3 | 赖虔 | 总经理助理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4 | 段荣 | 制造中心电气组长 | 2012.12至2016.1 | 因离职而退伙 |
5 | 汪泽斌 | 技术中心调试组长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6 | 罗佳明 | 营销中心负责人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7 | 肖六月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2012.12至2013.3 | 因离职而退伙 |
8 | 姜敏 | 营销中心售后工程师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9 | 钱团方 | 技术中心技术组长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10 | 颜德来 |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师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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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退伙人员姓名 | 退伙前职务 | 入伙期限 | 退出原因 |
11 | 金飞昂 | 监事、技术中心项目经理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12 | 马雪亮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13 | 刘荣华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14 | 王小富 | 人事中心行政专员 | 2012.12至2013.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15 | 张妲平 | 财务出纳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16 | 陈宏明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17 | 喻高 | 营销中心售后工程师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2016.12至2018.3 | 因离职而退伙 | |||
18 | 方杰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2012.12至2015.10 | 因离职而退伙 |
19 | 罗永战 | 信息中心主管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20 | 吴汉森 | 技术中心调试工程师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21 | 金方良 | 资材中心采购主管 | 2016.12至2019.4 | 因离职而退伙 |
22 | 徐慧静 | 战略发展中心分析师 | 2016.12至2019.4 | 因离职而退伙 |
2、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核查了赛纳投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上述退伙人员的退伙协议(转让协议)以及书面确认,并查阅了与退伙事项有关的资金交割凭证后认为,上述退伙人员的退伙均为自愿行为,系其与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已办妥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完成相应的资金交割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吴健、葛世凯作为离职人员仍持有赛纳投资份额的原因,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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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健、葛世凯作为离职人员仍持有赛纳投资份额的原因
吴健于2016年11月入职迈得医疗,曾任发行人董事、技术中心负责人职务,葛世凯于2014年10月及2016年3月两次入职迈得医疗,曾任发行人制造中心负责人职务。鉴于该2人为公司发展作出过一定贡献,因此经其与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允许该2人继续持有赛纳投资的出资份额。
2、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
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在第十六条第4款对退伙情形作出如下约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在第十六条第5款对退伙情形作出如下约定: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在第十六条第6款对退伙情形作出如下约定: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具有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合伙企业应当向该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除上述条款外,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不存在其他关于必然退伙的强制性约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了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并取得了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林军华出具的情况说明后认为,吴健、葛世凯作为离职人员仍持有赛纳投资份额的情形未违反《合伙协议》相关约定。
(十)赛纳投资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赛纳投资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事项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迈得医疗的股份均属于本企业所有,不存在以信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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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2)本企业持有的迈得医疗的股份未设定质押;
(3)本企业持有的迈得医疗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在迈得医疗申请本次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本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或资料复印件,保证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所提供的书面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在资料提供中无隐瞒、弄虚作假和重大遗漏;
(6)如本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企业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责任。
2、经本所律师核查,赛纳投资现有全体合伙人就其所持赛纳投资出资份额事项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赛纳投资的财产份额均属于本人所有,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以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财产份额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财产份额的情形;
(2)本人持有的赛纳投资的财产份额未设定质押;
(3)本人持有的赛纳投资的财产份额不存在权属纠纷;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在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或资料复印件,保证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所提供的书面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在资料提供中无隐瞒、弄虚作假和重大遗漏;
(6)如本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取得了赛纳投资及其全体合伙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核查后认为,赛纳投资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最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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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6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变动后新增的核心技术人员来自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报告期初,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为林军华、郑龙和罗威。2018年7月罗威因个人原因自公司离职,同时罗坚、周大威和邱昱坤为公司报告期内新增的核心技术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罗坚、周大威入职公司时间较早,系通过公司内部培养而成长为核心技术人员,无需计入最近2年内变动人数及比例予以计算,因此发行人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人数及比例相对较小。同时,罗威离职前主要在发行人技术中心部门担任电气工程师职务,其负责工作为公司核心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且离职后其主要负责工作已由郑龙接替,故罗威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1的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上述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1)员工持股平台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2年12月4日,赛纳投资当时的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了赛纳投资《合伙协议》,后及时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共同委托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了合伙企业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2012年12月29日,迈得医疗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元的议案,由老股东林军华、陈万顺及新股东任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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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纳投资共同增资认购,增资认购款共计1,800万元,其中赛纳投资认购308万股股份。 (2)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所律师取得了赛纳投资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逐项核查了赛纳投资历次合伙协议及入伙/退伙相关协议,调取了赛纳投资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入伙/退伙时的出资凭证或资金交割凭证,取得了赛纳投资、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及退伙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或书面确认,并核查了全体合伙人(包括退伙人)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各自的岗位职务等信息后认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均由发行人自主作出决策,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是否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是否存在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文件后认为,赛纳投资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存在特殊或优先权利,也不存在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所律师核查了赛纳投资《合伙协议》等文件后认为,赛纳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之间权益平等,员工通过赛纳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亦需遵循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员工入股的出资方式,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本所律师取得了赛纳投资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逐项核查了赛纳投资历次合伙协议及入伙/退伙相关协议,调取了赛纳投资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入伙/退伙时的出资凭证或资金交割凭证后认为,员工入股持股平台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且已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4、发行人已建立起持股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股权管理机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对员工因离职、死亡等情形规定的股份处置方式
(1)持股流转及退出机制
赛纳投资的合伙人通过入伙、退伙、转让等方式实现其持有的财产份额的流转和退出,《合伙协议》约定除当然退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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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⑤ 本协议规定或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伙人依据本条退伙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本条约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股权管理机制
赛纳投资《合伙协议》对股权管理的约定如下:
① 有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 合伙人退伙,其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价格另行约定。赛纳投资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① 自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迈得医疗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 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赛纳投资全体有限合伙人(董监高人员除外)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① 自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迈得医疗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员工出现离职、死亡等情形的股份处置方式
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在第十六条第4款对退伙情形作出如下约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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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⑤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在第十六条第6款对退伙情形作出如下约定: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具有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合伙企业应当向该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赛纳投资全体有限合伙人出具承诺如下:
① 除经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同意外,有限合伙人与其他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得任意相互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也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② 若有限合伙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迈得医疗的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迈得医疗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迈得医疗解聘的,则该等有限合伙人将上述情形发生时所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
③ 若因有限合伙人自身原因违反服务年限提前辞职的,或有限合伙人与迈得医疗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不愿续约的,则上述有限合伙人将上述情形发生时所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
④ 若迈得医疗在承诺函约定的服务年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致有限合伙人离职,或劳动合同期满迈得医疗不愿续约而致有限合伙人离职的,则该有限合伙人将所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
⑤ 若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则该等有限合伙人的全体继承人需将本人原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
⑥ 自受让取得赛纳投资的财产份额之日起三年内,有限合伙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股份及本人持有的赛纳投资财产份额。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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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持股平台的规范运行情况
本所律师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赛纳投资关于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事项的证明,核查了发行人及赛纳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等文件后认为,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已经约定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事宜、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清算与解散等条款。该持股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行。
6、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及备案情况
该等核查意见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前述答复内容。
7、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取得了赛纳投资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逐项核查了赛纳投资历次合伙协议及入伙/退伙相关协议,调取了赛纳投资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入伙/退伙时的出资凭证或资金交割凭证,取得了赛纳投资、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及退伙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或书面确认,并核查了全体合伙人(包括退伙人)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各自的岗位职务等信息后认为,赛纳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自设立起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
该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建立了持股平台内的流转、退出机制,并对员工因离职、死亡等情形规定了股份处置方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1的相关规定。
三、《审核问询函》之“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问题之3
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等人系发行人报告期外曾经的股东。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一次增资及多次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说明:(1)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等人的简历情况,入股及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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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涉及股份支付的,请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等;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3)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对赌协议、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4)整体变更及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如未缴纳,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如下:
(一)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等人的简历情况,入股及退出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等人的简历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等人持有公司股权时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1)盛建保于2003年3月至2003年4月期间任公司生产负责人,2003年4月盛建保转让公司股权后即从公司离职。
(2)张永明于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期间任公司生产负责人,2004年9月张永明转让公司股权后即从公司离职。
(3)谢万夫于2003年8月至2004年9月期间任公司工程师,2004年9月谢万夫转让公司股权后即从公司离职。
2、入股及退出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迈得有限系自然人股东林军华、陈万顺及盛建保共同投资于2003年3月10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因盛建保希望集中精力发展个人事业以及张永明看好迈得有限发展前景的原因,张永明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入股迈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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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盛建保完成退出。2003年8月,因迈得有限出于企业发展目的希望引进在模具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谢万夫以及谢万夫本人看好医疗设备市场行情的原因,谢万夫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入股迈得有限。2004年9月,因张永明希望集中精力发展设备维修业务以及谢万夫希望独立发展模具业务的原因,张永明和谢万夫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取得了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查阅了相应的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价款支付凭证后认为,盛建保、张永明和谢万夫三人的入股及退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涉及股份支付的,请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等;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1、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情形具体如下:
(1)报告期初,发行人股份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4,269 | 71.15 |
2 | 陈万顺 | 1,423 | 23.7167 |
3 | 赛纳投资 | 308 | 5.1333 |
合计 | 6,000 | 100 |
(2)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并增加注册资本至6,270万元
2016年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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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发行数量不超过 270万股股票,由陈根财、颜燕晶、叶文岳和胡红英共同增资认购,认购价格为15元/股,股权认购款共计4,050万元,分别为:陈根财认购127.4万股,颜燕晶认购80万股,叶文岳认购42.6万股,胡英红认购20万股。前述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000万元增至6,270万元。
本次新增股份于2016年4月13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至此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4,269 | 68.0861 |
2 | 陈万顺 | 1,423 | 22.6954 |
3 | 赛纳投资 | 308 | 4.9123 |
4 | 陈根财 | 127.4 | 2.0319 |
5 | 颜燕晶 | 80 | 1.2759 |
6 | 叶文岳 | 42.6 | 0.6794 |
7 | 胡红英 | 20 | 0.3190 |
合计 | 6,270 | 100 |
2016年3月7日,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增资情况出具了“天健验(2016)4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3月4日,公司已收到陈根财、颜燕晶、叶文岳和胡红英的股权认购款4,0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扣除发行费用375,471.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124,528.3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2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37,424,528.30元。
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陈根财、颜燕晶、叶文岳、胡红英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公告的《股票发行方案》及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16〕4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的各方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增资凭证后认为,本次增资系公司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规模、补充流动资金并改善公司财务结构而实施的融资行为,符合公司当时的实际需求;本次增资价格系综合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及截至2015年5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确定,定价合理,不存在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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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和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6年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情况2016年5月间,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情况如下:
时间 | 卖出对象 | 买入对象 | 股份数(万股) | 单价(元/股) | 转让金额(万元) |
2016.5.18 | 陈根财 | 吴萍 | 4.00 | 5.00 | 20.00 |
2016.5.18 | 陈根财 | 吴萍 | 0.50 | 15.00 | 7.50 |
2016.5.18 | 陈根财 | 吴萍 | 0.50 | 25.00 | 12.50 |
2016.5.19 | 陈根财 | 吴萍 | 0.10 | 25.00 | 2.50 |
2016.5.25 | 吴萍 | 陈根财 | 0.10 | 26.00 | 2.60 |
上述股票交易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4,269 | 68.0861 |
2 | 陈万顺 | 1,423 | 22.6954 |
3 | 赛纳投资 | 308 | 4.9123 |
4 | 陈根财 | 122.4 | 1.9522 |
5 | 颜燕晶 | 80 | 1.2759 |
6 | 叶文岳 | 42.6 | 0.6794 |
7 | 胡红英 | 20 | 0.3190 |
8 | 吴萍 | 5 | 0.0797 |
合计 | 6,270 | 100.00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交易记录,陈根财与吴萍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均价约为8元/股。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股权转让支付凭证后得知,陈根财与吴萍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实际系参考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15元/股,上述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萍已向陈根财补足了3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差价。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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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年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情况
2018年10月至12月间,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情况如下:
时间 | 卖出对象 | 买入对象 | 股份数(万股) | 单价(元/股) | 转让金额(万元) |
2018.10.25 | 林军华 | 王瑜玲 | 0.1 | 8.00 | 0.8 |
2018.10.26 | 林军华 | 王瑜玲 | 187.9 | 4.00 | 751.6 |
2018.11.2 | 林军华 | 王瑜玲 | 82 | 4.00 | 328.00 |
2018.11.27 | 林军华 | 王瑜玲 | 0.4 | 10.00 | 4.00 |
2018.11.29 | 王瑜玲 | 财通投资 | 188 | 18.50 | 3,478.00 |
2018.12.5 | 王瑜玲 | 财通投资 | 82.3 | 18.50 | 1,522.55 |
上述股票交易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3,998.6 | 63.7735 |
2 | 陈万顺 | 1,423 | 22.6954 |
3 | 赛纳投资 | 308 | 4.9123 |
4 | 财通投资 | 270.3 | 4.3110 |
5 | 陈根财 | 122.4 | 1.9522 |
6 | 颜燕晶 | 80 | 1.2759 |
7 | 叶文岳 | 42.6 | 0.6794 |
8 | 胡红英 | 20 | 0.3190 |
9 | 吴 萍 | 5 | 0.0797 |
10 | 王瑜玲 | 0.1 | 0.0016 |
合计 | 6,270 | 100.00 |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上述交易记录,取得了发行人及林军华、王瑜玲与财通投资共同签署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转让协议》,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访谈后认为,上述股权转让系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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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公司治理而实施,符合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需求;林军华与王瑜玲之间的转让价格系夫妻双方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前提下自由协商予以确定,王瑜玲与财通投资之间的转让价格系转让各方在充分考虑发行人净资产和盈利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共同确定。
2、涉及股份支付的,请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等
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林军华将其持有的赛纳投资92.80万元财产份额以1:5的价格分别转让与林栋、林君辉等35人,该转让价格为公司截至2015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2.51元/股的2倍取整确定,旨在激励林栋、林君辉等自然人为公司服务,构成股份支付,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如下:
项 目 | 序号 | 金额(元) |
林栋等其他自然人取得公司股份数量 | A | 928,000.00 |
林栋等其他自然人得公司股份时支付的对价 | B | 4,640,000.00 |
林栋等其他自然人取得公司股份支付的每股价格 | C=B/A | 5.00 |
每股公允价值[注] | D | 15.00 |
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 E=A*(D-C) | 9,280,000.00 |
注:根据公司2016 年2月 20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叶文岳、胡红英、陈根财、颜燕晶发行股份2,7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故林栋等35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928,000股所对应的公允价值为13,920,000.00元。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及赛纳投资报告期内历次交易记录及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上述股权转让与财产份额转让的相关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访谈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股份支付的部分已完成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3、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
(1)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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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人股东提供的简历、情况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主要工作经历 |
1 | 林军华 | 1996年7月至2001年9月,任浙江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任玉环方圆塑化材料厂厂长; 2003年3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012年12月至今,任赛纳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4年1月至今,任聚骅设备执行董事、经理; 2018年6月至今,任迈得贸易执行董事、经理。 |
2 | 陈万顺 | 1997年至2000年,任职于山西医用高分子器材厂; 2001年至2002年,自主研发切管机; 2003年3月至今,任发行人比价中心主任; 2016年10月至今,任天津迈得监事。 |
3 | 陈根财 | 1987年1月至1998年1月,任浙北耐火材料厂销售员、副总经理; 1998年8月至2010年2月,任德清县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0年2月-2015年3月,任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4年12月至今,任职于浙江金磊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德清金磊龙溪投资有限公司;德清金磊建材有限公司、德清金磊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谋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 颜燕晶 | 2000年7月至今,任清港镇清港村卫生室财务经理; 2016年7月至今,任玉环永禾阁保健品商行法定代表人。 |
5 | 叶文岳 | 2007年7月至今,任上海金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6 | 胡红英 | 1998年9月至2016年5月,历任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销售经理、营销总监、副总经理、董事; 2016年5月至今,为自由职业者。 |
7 | 吴萍 | 2004年5月至2007年10月,任湖州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2007年10月至2008年11月,任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2008年11月至今,任湖州金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副总。 |
8 | 王瑜玲 | 1993年3月至1999年7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楚门分行柜员;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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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 | 主要工作经历 |
1999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玉环县便民服务中心职员; 1999年12月至2013年2月,任玉环县楚门地方税务局征税员; 2013年7月至今,任发行人档案室主任。 |
(2)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序号 | 股东姓名 | 增资或受让股权 | 资金来源 |
1 | 林军华 | 2003年4月,林军华受让原股东盛建保持有的迈得有限股权2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2%),共计2万元。 | 均为林军华多年工作、经营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2004年10月,林军华受让原股东张永明、谢万夫持有的迈得有限股权39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39%),共计39万元。 | |||
2006年11月,林军华受让原股东陈万顺持有的迈得有限股权10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10%),共计10万元。 | |||
2009年5月,迈得有限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林军华认缴300万元。 | |||
2012年12月,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1800万元,林军华认缴1044万元。 | |||
2015年5月,林军华受让原股东任宇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75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1.25%),共计150.75万元。 | |||
2 | 陈万顺 | 2003年4月,陈万顺受让原股东盛建保持有的迈得有限股权1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1%),共计1万元。 | 均为陈万顺多年工作、经营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2004年10月,陈万顺受让原股东张永明、谢万夫持有的迈得有限股权9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9%),共计9万元。 | |||
2009年5月,迈得有限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陈万顺认缴100万元。 | |||
2012年12月,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1,800万元,陈万顺认缴348万元。 | |||
2015年5月,陈万顺受让原股东任宇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5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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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 | 增资或受让股权 | 资金来源 |
0.4167%),共计50.25万元。 | |||
3 | 陈根财 | 2016年4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270万股,增加注册资本270万元,陈根财认购127.4万股,15元/股,股权认购款共计1,911万元。 | 均为陈根财多年工作、经营及投资积累的自有资金 |
2016年5月,陈根财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受让吴萍0.10万股,受让金额1.5万元。 | |||
4 | 颜燕晶 | 2016年4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270万股,增加注册资本270万元,颜燕晶认购80万股,15元/股,股权认购款共计1,200万元。 | 均为颜燕晶多年工作、经营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5 | 叶文岳 | 2016年4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270万股,增加注册资本270万元,叶文岳认购42.6万股,15元/股,股权认购款共计639万元。 | 均为叶文岳多年工作的薪酬所得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6 | 胡红英 | 2016年4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270万股,增加注册资本270万元,胡红英认购20万股,15元/股,股权认购款共计300万元。 | 均为胡红英多年工作的薪酬所得、投资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7 | 吴萍 | 2016年5月,吴萍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受让陈根财5.1万股,受让金额76.5万元。 | 均为吴萍多年工作的薪酬所得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8 | 王瑜玲 | 2018年10-11月,王瑜玲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受让林军华270.4万股,受让金额1,084.4万元。 | 均为王瑜玲多年工作的薪酬所得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相关的股份认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交易记录,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投资款缴纳相关凭证,并对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其关于出资资金来源的确认函,本所律师认为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
(3)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两名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财通投资和赛纳投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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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财通投资的基本情况
财通投资成立于2015年10月15日,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MA27U00F3F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285室,法定代表人为刘未,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财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0,000万元,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通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本所律师查询了财通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审阅了该企业的公司章程,核查了该企业基本信息及其股东情况,核查了财通投资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上述情况说明,财通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② 赛纳投资的基本情况
赛纳投资系一家成立于2012年12月13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21059567298B”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台州市玉环县清港镇豪门花园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林军华,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赛纳投资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额为308万元,其中林军华认缴出资额197.1万元,持有赛纳投资63.9934%的财产份额,系赛纳投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纳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财产份额(%) |
1. | 林军华 | 普通合伙人 | 209.4 | 67.9869 |
2. | 吴健 | 有限合伙人 | 13 | 4.2207 |
3. | 林君辉 | 有限合伙人 | 10 | 3.2467 |
4. | 林栋 | 有限合伙人 | 10 | 3.2467 |
5. | 熊金民 | 有限合伙人 | 7.6 | 2.4676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3-3-1-89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财产份额(%) |
6. | 郑根福 | 有限合伙人 | 7 | 2.2727 |
7. | 段佐强 | 有限合伙人 | 4.4 | 1.4286 |
8. | 阮存雪 | 有限合伙人 | 4.2 | 1.3636 |
9. | 胡井发 | 有限合伙人 | 3.4 | 1.1039 |
10. | 张江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11. | 张海坤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12. | 尹广飞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13. | 冯六成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14. | 陈国强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15. | 葛世凯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3 |
16. | 叶剑锋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17. | 杨显华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18. | 刘保卫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19. | 周大威 | 有限合伙人 | 1.7 | 0.5519 |
20. | 苏为利 | 有限合伙人 | 1.7 | 0.5519 |
21. | 瞿建军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22. | 郑龙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23. | 刘龙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24. | 黄贤鹏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25. | 朱桂山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26. | 王学元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27. | 秦厚林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28. | 罗坚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29. | 赵思彬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30. | 赵辉军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3-3-1-90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财产份额(%) |
31. | 张加杰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32. | 吴列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33. | 王江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34. | 邵君华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35. | 彭旭光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合计 | 308 | 100 |
本所律师查询了赛纳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查阅了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核查了该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合伙人情况,并取得了赛纳投资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根据上述《情况说明》,赛纳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员工(包括已离职但仍持有股权的员工),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赛纳投资自成立至今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无其他对外投资。赛纳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
4、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本所律师查询了财通投资、赛纳投资及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书面及网络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赛纳投资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情况调查表,对财通投资及其股东(追溯至浙江省财政厅)、赛纳投资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亲属关系、对外投资、任职情况及其亲属的对外投资、任职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财通投资、赛纳投资及其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除吴一凡为财通投资员工并由财通投资提名为公司董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3-3-1-91
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军华系赛纳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原董事吴健、发行人部分现任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林栋、林君辉、阮存雪、张海坤、罗坚、郑龙、周大威)持有赛纳投资出资份额外,公司其他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正当利益的关系。
(三)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对赌协议、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涉及的交易记录、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财务凭证、验资报告等,对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股东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承诺,该等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于自身所有,不存在对赌协议,也不存在以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对赌协议,也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四)整体变更及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如未缴纳,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及历次股权转让时各股东履行的纳税义务情况如下:
1、2003年4月,迈得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各方协商一致均按注册资本1:1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因此转让方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03年8月,迈得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各方协商一致均按注册资本1:1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因此转让方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04年10月,迈得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各方协商一致均按注册资本1:1确定,本次股权转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3-3-1-92
让系平价转让,因此转让方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06年11月,迈得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各方协商一致均按注册资本1:1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因此转让方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5、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玉环县地方税务局楚门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缴款书,迈得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股东林军华、陈万顺已就本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不存在未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情形。
根据玉环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的证明,迈得医疗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股东的个税已申报缴纳,不存在欠税情况。
6、2015年5月,迈得医疗第一次股份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各方协商一致均按照发行人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确定,转让价格为2.01元/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玉环县地方税务局楚门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缴款书》及其他相关缴税凭证,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完成申报缴纳,不存在未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7、2016年5月,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
2016年5月间,陈根财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5.1万股转让给吴萍,吴萍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0.1万股转让给陈根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各股东于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记录,上述陈根财与吴萍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均价约为8元/股。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股权转让支付凭证后得知,陈根财与吴萍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实际系参考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15元/股,上述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萍已向陈根财补足了3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差价。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与陈根财取得股份时的价格相同,该等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8、2018年10月--12月,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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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0月--11月间,林军华将其持有的270.40万股发行人股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四次协议转让给王瑜玲,具体交易流程如下:2018年10月25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1,000股,交易价格为8元/股;2018年10月26日,通过盘后协议转让1,879,000股,交易价格为4元/股;2018年11月2日,通过盘后协议转让820,000股,交易价格为4元/股;2018年11月27日,通过集合竞价转让4,000股,交易价格为10元/股。上述交易流程及交易价格为林军华与王瑜玲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自由协商予以确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出具的《税收缴款书》,上述林军华相关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完成申报缴纳,不存在未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2)2018年11月--12月间,王瑜玲将其持有的270.30万股发行人股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两次协议转让给财通投资,该等转让价格系转让各方在充分考虑发行人净资产和盈利水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确定为18.50元/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相关规定,王瑜玲向财通投资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该法规相关要求,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审核问询函》之“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问题之5
根据发行人公开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产品责任诉讼和商业秘密纠纷,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未提及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2)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3)相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上述商业秘密纠纷对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相关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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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诉讼材料,并通过网上检索等方式履行了核查手段,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一起质量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原告)因与发行人(被告)发生产品责任纠纷事宜,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8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174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8月22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①判令被告对产品进行维修并使之达到《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若维修不成则退还货款80万元;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96.174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10月27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扬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发行人对其销售给原告的产品进行修理,并使该设备达到原被告签署的《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修理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20日内;②发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164,605.65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14,365.00元。
2016年11月16日,发行人就上述(2015)扬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已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接案受理。2017年9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10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4,365元,由上诉人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18年10月18日,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就上述纠纷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就上述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主张损失赔偿共计1,243,810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尚未就上述案件作出判决。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支付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164,605.65元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用14,365.00元,上述设备已经维修完毕并由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正常使用,发行人已根据维修设备所需的材料、人工确认相应的维修费用。就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2018年10月再次提起的诉讼事项,发行人认为其败诉可能性较小,故《审计报告》未就此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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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诉讼材料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通过网上检索等方式履行了核查手段后认为,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
1、公司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公司秉承“持续改进、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通过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不断寻求时机,利用数据分析、纠正预防措施、内审、管理评审等对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持续改进。《质量手册》是公司依据ISO9001:2015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包含的要素,描述了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文件。公司制定的与质量控制相关的主要程序文件如下所示:
序号 |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 文件类型 |
1 | MD-QP-002 | 质量记录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2 | MD-QP-008 | 营销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3 | MD-QP-009 | 设计与开发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4 | MD-QP-010 | 设计与工程变更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5 | MD-QP-011 | 采购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6 | MD-QP-012 | 供应商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7 | MD-QP-013 | 生产过程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8 | MD-QP-014 | 测量设备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9 | MD-QP-015 | 产品监视与测量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0 | MD-QP-016 | 产品标识与追溯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1 | MD-QP-017 | 产品防护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2 | MD-QP-018 | 内审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3 | MD-QP-019 | 不合格品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4 | MD-QP-020 | 数据分析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5 | MD-QP-021 |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6 | MD-QP-022 | 客户反馈意见及满意度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公司从研发设计、采购、合同评审、生产流程、部门协调、客户反馈等方面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从文件记录、安全、环境、信息整理等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3-3-1-96
方面规范控制,使质量管理体系得以规范、有效运行,确保产品质量,具体控制措施情况包括:
(1)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措施
在合同签订之前,公司会根据客户的技术、工艺、质量标准初步,先与客户初步确定技术方案,并对客户要求及其技术标准进行初步评估,确保公司具备生产满足客户要求的设备的能力,在此基础上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公司在签订销售合同、下达生产任务单后,技术中心会同工艺部门、质量部门、生产部门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讨论与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设备的3D图,然后技术部门再次组织公司内部部门对3D图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公司各部门对设备的设计达成统一意见,最后邀请客户技术人员来公司对3D图进行评审和确定。公司通过各个部门反复的技术评审,确保设备产品质量满足客户要求。
公司针对技术方案设计制定了包括《设计与开发管控程序》《电气设计基本规范》《机械制图基本规范》《技术图纸编号规定》《设计与工程变更管控程序》等在内的多项操作规范,为公司质量控制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2)原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措施
公司对原材料采购和加工实施质量控制,对于气缸、电机、PLC等标准件,公司从SMC中国有限公司、欧姆龙自动化系统(杭州)有限公司等国内外知名的标准件供应商中采购,相关产品均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合格证;在原材料采购入库前,质量中心会根据物料的特性实施抽检、全检及重点物料的监控等质量控制措施;定制采购件及外协件等零部件质量,公司会对关键零件、关键工序实施加工过程质量控制,由专职人员检验,确保定制采购件和外协件能够满足公司产品设计要求。公司根据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售后服务等定期对供应商实施评价,实行末位供应商淘汰制。
(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公司在产品组装生产过程中,电工、钳工、调试等专职人员根据《装配电工工序检验标准》、《装配钳工工序检验标准》、《成品验收流程》等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不合格品由专人负责跟进处理,并做相应的原因分析及纠正预防措施;公司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各部门的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同时,公司设立合理化建议流程制度,鼓励生产人员对生产过程优化提出建议,由责任部门完成处理。公司设备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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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工前会使用客户的耗材物料进行调试,确保设备能够正常生产出客户的耗材产品。
(4)客户意见及售后质量管控措施
在设备销售之后,公司会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相应的意见,由售后部门统一整理汇总并反馈至质量中心、技术中心、制造中心等相关部门;在客户需要对设备进行售后维护时,售后部门及时与客户联系,并根据故障情况联系各部门响应解决,对售后过程中出现的状况进行记录;公司定期召开售后质量问题分析会,对其售后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客户建议及售后处理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2、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和完善了质量管理相关制度,从研发设计、采购、合同评审、生产流程、部门协调、客户反馈等方面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从文件记录、安全、环境、信息整理等方面规范控制,使质量管理体系得以规范、有效运行,确保产品质量。
根据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日出具的《证明》、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日出具的《证明》及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聚骅设备、迈得贸易、慧科智能、天津迈得、苏州迈得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国家关于质量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取得了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相关内控制度及相关情况,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具备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除涉及一起质量纠纷外,不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且该纠纷涉及的赔付金额占发行人净利润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影响较小。
(三)相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上述商业秘密纠纷对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1、相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于2007年初开始自主研发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以下简称“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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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机”),并于同期开始申请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且于2009年初开始批量生产、销售,同时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形式,对自有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张义辉在发行人处任职,负责公司研发工作,并与发行人签订了保密协议。2008年至2011年1月期间,张秋泉在发行人处任职,负责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并与发行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张义辉与张秋泉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了发行人的“三通机”相关技术图纸资料、信息并据为己有。2010年10月,张义辉与其妻子杨慧共同出资设立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其中张义辉负责技术开发,杨慧负责财务和销售。2011年初张秋泉从发行人处离职并受聘于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工作。2011年1月,张义辉利用从发行人窃取的技术生产“福丰”牌三通机,并通过张秋泉的牵线介绍将该等产品销售至发行人客户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生产并销售40台三通机。
2014年5月22日,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义辉、张秋泉(合称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8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台玉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张义辉、张秋泉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上述三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浙台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7日,发行人就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义辉、张秋泉、杨慧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行为,并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627.899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7年8月7日,发行人向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8月8日,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①准许原告撤回起诉;②案件受理费55,753元,减半收取27,8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76.5元,由原告承担。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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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8日,发行人(原告)就上述商业秘密纠纷事宜调整被告范围及相应诉讼金额后再次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义辉、张秋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行为,并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6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8年4月23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出具(2017)浙1021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即停止披露、生产含有原告“三叉件上料装置”和“三叉件扶正机构的结构设计”的技术信息,及使用该技术信息生产、销售“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
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3万元,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加倍向原告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43,840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已进入申请执行程序。
2、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
发行人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了包括《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竞业禁止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内控管理制度,并通过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保密机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员工的适用范围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定义,设立了内部保密组织机构负责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加强了对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例如对涉密信息载体加锁或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由专门人员负责涉密文件集中管理、员工离职必须移交所有涉密资料并依法继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规定,同时制定了泄密的处罚措施。公司与入职员工均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协议中具体细化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范围,明确了员工的具体保密义务及保密期限、违约责任,预防公司商业秘密发生泄露,达到事前减少商业秘密及产权纠纷的目的。
(2)公司根据《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公司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制定了《竞业禁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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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对象、竞争关系定义及竞业限制的起止时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规范了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同时严格审核新入职员工与其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及是否与原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等内容,预防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者与其他单位发生商业秘密纠纷。
(3)对于公司研发成果的管理,公司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分工及职务发明权属等问题,规定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或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属归公司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公司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申请专利的,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专利。同时,公司对已经成形的技术、产品及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确保公司核心技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竞业禁止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文件,抽样审核了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比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后认为,发行人通过明确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以及制定各项内控管理制度等保护措施,实现了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3、上述商业秘密纠纷对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就上述发行人与张义辉、张永泉等发生的商业秘密纠纷,公司在知悉技术失密事件后,立即采取法律手段以防止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被进一步不法侵害的可能。后经有权司法机关判决,上述被告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入刑。同时发行人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上述侵权人已停止侵权行为,不再生产同类型产品,该等侵权行为得以有效制止。该技术失密事件发生后,公司更加注重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进一步改善有关保密方式,针对有可能获取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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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员工加强了管理,并对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作出严格限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再出现类似商业秘密失窃事件。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制定的相关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抽查审阅了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现有商业秘密保护程序,并查阅了相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材料后认为,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措施有效;在商业秘密被侵权后,发行人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权,目前侵权人已停止侵权行为,不再生产同类型产品,该等侵权行为得以有效制止,未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更加注重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进一步改善有关保密方式,针对有可能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加强了管理,并对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作出严格限制,公司未再出现类似商业秘密失窃事件。
五、《审核问询函》之“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问题之7
请发行人说明:受让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具体过程,是否向实际控制人支付对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技术来源进行全面核查,并就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相关风险、技术来源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如下:
(一)受让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具体过程,是否向实际控制人支付对价
公司曾于2011年6月、2012年6月及2012年8月分别与林军华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林军华将其拥有的共计18项专利转让给公司,该等专利相关变更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公司未支付对价。上述专利转让完成后,林军华未再以个人名义拥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利权。 (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技术来源进行全面核查,并就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相关风险、技术来源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包括变更文件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权属资料,取得了发行人受让专利相关协议,核查了发行人征信报告、资产查询机构出具的查询结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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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检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资料,并就发行人核心技术权属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相关风险、技术来源纠纷或潜在纠纷等内容对实际控制人林军华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相关情况说明后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权属清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风险,不存在技术来源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审核问询函》之“四、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问题之14
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金额、占比极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将披露的关联方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比对,以确保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回复如下: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林军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陈万顺:持有发行人22.70%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比价中心主任。
2、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林军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林栋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林君辉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吴一凡 | 董事 |
李文明 | 独立董事 |
娄杭 | 独立董事 |
黄良彬 | 独立董事 |
罗永战 |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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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阮存雪 | 监事 |
张海坤 | 监事 |
邱昱坤 | 持有慧科智能15%股权 |
与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
(2)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田昆仑 | 公司第一、二届独立董事,于2019年4月卸任 |
朱建 | 公司第一、二届独立董事,于2019年4月卸任 |
罗坚 | 公司第二届董事,于2019年4月卸任 |
吴健 | 公司第二届董事,于2018年6月辞职 |
杨雷庆 | 公司第二届监事,于2018年6月辞职 |
夏涛 | 公司原副总经理,于2016年8月辞职 |
汪爱民 | 公司第一届董事,于2016年2月卸任 |
金飞昂 | 公司第一届监事,于2016年2月卸任 |
与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
3、关联法人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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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赛纳投资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军华控制的企业 |
东莞市派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公司原监事会主席杨雷庆持有其5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
杭州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吴一凡担任董事的企业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申报对发行人独立董事吴一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清单,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访谈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检索查询了天眼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并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相关《审计报告》后认为,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已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七、《审核问询函》之“七、关于其他事项”问题之33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及其合法合规性。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每年度末的员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审计报告》,取得了发行人就上述事项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并就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形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均与其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
八、《审核问询函》之“七、关于其他事项”问题之35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十四条规定,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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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的合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完善披露内容。回复如下:
(一)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的合同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或在报告期内签订但目前已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报告期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情况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情况
序号 | 合同编号 | 采购方 | 销售方 | 销售产品 | 合同签订日 |
1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50320024) |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血液净化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5.04.08 |
2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50309016) | 江西科伦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5.06.13 |
3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51007061) | 上海普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5.11.11 |
4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112009)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1.20 |
5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131008) |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3.15 |
6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308045) | 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3.18 |
7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308048) | 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4.06 |
8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12008)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1.20 |
9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41247)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4.12 |
10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608062)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6.06 |
11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624052) | 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6.08 |
12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618087)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6.22 |
13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514029) |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7.07 |
14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8012092)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8.05 |
15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13063) |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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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同编号 | 采购方 | 销售方 | 销售产品 | 合同签订日 |
16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1105068) | 迈龙(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12.26 |
17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1203071)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12.29 |
18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216020) | 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04.22 |
19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107005) |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血液净化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05.22 |
20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612065) | Ailiton LLC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08.25 |
21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808091) |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09.20 |
22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50245)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血液净化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09.25 |
23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1102105)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11.15 |
24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120152)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1.8 |
25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80102011)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1.09 |
26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222023) | 上海凯乐输液器厂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1.26 |
27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80125017) | 江西益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1.26 |
28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80310032) | 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3.25 |
29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80226026) | 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6.17 |
30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80622074) |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血液净化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7.11 |
上述第20项、第24项、第25项系报告期内签订,并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履行完毕的销售合同。
2、重大借款合同情况
合同编号 | 借款方 | 借款金额(万元) | 年利率(%) | 借款日 | 还款日 | 担保 方式 | 保证人 |
2015年玉清(借)人字2025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5.61 | 2015.05.20 | 2016.04.11 | 保证 担保 | 林军华 陈万顺 |
2015年玉清(借)人字2049号 | 500.00 | 4.6 | 2015.09.07 | 2016.04.11 | |||
2016年玉清(借)人字2017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4.35 | 2016.05.26 | 2016.09.26 | 保证 担保 | 林军华 陈万顺 王瑜玲 |
2016.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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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 颜君彬 | ||||||
2017.04.01 | |||||||
2016年借字00791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5.06 | 2016.06.24 | 2016.07.01 | 保证 担保 | 林军华 王瑜玲 |
2016.09.22 | |||||||
2016.11.07 | |||||||
2016.11.30 | |||||||
2016年玉清(借)人字2034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 | 4.35 | 2016.11.11 | 2017.04.27 | 保证 担保 | 林军华 陈万顺 王瑜玲 颜君彬 |
3、重大保函情况
(1)2017年1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签订编号为2017年玉(函)字002号《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具体信息如下:
保函/备用信用证类别: | 预付款保函 |
开立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
申请人(被担保人): |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受益人: | Ailiton LLC(Russia) |
货物: | Blood Visible Collection Needle Assembly Machines |
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 | 856,100.00美元 |
保函/备用信用有效期: | 收到预付款之日(2017年1月25日)起生效,至2017年9月6日取消 |
由于上述保函对应货物已完成发货并验收,该保函于2017年9月6日取消。
(2)2017年8月3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签订编号为2017年玉(函)字026号《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具体信息如下:
保函/备用信用证类别: | 预付款保函 |
开立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
申请人(被担保人): |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受益人: | Ailiton LLC(Russia) |
货物: | Blood Visible Collection Needle Assembly Machines |
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 | 1,250,000.00美元 |
保函/备用信用有效期: | 收到预付款之日(2017年9月11日)起生效,至2019年1月1日 |
由于上述保函对应货物已完成发货并验收,该保函于2019年1月1日取消。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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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完善披露内容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原件,向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金融机构、客户、供应商进行了函证,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对发行人的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就发行人是否存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了查证,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合同台账及相关《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并核对至发行人的销售收入明细后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十四条规定,补充完善披露了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重大合同,该等合同的签订均具有合理商业背景,且均已履行完毕并实现收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9年 月 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下接签署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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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9H068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
经办律师:章 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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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ZHEJIANG 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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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编号: TCYJS2019H0793号致: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得医疗”、“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19H0337号《法律意见书》、TCLG2019H0505号《律师工作报告》及TCYJS2019H068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审核)〔2019〕405号”《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及相关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19年度上半年财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出具了“天健审〔2019〕848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8489号”《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和“天健审〔2019〕8492号”《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情况审核报告》”)。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出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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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释义的说明外,本所TCYJS2019H0337号《法律意见书》和TCLG2019H0505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1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2019年6月29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6年2月,公司募集资金4,050.00万元,进一步拓展市场份额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并完成验资后,公司使用其中的2,346.79万元募集资金归还银行短期借款及利息;2016年10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追认。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终止挂牌履行的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相关安排及其执行情况等。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2016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是否采取整改措施及其整改背景、原因、具体的整改内容,除此之外,公司挂牌以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事项;2018年撤回主板IPO申请,是否系发行人存在财务基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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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工作、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缺陷或其他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实质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另就前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是否构成公司内控制度重大缺陷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相应依据,说明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首轮问询回复中得出“自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反公开承诺等情形,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而遭受刑事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情形”的结论是否充分。
回复如下:
(一)终止挂牌履行的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相关安排及其执行情况等
1、终止挂牌履行的相应审议程序,是否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019年5月30日,迈得医疗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挂牌相关事宜》《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等议案。迈得医疗全体董事均出席本次董事会并进行表决,会议各议案均获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不存在反对、弃权或回避表决情形。
(2)2019年6月15日,迈得医疗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挂牌相关事宜》及《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等议案。迈得医疗全体股东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会议各议案均获得持有公司100.00%股份的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具体表决结果为6,27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不存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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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弃权或回避表决情形。
本所律师亲自出席了发行人召开的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书面审查了该等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程序性文件,并核对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原件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终止挂牌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终止挂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1)2019年5月31日,迈得医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6)、《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和《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根据《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提示性公告》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长期战略规划需要,经慎重考虑和讨论,公司拟终止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就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一事与公司股东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保护”。另根据《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公告》相关内容,公司对可能存在的异议股东提供了股份回购的保护措施。
(2)2019年6月12日,迈得医疗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增加停牌事项并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公司因摘牌事宜决定继续停牌事宜。
(3)2019年6月17日,迈得医疗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9),对公司摘牌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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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6月25日,迈得医疗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确认公司完成终止挂牌相关手续。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上述公告文件原件,并查阅了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相关公告后认为,迈得医疗已就本次终止挂牌事宜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3、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相关安排及其执行情况
根据《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公告》相关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由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满足条件的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1)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② 未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已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但是未就《关于终止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投有效同意票的股东;
③ 在回购申请期限内向公司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材料,要求回购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东;
④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股东;
⑤ 不存在因股票回购事宜与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⑥ 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
满足前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2)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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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价格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原则上以不低于该股东取得公司股票的成本价格进行回购。
(3)回购有效期限
异议股东需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回购申请材料包含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的交易流水单、股份数量、异议股东的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由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在终止挂牌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回购。
若因异议股东自身原因导致上述期限内未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回购有效期限届满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承担回购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7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公司股东以6,27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同意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不存在异议股东。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负责人已就公司申请终止股票挂牌的相关事宜与公司全体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已就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将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关于摘牌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原件,查阅了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相关公告,并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后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终止挂牌过程中不存在异议股东,无需执行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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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是否采取整改措施及其整改背景、原因、具体的整改内容,除此之外,公司挂牌以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事项;2018年撤回主板IPO申请,是否系发行人存在财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缺陷或其他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实质障碍
1、2016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过程
2016年2月20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数量不超过270万股股票,发行价为人民币15.00元/股,由陈根财、颜燕晶、叶文岳和胡红英共同增资认购,股权认购款共计4,05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进一步拓展市场份额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2016年3月7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6〕46号”《验资报告》,验实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3月4日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玉环清港支行新开立的专户账号为403970457410的人民币账户内。2016年3月31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6〕2783号”《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核准该等新增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后,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公司用2,346.79万元募集资金归还了银行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及利息。
上述定增项目募集资金已由公司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期间内使用完毕,不存在公司于取得定增挂牌函之前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16年8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首次对挂牌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后公司出于谨慎原则,补充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形进行了确认。
2、2016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是否采取整改措施及其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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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背景、原因、具体的整改内容,除此之外公司挂牌以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事项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后,公司出于谨慎原则,补充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形进行了确认。
公司履行上述确认程序后,及时会同各辅导中介机构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员工进行专项辅导培训,认真学习股转系统颁布的相关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强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其职业敏感性,避免后续出现违规情形的可能。
2019年4月30日,迈得医疗召开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后续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基本规则,确保公司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天健出具的 “天健审〔2019〕8489号”《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就内部控制的重大方面确实有效。
本所律师查阅了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及其在挂牌期间信息的披露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核实了使用募集资金归还的银行贷款所对应的借款用途,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股转系统网站等公开信息,比照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查阅了公司历年审计报告,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取得公司相关书面说明后认为,发行人将应使用于补流项目的募集资金归还银行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及利息的情形未实质改变发行人预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且发行人未就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受到过股转系统的任何警示、监管或处罚措施,不会对发行人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其挂牌以来不存在其他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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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年撤回主板IPO申请,是否系发行人存在财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缺陷或其他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实质障碍
发行人曾于2017年6月23日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后基于公司考虑拟进行业务并购,并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且公司当时整体规模较小等因素,因此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证监会报送《关于撤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申请》,撤回上市申请并适当延后上市计划。
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会计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等文件,发行人不存在财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缺陷。撤回申请前发行人未接到证监会关于现场检查的通知,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示的关于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中。
本所律师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股转系统网站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等公开信息,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天健出具的相关报告文件及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后认为,发行人2018年撤回主板IPO申请不属于发行人存在财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缺陷原因,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实质障碍。
(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另就前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是否构成公司内控制度重大缺陷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相应依据,说明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首轮问询回复中得出“自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反公开承诺等情形,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而遭受刑事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情形”的结论是否充分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另就前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是否构成公司内控制度重大缺陷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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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据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期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尚未颁布挂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且发行人将应使用于补流项目的募集资金归还银行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及利息的情形未实质改变发行人预定的募集资金用途。后自《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实施以来,公司出于谨慎原则补充履行了相关确认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的内控制度,加强了公司内部的培训学习,并取得了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合规报告。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将应使用于补流项目的募集资金归还银行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及利息的情形不会构成公司内控制度重大缺陷,不会对发行人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说明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首轮问询回复中得出“自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反公开承诺等情形,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而遭受刑事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情形”的结论是否充分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及其在挂牌期间信息的披露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核实了使用募集资金归还的银行贷款所对应的借款用途,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股转系统网站等公开信息,比照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查阅了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取得公司相关书面说明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首轮问询回复中得出“自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反公开承诺等情形,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而遭受刑事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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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情形”的结论充分、准确。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7、关于其他问题”之(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及比例,相关人员的股份锁定或减持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股且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请进一步分析论证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5的要求,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情况调查表,并对上述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后认为,除林军华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二)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及比例,相关人员的股份锁定或减持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股且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请进一步分析论证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及比例,相关人员的股份锁定或减持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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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如下:
姓名 | 与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 | 任职情况 | 持股情况 |
王瑜玲 | 配偶 | 现任迈得医疗档案室主任 | 直接持有发行人1,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0016% |
除上表披露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在公司任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王瑜玲已出具《关于所持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如下:(1)自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迈得医疗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迈得医疗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公司全体股东填写的情况调查表,查阅了公司员工名册,并核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后认为,除王瑜玲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在公司任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且王瑜玲已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
2、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股且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请进一步分析论证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公司全体股东填写的情况调查表,查阅了公司员工名册后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公司持股且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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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5的要求,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林军华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
68.6858%的股份,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能够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就相关会议审议事项发挥独立作用。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王瑜玲直接持有公司1,000股股份,仅在公司担任档案室主任职务,且从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可以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林军华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5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合理有效。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7、关于其他问题”之(5)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2018 年5月,迈得国际与德国一家专门为客户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业内知名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由其负责为迈得国际研发、设计并演示装配平台的设计概念,为公司向“模块化”生产方式转变提供顶层的设计支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应协议的期限、金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作成果归属情况及合作事项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2018 年 5 月,迈得国际与德国一家专门为客户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业内知名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由其负责为迈得国际研发、设计并演示装配平台的设计概念,为公司向“模块化”生产方式转变提供顶层的设计支持。该协议所涉及的装配平台是一种基于“模块化”理念设计的“标准组装平台”。该平台能够兼容和应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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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国际先进的自动化生产技术,大幅提升公司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稳定性;同时,该平台还能够在设计时尽可能地直接调用、重复使用基础模块,在生产制造时实现较高水平的标准模块提前备货,从而加快产品设计、生产的速度,缩短交货周期,提升产品质量。
上述协议已于2018年6月执行完成,德国公司已把相关设计成果交付给迈得国际,并按约定提供了演示和咨询服务,迈得国际支付了相关设计费用共计83,500欧元。目前双方正在商谈下一阶段的合作,以期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并尽快落实于生产,全面提高公司的产品设计及生产技术水平。
本所律师取得了迈得国际与德国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其中英文翻译件原件,核查了迈得国际支付合同款项的相关凭证,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后认为:
(1)上述迈得国际与德国公司签署的平台开发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德国公司已交付相关设计成果,迈得国际已支付相关合同款项,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2)上述平台开发协议的履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及生产效率,增强产品的质量及稳定性,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从而全面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部分 关于期间内发行人重大事项的核查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根据《公司法》与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发行人于2019年7月3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相关内容,同意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方案调整为: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每股面值:公司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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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数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90万股(公司本次A股发行将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全部为新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
(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4)定价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区间。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政策性文件有所调整,定价方式亦将随之调整。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拟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拟上市交易所: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获准并成功发行后,将申请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7)发行费用:本次发行的相关费用均由发行人承担,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扣除。
(8)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
1.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进行了核查,并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原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发行人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调整发行方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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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程序。
(2)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核准。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2.1.1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公司组织机构。
2.1.2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1.3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270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1.5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90万股(公司本次A股发行将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全部为新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
2.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2.2.1 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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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发行人前身迈得有限于2003年3月10日注册成立;2012年12月14日,迈得有限按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2.3 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2.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的选举聘任文件等材料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资产查询机构出具的查询文件等材料,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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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专利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2.5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3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2.3.1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2.2节内容,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的规定。
2.3.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270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项的规定。
2.3.3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项的规定。
2.3.4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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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标准。
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与2018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7,788,786.96元、49,094,225.63元,发行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214,895,679.90元。
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结合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等文件披露的相应内容,分别针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方面,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核查方式进行了查验。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业务
3.1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为:
单位:元
年度 | 2019年1-6月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主营业务收入 | 79,317,137.01 | 214,664,064.73 | 173,057,535.54 | 139,191,819.74 |
其他业务收入 | 150,951.67 | 231,615.17 | 331,423.26 | 238,75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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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同时查阅了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根据发行人的上述会计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
4.1 发行人期间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期间内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4.1.1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期间内,发行人继续向东莞市派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采购机加件,采购总金额为189,090.19元。
4.1.2 关联方应收款项
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应收东莞市派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计19,610.86元,款项性质为发行人向其支付的采购预付款。
4.1.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期间内,发行人支付给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合计为808,555.69元。
4.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文件、交易合同、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等文件。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适当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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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5.1 发行人专利权的变化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如下: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 | 输液器滴斗组件的组装工艺及其装置 | 200710038621.9 | 发明专利 | 2007.3.29 | 受让 | 无 |
2. | 发行人 | 医用塑针组件的组装方法及其组装机 | 200710070560.4 | 发明专利 | 2007.8.28 | 受让 | 无 |
3. | 发行人 | 医用器械组装机的上料装置 | 200710070561.9 | 发明专利 | 2007.8.28 | 受让 | 无 |
4. | 发行人 | 用于医疗器械组装的涂粘结剂机构 | 200710070562.3 | 发明专利 | 2007.8.28 | 受让 | 无 |
5. | 发行人 | 医疗器械的插接装置 | 200710070563.8 | 发明专利 | 2007.8.28 | 受让 | 无 |
6. | 发行人 | 医用针对刃面装置 | 200810063726.4 | 发明专利 | 2008.7.28 | 受让 | 无 |
7. | 发行人 | 管状医疗器械的绕圈装置 | 200810063756.5 | 发明专利 | 2008.7.30 | 受让 | 无 |
8. | 发行人 | 输液器导管组件的组装方法及该方法中的导管送料装置 | 200810063757.X | 发明专利 | 2008.7.30 | 受让 | 无 |
9. | 发行人 | 输液器组装机的导管送料装置 | 200810063758.4 | 发明专利 | 2008.7.30 | 受让 | 无 |
10. | 发行人 | 医用针叶片的夹具 | 200810162885.X | 发明专利 | 2008.12.8 | 受让 | 无 |
11. | 发行人 | 医用针针座叶片分料机的送料装置 | 200810162886.4 | 发明专利 | 2008.12.8 | 受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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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12. | 发行人 | 医疗器械自动化组装设备中的涂胶装置 | 200810163573.0 | 发明专利 | 2008.12.24 | 受让 | 无 |
13. | 发行人 | 医用针的针管与针座叶片的校正方法及搓针装置 | 200810163583.4 | 发明专利 | 2008.12.25 | 受让 | 无 |
14. | 发行人 | 一种护套的分料装置 | 200910095541.6 | 发明专利 | 2009.1.19 | 受让 | 无 |
15. | 发行人 | 塑针滴斗组件的滤网组装装置 | 200910095576.X | 发明专利 | 2009.1.21 | 受让 | 无 |
16. | 发行人 | 医用管自动上料装置 | 200910215463.9 | 发明专利 | 2009.12.31 | 受让 | 无 |
17. | 发行人 | 输液器滴斗组件连接工艺 | 200910312871.6 | 发明专利 | 2009.12.31 | 受让 | 无 |
18. | 发行人 | 输液器滴斗连接工艺 | 201110174722.5 | 发明专利 | 2009.12.31 | 受让 | 无 |
19. | 发行人 | 一种组装机中医用导管的输送装置 | 201110261898.4 | 发明专利 | 2011.9.6 | 自行申请 | 无 |
20. | 发行人 | 一种静脉输液针组件的组装工艺 | 201110262061.1 | 发明专利 | 2011.9.6 | 自行申请 | 无 |
21.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输送方法 | 201110262134.7 | 发明专利 | 2011.9.6 | 自行申请 | 无 |
22.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的输送装置 | 201110444245.X | 发明专利 | 2011.12.27 | 自行申请 | 无 |
23. | 发行人 | 一种采血针中阻血套自动组装工艺及其使用的装置 | 201210146040.8 | 发明专利 | 2012.5.11 | 自行申请 | 无 |
24.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组件的分料方法及其装置 | 201210146080.2 | 发明专利 | 2012.5.11 | 自行申请 | 无 |
25. | 发行人 | 一种带翼针座的 | 201210162619.3 | 发明 | 2012.5.23 | 自行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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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整料方法及其整料装置 | 专利 | 申请 | |||||
2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与医用零配件的组装方法及其组装设备 | 201210162691.6 | 发明专利 | 2012.5.23 | 自行申请 | 无 |
27.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塑针的自动上料方法及其装置 | 201210171568.0 | 发明专利 | 2012.5.25 | 自行申请 | 无 |
2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塑针的自动上料方法及其装置 | 201210171620.2 | 发明专利 | 2012.5.25 | 自行申请 | 无 |
29. | 发行人 | 医用输液器塑针组件的涂胶方法及其装置 | 201210183292.8 | 发明专利 | 2012.6.5 | 自行申请 | 无 |
30. | 发行人 | 医用输液器塑针分料上料方法及其装置 | 201210183293.2 | 发明专利 | 2012.6.5 | 自行申请 | 无 |
31.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乳胶软管组件的组装工艺 | 201310116552.4 | 发明专利 | 2013.4.3 | 自行申请 | 无 |
32.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储料装置 | 201310120711.8 | 发明专利 | 2013.4.9 | 自行申请 | 无 |
33.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器械组装机的出胶装置 | 201310121230.9 | 发明专利 | 2013.4.9 | 自行申请 | 无 |
34. | 发行人 | 一种笔杆式采血针组装工艺 | 201310132269.0 | 发明专利 | 2013.4.16 | 自行申请 | 无 |
35.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组装机中涂胶装置的涂胶头 | 201310156002.5 | 发明专利 | 2013.4.28 | 自行申请 | 无 |
3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组装机中的涂胶装置 | 201310156207.3 | 发明专利 | 2013.4.28 | 自行申请 | 无 |
37.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和医用零配件的组 | 201310157382.4 | 发明专利 | 2013.4.28 | 自行申请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53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装方法及其装置 | |||||||
38. | 发行人 | 一种分体式医用静脉针的组装工艺 | 201310213910.3 | 发明专利 | 2013.5.31 | 自行申请 | 无 |
39.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静脉针的组装工艺 | 201310213914.1 | 发明专利 | 2013.5.31 | 自行申请 | 无 |
4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刃面定位装置 | 201310213941.9 | 发明专利 | 2013.5.31 | 自行申请 | 无 |
41. | 发行人 | 一种双针柄医用静脉针的针座组件的分料方法及其装置 | 201310214082.5 | 发明专利 | 2013.5.31 | 自行申请 | 无 |
42. | 发行人 | 一种采血针的阻血套组装方法及其装置 | 201310260612.X | 发明专利 | 2013.6.26 | 自行申请 | 无 |
43.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中滴斗的上料方法及其装置 | 201310313842.8 | 发明专利 | 2013.7.23 | 自行申请 | 无 |
44. | 发行人 | 一种采血针中阻血套的自动组装方法及其装置 | 201310316883.2 | 发明专利 | 2013.7.24 | 自行申请 | 无 |
45.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上料方法 | 201310504936.3 | 发明专利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4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卷绕装置 | 201310505014.4 | 发明专利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47.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卷绕转盘 | 201310505090.5 | 发明专利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48.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的自动组装工艺 | 201310505124.0 | 发明专利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49.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组件自动上料检测装置 | 201310559673.6 | 发明专利 | 2013.11.12 | 自行申请 | 无 |
50. | 发行人 | 医用精密过滤膜片的冲切装置 | 201310565955.7 | 发明专利 | 2013.11.14 | 自行申请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54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51.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过滤器的组装工艺 | 201310566071.3 | 发明专利 | 2013.11.14 | 自行申请 | 无 |
52.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过滤器的焊接工艺 | 201310566092.5 | 发明专利 | 2013.11.14 | 自行申请 | 无 |
53. | 发行人 | 医用过滤器垫圈的冲切装置 | 201310566121.8 | 发明专利 | 2013.11.14 | 自行申请 | 无 |
54.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真空采血管自动组装工艺 | 201310732979.7 | 发明专利 | 2013.12.27 | 自行申请 | 无 |
55. | 发行人 | 医用采血管组装的导料装置 | 201310737030.6 | 发明专利 | 2013.12.27 | 自行申请 | 无 |
56. | 发行人 | 医用真空采血管的抽真空装置 | 201310737071.5 | 发明专利 | 2013.12.27 | 自行申请 | 无 |
57. | 发行人 | 医用采血管分料装置及分料方法 | 201310737080.4 | 发明专利 | 2013.12.27 | 自行申请 | 无 |
58.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器械组件的涂胶装置 | 201310755137.3 | 发明专利 | 2013.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59.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与止液夹的组装装置及组装方法 | 201310755326.0 | 发明专利 | 2013.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60.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中医用导管和滴斗的组装方法 | 201310755586.8 | 发明专利 | 2013.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61.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器械组装设备中的涂胶装置 | 201410035078.7 | 发明专利 | 2014.1.24 | 自行申请 | 无 |
62.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塑针过滤盖的涂胶方法及其装置 | 201410036583.3 | 发明专利 | 2014.1.24 | 自行申请 | 无 |
63.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检测采血试管缺陷的检测装置 | 201410079205.3 | 发明专利 | 2014.3.6 | 自行申请 | 无 |
64. | 发行人 | 一种注射器胶塞 | 201410079322.X | 发明 | 2014.3.6 | 自行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55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的自动上料装置 | 专利 | 申请 | |||||
65. | 发行人 | 一种采血试管内壁添加剂的涂覆方法及其涂覆装置 | 201410079456.1 | 发明专利 | 2014.3.6 | 自行申请 | 无 |
66.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检测采血试管缺陷的检测装置 | 201410079534.8 | 发明专利 | 2014.3.6 | 自行申请 | 无 |
67.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上料装置及其上料方法 | 201410142716.5 | 发明专利 | 2014.4.10 | 自行申请 | 无 |
6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针管表面的硅化装置和硅化工艺 | 201410142755.5 | 发明专利 | 2014.4.10 | 自行申请 | 无 |
69. | 发行人 | 医用双立管盖体固定装置 | 201410142769.7 | 发明专利 | 2014.4.10 | 自行申请 | 无 |
7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器械组装机的上料装置 | 201410143384.2 | 发明专利 | 2014.4.10 | 自行申请 | 无 |
71.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输液器的导管输送切换机构 | 201410448247.X | 发明专利 | 2014.9.4 | 自行申请 | 无 |
72. | 发行人 | 一种导管供料装置 | 201410502912.9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73. | 发行人 | 一种卷管机 | 201410504270.6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74.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自动组装机中的输液器线圈捆扎机构 | 201410504326.8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75.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流速调节器的装配装置 | 201410504452.3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76.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导管线圈夹具 | 201410504454.2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56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77. | 发行人 | 一种导管张紧供料机构 | 201410505007.9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78.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配件的换向装置 | 201410505736.4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79.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导管上料的吸取结构 | 201410692838.1 | 发明专利 | 2014.11.26 | 自行申请 | 无 |
8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下料装置 | 201410850017.6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81.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的夹具转向装置 | 201410850019.5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82.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针座的上料机构 | 201410850063.6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83.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导管线圈的夹取结构 | 201410852254.6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84.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导管外涂胶结构 | 201410852948.X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85.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上的扎带捆扎热合机构 | 201410853316.5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86. | 发行人 | 一种导管涂胶装置的涂胶爪 | 201410853341.3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87.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导管线圈的夹取装置 | 201410853376.7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8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座组装的上料机构 | 201410853387.5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89.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的扎带热合机构 | 201410853669.5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90.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导管外涂胶装置 | 201410853677.X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57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91.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配件的烘干装置 | 201410853680.1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92.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输液器导管外涂胶的涂胶爪 | 201410854245.0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93.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的涂胶装置 | 201410855222.1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94.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夹具的输送装置 | 201410855262.6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95. | 发行人 | 一种针管与胶塞的组装装置 | 201510662265.2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9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载具的输送机构 | 201510645306.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97.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输液器组装机的输送机构 | 201510644007.1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9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涂胶装置 | 201510643989.2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99.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涂胶装置 | 201510643980.1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00. | 发行人 | 一种针管的定向上料装置 | 201510643959.1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01.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的上料装置 | 201510643941.1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02.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检测结构 | 201510643901.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03.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输液器的导管的卷绕装置 | 201510643862.0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04.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的卷绕机构 | 201510643849.5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58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105.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输送装置 | 201510643822.6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06.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的输送机构 | 201510643803.3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07. | 发行人 | 一种滴斗组件的载具结构 | 201510643750.5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0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输送装置 | 201510643748.8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09.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的滴斗涂胶装置 | 201510643712.X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1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上载具的推送结构 | 201510642745.2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11.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自动组装机的卷绕装置 | 201510642718.5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12. | 发行人 | 一种夹取调节器外壳的夹具 | 201510642708.1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13.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的夹具 | 201510642697.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14. | 发行人 | 一种针座的定向上料装置 | 201510642678.4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15. | 发行人 | 一种双叶片针座的载具 | 201510642665.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16. | 发行人 | 一种导管涂胶的控制方法 | 201510642538.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17.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输送装置 | 201510642519.4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18. | 发行人 | 一种载具的输送装置 | 201510642485.9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19. | 发行人 | 载具的推送机构 | 201510642311.2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59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申请 | |||||||
12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装置及其组装方法 | 201510641573.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21.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输送机构 | 201510641514.X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22.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调节器外壳上料的载具 | 201510641483.8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23.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输液器的卷绕整理装置 | 201510641442.9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24. | 发行人 | 一种胶塞与针管的组装装置 | 201510641426.X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25.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夹取滴斗组件的机械手 | 201510641405.8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26. | 发行人 | 一种胶塞的打孔装置 | 201510641356.8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27. | 发行人 | 一种滴斗组件的整理装置 | 201510641350.0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2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双叶片针座的夹取结构 | 201510641118.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29.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输送装置 | 201510640333.5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3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自动装袋装置 | 201510639466.0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31.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涂胶装置 | 201510639319.3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32. | 发行人 | 柔性管状物对齐装置 | 201510960719.4 | 发明专利 | 2015.12.17 | 自行申请 | 无 |
133. | 发行人 | 供料装置 | 201510956590.X | 发明专利 | 2015.12.17 | 自行申请 | 无 |
134. | 发行人 | 涂胶结构及具有 | 201510955957.6 | 发明 | 2015.12.17 | 自行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60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其的涂胶装置 | 专利 | 申请 | |||||
135. | 发行人 | 卷绕装置 | 201510954496.0 | 发明专利 | 2015.12.17 | 自行申请 | 无 |
13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长导管对齐装置 | 201510952109.X | 发明专利 | 2015.12.17 | 自行申请 | 无 |
137. | 发行人 | 滴斗定向上料装置 | 201610028629.6 | 发明专利 | 2016.1.15 | 自行申请 | 无 |
138. | 发行人 | 输液导管的卷绕装置 | 201610528301.0 | 发明专利 | 2016.7.4 | 自行申请 | 无 |
139. | 发行人 | 导管装袋装置 | 201610528198.X | 发明专利 | 2016.7.4 | 自行申请 | 无 |
140. | 发行人 | 开袋机构 | 201610748444.2 | 发明专利 | 2016.8.26 | 自行申请 | 无 |
141. | 发行人 | 一种静脉针组件的载具 | 201510641368.0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42. | 发行人 | 张袋系统 | 201610528197.5 | 发明专利 | 2016.7.4 | 自行申请 | 无 |
143. | 发行人 | 包装袋供料系统 | 201610522890.1 | 发明专利 | 2016.7.4 | 自行申请 | 无 |
144. | 发行人 | 透析器旋转定位装置 | 201610701917.3 | 发明专利 | 2016.8.22 | 自行申请 | 无 |
145. | 发行人 | 金属针组件组装装置 | 201610729245.7 | 发明专利 | 2016.8.24 | 自行申请 | 无 |
146. | 发行人 | 卷绕臂及导管卷绕装置 | 201610735374.7 | 发明专利 | 2016.8.26 | 自行申请 | 无 |
147. | 发行人 | 定位调整机构及具有其的透析器贴标签装置 | 201610765469.3 | 发明专利 | 2016.8.29 | 自行申请 | 无 |
148. | 发行人 | 用于检测袋体的检测装置以及包装设备 | 201610765801.6 | 发明专利 | 2016.8.29 | 自行申请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61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149. | 发行人 | 压力调节装置及检测设备 | 201610769035.0 | 发明专利 | 2016.8.30 | 自行申请 | 无 |
150. | 发行人 | 导管供应装置以及导管供应及切割设备 | 201610781696.5 | 发明专利 | 2016.8.30 | 自行申请 | 无 |
151.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中滴斗的上料装置 | 201320444140.9 | 实用新型 | 2013.7.23 | 自行申请 | 无 |
152.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送料装置 | 201320657966.3 | 实用新型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153.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定位装置 | 201320657950.2 | 实用新型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154.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绕圈装置的张紧机构 | 201320657839.3 | 实用新型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155.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拽管装置 | 201320652720.7 | 实用新型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156. | 发行人 | 一种静脉针组件的载具 | 201520772894.6 | 实用新型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57. | 发行人 | 一种滴斗组件的整理装置 | 201520774217.8 | 实用新型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15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导管对齐机构 | 201521063565.0 | 实用新型 | 2015.12.17 | 自行申请 | 无 |
159. | 发行人 | 喷码装置 | 201620701628.9 | 实用新型 | 2016.7.4 | 自行申请 | 无 |
160. | 发行人 | 包装袋供料系统 | 201620700068.5 | 实用新型 | 2016.7.4 | 自行申请 | 无 |
161. | 发行人 | 多焊头超声波焊接装置 | 201620945942.1 | 实用新型 | 2016.8.24 | 自行申请 | 无 |
162. | 发行人 | 医用金属针及医用金属针的制造设备 | 201620940823.7 | 实用新型 | 2016.8.24 | 自行申请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62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163. | 发行人 | 金属针组件组装装置 | 201620938353.0 | 实用新型 | 2016.8.24 | 自行申请 | 无 |
164. | 发行人 | 透析器称重装置 | 201620936475.6 | 实用新型 | 2016.8.24 | 自行申请 | 无 |
165. | 发行人 | 透析器离心注胶供电装置及透析器离心注胶装置 | 201620953077.5 | 实用新型 | 2016.8.25 | 自行申请 | 无 |
166. | 发行人 | 夹具旋转定位装置与包括该装置的固化设备 | 201620952746.7 | 实用新型 | 2016.8.25 | 自行申请 | 无 |
167. | 发行人 | 用于检测袋体的检测装置以及包装设备 | 201620991856.4 | 实用新型 | 2016.8.29 | 自行申请 | 无 |
168. | 发行人 | 导管供应装置以及导管供应及切割设备 | 201621014504.X | 实用新型 | 2016.8.30 | 自行申请 | 无 |
169.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上料装置 | 201621435471.6 | 实用新型 | 2016.12.23 | 自行申请 | 无 |
170.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定向供料装置 | 201621432243.3 | 实用新型 | 2016.12.23 | 自行申请 | 无 |
171. | 发行人 | 透析器切胶装置 | 201621432657.6 | 实用新型 | 2016.12.23 | 自行申请 | 无 |
172. | 发行人 | 透析器切胶刀、透析器切胶模组和透析器切胶装置 | 201621431861.6 | 实用新型 | 2016.12.23 | 自行申请 | 无 |
173.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上料装置 | 201621431841.9 | 实用新型 | 2016.12.23 | 自行申请 | 无 |
174. | 发行人 | 柔性管捋直定位机构 | 201720102831.9 | 实用新型 | 2017.1.22 | 自行申请 | 无 |
175. | 发行人 | 上料装置 | 201720092712.X | 实用新型 | 2017.1.22 | 自行申请 | 无 |
176. | 发行人 | 绕拢装置和具有其的导管卷绕系 | 201720152265.2 | 实用新型 | 2017.2.20 | 自行申请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63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统 | |||||||
177. | 发行人 | 软管扩口装置 | 201720212714.8 | 实用新型 | 2017.3.6 | 自行申请 | 无 |
178. | 发行人 | 封堵结构和透析器检测设备 | 201720328027.2 | 实用新型 | 2017.3.30 | 自行申请 | 无 |
179. | 发行人 | 留置针的封堵装置 | 201720327702.X | 实用新型 | 2017.3.30 | 自行申请 | 无 |
180. | 发行人 | 工件夹持装置及具有其的自动夹持组件 | 201720351735.8 | 实用新型 | 2017.4.5 | 自行申请 | 无 |
181. | 发行人 | 软管切割装置 | 201720355983.X | 实用新型 | 2017.4.6 | 自行申请 | 无 |
182. | 发行人 | 软管接头的安装装置 | 201720444411.9 | 实用新型 | 2017.4.25 | 自行申请 | 无 |
183. | 发行人 | 工件检测组件 | 201720505366.3 | 实用新型 | 2017.5.8 | 自行申请 | 无 |
184. | 发行人 | 上料装置 | 201720770207.6 | 实用新型 | 2017.6.28 | 自行申请 | 无 |
185. | 发行人 | 翻转转移装置 | 201720766838.0 | 实用新型 | 2017.6.28 | 自行申请 | 无 |
186. | 发行人 | 转移缓冲装置 | 201720766837.6 | 实用新型 | 2017.6.28 | 自行申请 | 无 |
187. | 发行人 | 输液器的转移设备 | 201721569161.8 | 实用新型 | 2017.11.21 | 自行申请 | 无 |
188.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内壁硅化装置 | 201721567100.8 | 实用新型 | 2017.11.21 | 自行申请 | 无 |
189. | 发行人 | 输液器卷绕包装系统 | 201721566830.6 | 实用新型 | 2017.11.21 | 自行申请 | 无 |
190. | 发行人 | 雾化硅油回收装置及医疗配件内壁硅化装置 | 201721566458.9 | 实用新型 | 2017.11.21 | 自行申请 | 无 |
191. | 发行人 | 硅油回收装置及 | 201721565894.4 | 实用 | 2017.11.21 | 自行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64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医疗配件内壁硅化装置 | 新型 | 申请 | |||||
192. | 发行人 | 输液器卷绕装置 | 201721601900.7 | 实用新型 | 2017.11.24 | 自行申请 | 无 |
193. | 发行人 | 移动夹持机构和输液器卷绕设备 | 201721599250.7 | 实用新型 | 2017.11.24 | 自行申请 | 无 |
194. | 发行人 | 留置针熔头成型装置及其软管单元夹具 | 201721674482.4 | 实用新型 | 2017.12.4 | 自行申请 | 无 |
195. | 发行人 | 金属针组装装置 | 201721666236.4 | 实用新型 | 2017.12.4 | 自行申请 | 无 |
196. | 发行人 | 用于留置针熔头成型的芯棒插入装置 | 201721665455.0 | 实用新型 | 2017.12.4 | 自行申请 | 无 |
197. | 发行人 | 留置针熔头成型装置 | 201721665434.9 | 实用新型 | 2017.12.4 | 自行申请 | 无 |
198.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补料装置 | 201721694334.9 | 实用新型 | 2017.12.7 | 自行申请 | 无 |
199.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压合机构 | 201721693769.1 | 实用新型 | 2017.12.7 | 自行申请 | 无 |
200. | 发行人 | 护针器组装装置 | 201721665934.2 | 实用新型 | 2017.12.4 | 自行申请 | 无 |
201.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旋转机构和医疗配件组装装置 | 201721694545.2 | 实用新型 | 2017.12.7 | 自行申请 | 无 |
202. | 发行人 | 医用内外针预组装装置 | 201821711087.3 | 实用新型 | 2018.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203. | 发行人 | 中转装置及医用组装机 | 201821713592.1 | 实用新型 | 2018.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204. | 发行人 | 医用针护套组装装置 | 201821713628.6 | 实用新型 | 2018.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205. | 发行人 | 供料装置 | 201821714720.4 | 实用新型 | 2018.10.22 | 自行 | 无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65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申请 | |||||||
206. | 发行人 | 医用物料组装装置 | 201821715531.9 | 实用新型 | 2018.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207. | 发行人 | 供液装置 | 201821680802.1 | 实用新型 | 2018.10.16 | 自行申请 | 无 |
208. | 发行人 | 回转式自动化组装设备 | 201230006684.8 | 外观设计 | 2012.1.11 | 自行申请 | 无 |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上述专利证书原件,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了该等已获授权专利的权属情况及年费缴费信息,并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代办处现场办理了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查询,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文件,确认了上述专利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5.2 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变化情况
鉴于迈得医疗与苏州芯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租方)于2018年7月21日签署的《超擎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已到期,同时考虑该租赁房产实际系苏州迈得使用的情形,2019年7月20日,苏州迈得与出租方重新签订了相关租房协议,由苏州迈得继续租用出租方拥有的苏州市工业园区创意产业园东平街262号超擎大厦507号房合计250平米的房产,租金及车位费合计为4.53万元/季度,租期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
本所律师核查了上述租赁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价款支付凭证以及出租人提供的该租赁物业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
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5.3 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变化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3-3-1-166
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序号 | 机器设备名称 | 数量 (台/套) | 账面原值 (万元) | 账面净值 (万元) | 成新率(%) |
1 | 加工中心机 | 11 | 319.07 | 145.7 | 45.66 |
2 | 铣床 | 31 | 119.01 | 43.92 | 36.90 |
3 | 线切割机 | 19 | 104.63 | 36.84 | 35.21 |
4 | 磨床 | 8 | 55.73 | 20.29 | 36.41 |
5 | 振动盘检测设备 | 1 | 51.28 | 2.02 | 3.94 |
6 | 注射针芯子自动检测设备 | 1 | 68.38 | 28.53 | 41.72 |
7 | 机床/车床 | 12 | 50.42 | 14.79 | 29.33 |
总 计 | - | 768.52 | 292.09 | 38.01 |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等文件,并进行了实地查验后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新增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权属纠纷。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1 发行人期间内新增的重大销售合同
(1)根据发行人(供方)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方)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Y型留置针自动组装机设备,销售总金额为1,080万元(含税)。
(2)根据发行人(供方)与山东侨牌集团有限公司(需方)于2019年6月29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一次性输液器自动组装机等设备,销售总金额为950万元(含税)。
6.2 发行人期间内新增的重大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3301012019001317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借款9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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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4.04个基点。
6.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原件,向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金融机构、客户、供应商进行了函证,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并查阅了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后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七、 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7.1 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
(1)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一系列年度会议相关议案,并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2)2019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就公司摘牌事项进行了审议。
(3)2019年7月3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就公司调整发行方案事项进行了审议。
7.2 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
(1)2019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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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一系列年度会议相关议案,并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公司董事会换届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2)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了相应高级管理人员,并选举产生了公司新一届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 (3)2019年5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就公司摘牌事项进行了审议。 (4)2019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就公司调整发行方案事项进行了审议。 (5)2019年7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2016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财务报告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就公司财务报告确认及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审议。
7.3 发行人新召开的监事会
(1)2019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一系列年度会议相关议案,并就公司监事会换届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2)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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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7.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期间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原件,并亲自出席了发行人召开的部分会议后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八、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
8.1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适用的相关法规、政策情况如下: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 6%、13%、16%、17%、19%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 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 1.2%/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7%、5% |
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2%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20%、15% |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 2019年1-6月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发行人 | 15% | 15% | 15% | 15% |
聚骅设备 | 20% | 20% | 20% | 20% |
迈得贸易 | 20% | - | - | - |
迈得国际 | 15% | 15%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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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 25% | 25% | 25% | 25% |
8.2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1)发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63300099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聚骅设备系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2018年度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6月,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迈得贸易系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发行人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发行人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3%、15%、16%、17%。
(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慧科智能、天津迈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8.3 根据天健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获得的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为8,095,224.63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 金额(元) | 说 明 |
重点研究项目配套资金 | 5,000,000.00 | 由玉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拨付 |
玉环就业管理企业社保费返还 | 1,031,123.47 | 由玉环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拨付 |
玉环市人民政府上市奖励资金 | 1,000,000.00 | 由玉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拨付 |
玉环市万人计划奖励资金 | 720,000.00 | 由玉环市科学技术局、玉环市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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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额(元) | 说 明 |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 | ||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 | 112,500.00 | 由玉环县财政局拨付 |
迈得研究院项目补助 | 108,515.17 | 由玉环县财政局拨付 |
迈得研究院项目补助 | 67,250.00 | 由玉环市科学技术局(本级)拨付 |
其他 | 55,835.99 | 由玉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拨付 |
小 计 | 8,095,224.63 |
8.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上述财政补贴的政府文件及收款凭证,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后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原告)因与发行人(被告)发生产品责任纠纷事宜,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8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174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8月22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①判令被告对产品进行维修并使之达到《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若维修不成则退还货款80万元;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96.174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10月27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扬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发行人对其销售给原告的产品进行修理,并使该设备达到原被告签署的《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修理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20日内;②发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164,605.65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14,3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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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发行人就上述(2015)扬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已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接案受理。2017年9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10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4,365元,由上诉人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18年10月18日,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就上述纠纷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就上述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主张损失赔偿共计1,243,810元。2018年11月5日,发行人就该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2018年12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1012民初757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9年1月18日,发行人就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10民辖终1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维持原裁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尚未对上述2018年10月再次提起的诉讼案件作出裁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支付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164,605.65万元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用14,365元,上述设备已经维修完毕并由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正常使用,发行人已根据维修设备所需的材料、人工确认相应的维修费用。就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2018年10月再次提起的诉讼事项,发行人认为在已履行相关维修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再次赔偿的可能性较小,故《审计报告》未就上述再次起诉的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9.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诉讼材料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通过网上检索等方式履行了核查手段后认为,发行人就上述产品责任纠纷履行了已决诉讼的赔偿及设备维修责任,对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9年七月三十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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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下接签署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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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9H079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
经办律师:章 杰
签署: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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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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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编号: TCYJS2019H0796号致: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得医疗” 、“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19H0337号《法律意见书》、TCLG2019H0505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19H068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及TCYJS2019H079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结合发行人2019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848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本所律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252号”《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更新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需对发行人2019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更新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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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因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报告期”释义变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审计报告》”及“报告期”释义的说明外,本所TCYJS2019H0337号《法律意见书》和TCLG2019H0505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及其他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审核问询函》之“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问题之1
发行人系新三板挂牌公司,2017 年曾申报主板 IPO,2018年初撤回。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申请文件、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前次申报公开信息存在差异的部分,提供详细对照表并解释差异原因;(2)挂牌期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反公开承诺等情形;(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挂牌期间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4)前次申报 IPO 的简要过程及撤回理由,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生变更的原因;(5)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发行人主要产品、业务、技术、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发生的主要变化,会计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并就相关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如下: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及其在挂牌期间信息的披露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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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及历次股权交易相关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前次申报公开信息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核实了公司前次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变化情况及相关变更原因,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股转系统网站等公开信息,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历年审计报告,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取得公司相关书面说明后认为,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均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证监会或股转系统处罚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申请文件、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前次申报公开信息存在差异的部分,提供详细对照表并解释差异原因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申请文件、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部分及原因
(1)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和占比数据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
2018年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和占比数据 | |||||
新三板公开披露信息(单位:元) | 本次申请文件披露信息(单位:万元) | ||||
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金额 | 24,660,918.59 | 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金额 | 2,472.40 |
年度销售占比 | 11.48% | 年度销售占比 | 11.51% | ||
合计 | 销售金额 | 144,726,508.97 | 合计 | 销售金额 | 14,478.96 |
年度销售占比 | 67.35% | 年度销售占比 | 67.38% |
差异原因:上述信息差异为本次申请文件中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了同一控制企业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数据所致。
(2)主营业务表述的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
主营业务表述 | ||
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 披露信息 | 2017年新三板年报 披露信息 | 2018年新三板年报及本次申请文件披露信息 |
医用制品装配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 医用耗材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 致力于为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提供智能制造相关的设备及系统 |
差异原因:上述关于主营业务表述的差异,系发行人对主营业务描述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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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医用耗材”属于“医用制品”的范畴,使用“医用制品”描述迈得医疗产品对于下游行业较为宽泛,“医用耗材”是对迈得医疗下游细分行业更精确的描述;②迈得医疗产品主要应用于下游医用耗材生产工艺环节中的部装、总装及检验包装等环节,用以替代人工组装、人工检测,系统提升医用耗材生产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实现下游企业的自动化、智能化生产,使用“智能装备”或“智能制造相关的设备及系统”有利于突出公司产品的定位;③公司产品包含生产设备及内嵌系统,“设备及系统”是对装备的细化,强调公司产品、技术涵盖软、硬件。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前次申报公开信息存在差异的部分及原因
(1)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主要财务列报的差异
与前次申报相比,公司会计调整事项如下:
①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②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故将2017年收到的个税手续费由“营业外收入”调整到“其他收益”中列示。
③ 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主要业务数据的差异
① 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
项目 | 2016年 |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
气缸(元/只) | 266.51 | 268.52 |
传感器(元/个) | 171.09 | 163.6 |
差异原因:本次申报重新计算。
② 对比公司楚天科技的部份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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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7年 | 2016年 |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
流动比率 | 1.33 | 1.71 | 1.48 | 1.44 |
速动比率 | 0.73 | 1.05 | 0.88 | 0.84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8.68 | 37.86% | 42.01% | 38.54% |
销售毛利率 | 42.91% | 38.39% | 44.97% | 44.93% |
差异原因:前次申报取数错误。
③ 公司研发费用按照费用性质分类
项目 | 2017年 |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
工资薪金(万元) | 690.48 | 690.1 |
直接材料(万元) | 494.02 | 485.26 |
折旧与摊销(万元) | 80.99 | 81.37 |
其他费用(万元) | 26.61 | 35.37 |
差异原因:明细分类差异。
④ 2017年末在手订单金额
项目 | 2017年 |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
在手订单(万元) | 10,184.56 | 10,953.77 |
差异原因:部分2017年底签订的合同未计入在手订单金额。
(3)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其他主要的差异
① 可比公司选取变化
由于2018年千山药机的药用包装材料(产品)的收入已占营业收入的77%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差异较大,因此公司本次申报将可比上市公司由上次的楚天科技、千山药机变更为楚天科技、东富龙、迦南科技。
② 募投项目变化
公司于2019年2月取得了面积为40,21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浙(2019)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02555号”),作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建设用地。同时根据项目建设的变化情况,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投入金额做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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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
项目 | 投资金额(万元) | 项目 | 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
医用耗材智能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 17,084.00 | 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 28,500.58 |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9,269.00 |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5,413.89 |
③ 根据科创板的相关要求,调整本次发行方案,更新相关承诺事项等。
④ 根据报告期的变化,更新相关事项、数据的披露。
除以上事项外,公司本次申报与上次申报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挂牌期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反公开承诺等情形2016年2月20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发行270万股,募集资金4,050.0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进一步拓展市场份额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并完成验资后,公司使用其中的2,346.79万元募集资金归还银行短期借款及利息。公司后于2016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原募集资金使用超出公告范围并追认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于2016年10月8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了前述事项。
本所律师查阅了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及其在挂牌期间信息的披露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股转系统网站等公开信息,比照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历年审计报告,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取得公司相关书面说明后认为,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反公开承诺等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挂牌期间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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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信息的披露文件,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股转系统网站等公开信息,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取得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后认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挂牌期间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形。
(五)前次申报IPO的简要过程及撤回理由,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生变更的原因
1、公司前次申报IPO简要过程
日期 | 事项 |
2017年6月23日 | 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 |
2017年9月22日 | 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7年半年报补充材料 |
2017年9月29日 | 收到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
2017年12月26日 | 向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
2018年2月1日 | 向证监会报送《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止审查的申请》 |
2018年2月12日 | 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7年年报补充材料 |
2018年2月27日 | 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 |
2018年2月28日 | 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会稿、预披露稿 |
2018年3月1日 | 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口头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
2018年3月16日 | 向证监会报送《关于撤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申请》 |
2018年3月28日 | 收到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 |
2、公司前次申报IPO撤回理由
根据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关于撤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申请》相关内容,公司当时拟进行业务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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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且公司当时整体规模较小,因此公司选择撤回上市申请,适当延后上市计划。
3、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生变更的原因
公司本次申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差异情况如下:
证券服务机构 | 签字人员 | ||
本次申报 | 前次申报 | 本次申报 | 前次申报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许一忠、李晓芳 | 唐帅、王东晖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傅羽韬、章杰 | 傅羽韬、章杰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吕瑛群、耿振 | 朱大为、耿振 |
撤回前次申请材料后发行人与国信证券的合同随之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终止IPO相关合作。后发行人于2018年9月重新启动IPO申请工作,并选择了广发证券为公司本次IPO申请的承销保荐机构。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朱大为已连续为迈得医疗提供审计服务满四年,因此自2018年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吕瑛群、耿振为迈得医疗提供审计服务。
(六)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发行人主要产品、业务、技术、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发生的主要变化,会计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发行人主要产品、业务、技术、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发生的主要变化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公司继续致力于为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提供智能制造相关的设备及系统,主要产品包括安全输注类、血液净化类两大类设备,公司的主要产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目前的核心技术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安全输注类耗材的自动化组装及检测技术,一类是血液净化类耗材的全自动封装组装技术。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公司围绕核心技术持续开展相关研发。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拥有150项发明专利及11项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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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1,466.41万元,较2017年度增长24.04%。2018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909.42万元,较2017年度增长
2.73%。
2、会计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自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公司会计调整事项如下:
(1)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对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故公司将2017年收到的个税手续费由“营业外收入”调整到“其他收益”中列示。
(3)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以上会计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审核问询函》之“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问题之2发行人认定林军华、罗坚、郑龙、邱昱坤、周大威等人为核心技术人员,其中,林军华系实际控制人,邱昱坤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慧科智能的少数股东之一,剩余三人通过赛纳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赛纳投资是否为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请实际控制人林军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4.4 条、第 2.4.5 条等规定进行股份锁定与减持的承诺。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是否存在相关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如存在,解释合理原因,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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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2018 年 7 月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罗威、原董事、技术中心负责人吴健、原制造中心负责人葛世凯的简历情况、在公司的任职年限、负责的主要工作,离职原因及去向,持股变化情况(如有),核心人员的离职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慧科智能的设立背景,发行人与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共同持有慧科智能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的简历情况,出资形式及来源,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或亲属关系;(4)邱昱坤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对其实施的约束措施是否充分;(5)赛纳投资退伙人员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吴健、葛世凯作为离职人员仍持有赛纳投资份额的原因,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7)赛纳投资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最近 2 年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明确意见,另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1 的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一)请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共有5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林军华、罗坚、郑龙、邱昱坤和周大威。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主要任职情况 | 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对公司研发的贡献 | 入职时间 |
林军华 | 迈得医疗董事长、总经理 | 全面主持公司的研发工作,主导或参与申请了近百项与医用耗材智能装备相关的发明专利,参与整合医用耗材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并作为主导起草人编写了国内《无菌医疗器械制造设备实施医疗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 | 2003年3月 |
罗坚 | 迈得医疗技术中心负责人 | 主要负责公司技术中心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及管理工作,负责众多研发项目的技术方案评审,处理、协调和解决公司项目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了《无菌医疗器械制造设备实施医疗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 | 2014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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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主要任职情况 | 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对公司研发的贡献 | 入职时间 |
郑龙 | 迈得医疗技术中心电气软件设计负责人 | 分管公司技术中心电气软件设计研发工作,参与研发“迈得医疗控制系统的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医用制品(无菌医疗器械)智能装配系统的研发与应用”、“柔性医用导管连线自动组装机”、“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化装配系统”、“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组装机”、“医用留置针智能装配成套设备”等项目 | 2013年4月 |
邱昱坤 | 慧科智能执行董事、经理 | 主要负责GMP数据管理平台的推进工作 | 2018年6月 |
周大威 | 迈得医疗技术中心机械设计负责人 | 分管公司技术中心机械设计研发工作,主导留置针导管、输液器组装、AVF针导管、泵导管接头等公司首台设备设计工作,参与研发“医用真空采血管智能装配系统的研发”、 “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组装机”、“医用留置针智能装配成套设备”、“医用制品(无菌医疗器械)智能装配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等项目 | 2012年4月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标准为对公司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在公司核心产品研发中具有重要作用、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的核心员工。上述5名核心技术人员中,包括林军华、罗坚、郑龙和周大威在内的4名员工在公司长期任职,其余1名员工邱昱坤系公司引进的高端研发人才,该等人员均在公司产品及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带领作用。发行人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绩效表现、在核心技术开发中所承担的角色及贡献程度等因素,将上述5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核心产品及核心技术开发的基本情况,取得了发行人的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履历情况、发行人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等文件材料后认为,上述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认定依据准确合理。
(二)赛纳投资是否为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1、赛纳投资是否为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赛纳投资系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激励的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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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具备健全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了坚实的基础。赛纳投资的合伙人身份具体如下:
(1)赛纳投资目前的合伙人身份情况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公司主要任职情况 |
1 | 林军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2 | 吴健 | 原董事、技术中心负责人,已离职[注1] |
3 | 林君辉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4 | 林栋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5 | 熊金民 | 技术中心电气工程师 |
6 | 郑根福 |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师 |
7 | 段佐强 | 制造中心调试专家 |
8 | 阮存雪 | 监事、营销中心售后工程师 |
9 | 胡井发 | 制造中心高级技师 |
10 | 张江 | 营销中心售后主管 |
11 | 张海坤 | 监事、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
12 | 尹广飞 | 制造中心机加车间主管 |
13 | 冯六成 | 技术中心调试工程师 |
14 | 陈国强 | 制造中心高级技师 |
15 | 葛世凯 | 原制造中心负责人,已离职[注2] |
16 | 叶剑锋 | 营销中心售后服务部副经理 |
17 | 杨显华 | 技术中心工艺部经理 |
18 | 刘保卫 | 制造中心装配调试工程师 |
19 | 周大威 | 技术中心机械设计负责人 |
20 | 苏为利 | 营销中心负责人 |
21 | 瞿建军 | 制造中心装配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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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公司主要任职情况 |
22 | 郑龙 | 技术中心电气软件设计负责人 |
23 | 刘龙 | 制造中心振动盘高级技师 |
24 | 黄贤鹏 | 人事行政中心招聘负责人 |
25 | 朱桂山 |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师 |
26 | 王学元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27 | 秦厚林 | 制造中心钣金车间主管 |
28 | 罗坚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29 | 赵思彬 | 技术中心电气工程师 |
30 | 赵辉军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31 | 张加杰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32 | 吴列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33 | 王江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34 | 邵君华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35 | 彭旭光 | 技术中心调试工程师 |
[注1] 、[注2]:根据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林军华出具的说明,经其与吴健、葛世凯协商一致,同意吴健、葛世凯离职后暂不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赛纳投资财产份额。
(2)赛纳投资过往合伙人的身份情况
序号 | 过往合伙人姓名 | 退伙前于公司主要任职情况 |
1 | 黄丹丹 | 财务主管 |
2 | 魏燕玉 | 财务会计 |
3 | 赖虔 | 总经理助理 |
4 | 段荣 | 制造中心电气组长 |
5 | 汪泽斌 | 技术中心调试组长 |
6 | 罗佳明 | 营销中心负责人 |
7 | 肖六月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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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过往合伙人姓名 | 退伙前于公司主要任职情况 |
8 | 姜敏 | 营销中心售后工程师 |
9 | 钱团方 | 技术中心技术组长 |
10 | 颜德来 |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师 |
11 | 金飞昂 | 监事、技术中心项目经理 |
12 | 马雪亮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13 | 刘荣华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14 | 王小富 | 人事中心行政专员 |
15 | 张妲平 | 财务出纳 |
16 | 陈宏明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17 | 喻高 | 营销中心售后工程师 |
18 | 方杰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19 | 罗永战 | 信息中心主管 |
20 | 吴汉森 | 技术中心调试工程师 |
21 | 金方良 | 资材中心采购主管 |
22 | 徐慧静 | 战略发展中心分析师 |
本所律师取得了赛纳投资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逐项核查了赛纳投资历次合伙协议及入伙/退伙相关协议,调取了赛纳投资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入伙/退伙时的出资凭证或资金交割凭证,取得了赛纳投资、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及退伙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或书面确认,并核查了全体合伙人(包括退伙人)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各自的岗位职务等信息后认为,赛纳投资系遵循员工自主决定、自愿参加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而设立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该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该等员工入股时均以货币出资并按相关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具备健全的内部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各退伙人离职时持有的出资份额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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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赛纳投资为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2、赛纳投资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赛纳投资《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合伙人退伙,其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价格另行约定。”同时,赛纳投资全体有限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如下:“除经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同意外,本人与其他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得任意相互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也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本所律师核查了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取得了赛纳投资全体有限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后认为,赛纳投资引入新合伙人时并未仅限于公司员工范围,因此赛纳投资不符合“闭环原则”。
3、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纳投资的出资均为合伙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有其他对外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
(三)请实际控制人林军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4.4条、第2.4.5条等规定进行股份锁定与减持的承诺
1、经本所律师核查,林军华作为迈得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其股份锁定事项已作出如下承诺:
(1)自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迈得医疗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迈得医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迈得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迈得医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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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在迈得医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4)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5)自迈得医疗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迈得医疗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林军华作为迈得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其股份减持事项已作出如下承诺: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未来减持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时,采取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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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签署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经本所律师核查,林军华作为迈得医疗核心技术人员就其股份锁定事项已作出如下承诺:
(1)自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迈得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对转让公司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本所律师核查了林军华出具的相关承诺后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军华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出具了股份锁定与减持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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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是否存在相关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如存在,解释合理原因,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研发机构设置情况说明、专利技术申请及授权文件等资料,发行人的技术负责人及研发负责人为罗坚,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为林军华、罗坚、周大威、邱昱坤、郑龙、徐峰、张斌才、吴汉森、王江、王学元、赵辉军、许益玉、邵君华、刘木林、熊金民、吴宏、孙银宝、苏魏鹏、赵思彬等人,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为林军华,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为林军华、罗坚。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如下:
1、林军华先生:197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具有二十多年的从业经验,主导或参与申请了近百项与医用耗材智能装备相关的发明专利,带领公司创办了浙江省迈得医疗智造重点企业研究院,任研究院院长;曾参与整合医用耗材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并作为主导起草人编写了国内《无菌医疗器械制造设备实施医疗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现任第四届全国医用注射器(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曾荣获“台州市优秀回归企业家”、“浙江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18年浙江省‘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等荣誉称号。历任浙江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维修工程师、车间主任,玉环方圆塑化材料厂厂长,2003年3月起任迈得有限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赛纳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聚骅设备执行董事兼经理、迈得贸易执行董事兼经理。
2、罗坚先生:198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先后任职于杭州机床集团、浙江大学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2014年8月入职迈得有限,历任机械助理工程师、技术中心标准化部主任、董事,现任技术中心负责人,主持或参与研发公司众多研发项目,现负责迈得医疗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罗坚先生曾入选浙江省台州市首批青春工匠人才库优秀青年人才,曾参与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的研发工作,参与多项发明专利的研发。
3、郑龙先生:198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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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历。曾任职于杭州自动化研究院。2013年4月起入职迈得有限,现任公司技术中心电气软件设计负责人、苏州迈得执行董事兼经理。郑龙先生曾参与研发“迈得医疗控制系统的开发及产业化项目”被列入“2015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专项项目”;参与研发的“医用制品(无菌医疗器械)智能装配系统的研发与应用”被列为浙江省科学计划重点研发项目;参与研发的“柔性医用导管连线自动组装机”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参与研发的“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化装配系统”项目被评为“2014年浙江省重点电子信息产品”;参与研发的“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组装机”被评为“2015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参与研发的“医用留置针智能装配成套设备”被评为“2017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曾参与多项发明专利的研发。
4、邱昱坤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任职于天津纺织集团、图尔克(天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曾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承担了国家工信部的标准验证项目,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工作,在2017年获得天津市集体五一劳动奖章;在2016年承担了天津智能展示示范线的设计、管理和后期运营;2018年6月入职慧科智能,现任慧科智能执行董事兼经理,主要负责GMP数据管理平台的推进工作。
5、周大威先生:198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重庆大江集团股份公司、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入职迈得有限,现任技术中心机械设计负责人。周大威先生曾主导留置针导管、输液器组装、AVF针导管、泵导管接头等公司首台设备设计工作,参与研发的“医用真空采血管智能装配系统的研发”被列为2015年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参与研发的“医用精密过滤器自动组装机”被评为“2015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参与研发“医用留置针智能装配成套设备”被评为“2017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参与研发的“医用制品(无菌医疗器械)智能装配系统的研发与应用”被列为浙江省科学计划重点研发项目,曾参与多项发明专利的研发。
发行人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标准为对公司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在公司核心产品研发中具有重要作用、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的核心员工。上述5名核心技术人员中,包括林军华、罗坚、郑龙和周大威在内的4名员工在公司长期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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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其余1名员工邱昱坤系公司引进的高端研发人才,该等人员均在公司产品及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带领作用。发行人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绩效表现、在核心技术开发中所承担的角色及贡献程度等因素,将上述5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相关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形。
(五)2018年7月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罗威、原董事、技术中心负责人吴健、原制造中心负责人葛世凯的简历情况、在公司的任职年限、负责的主要工作,离职原因及去向,持股变化情况(如有),核心人员的离职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罗威、吴健、葛世凯的简历情况、在公司的任职年限、负责的主要工作,离职原因及去向,持股变化情况
姓名 | 主要简历 | 在公司任职年限 | 在公司主要工作 | 离职原因 及去向 | 持股变化 情况 |
罗威 | 198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任发行人技术中心电气工程师,2018年9月至今任长沙铭淮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 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 | 技术中心电气工程师,主要负责电气控制系统、视觉检测系统的设计工作 | 出于个人职业选择,目前就职于长沙铭淮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
吴健 | 198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历任合时自动化(天津)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电气部经理、工程部经理,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任发行人技术中心负责人(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任发行人董事),2018年9月至今任塔斯自动化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电气经理。 | 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 | 技术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工作主要为指导、制定、审核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技术研发平台,优化电气程序设计的规范化流程 | 出于个人职业选择,目前就职于塔斯自动化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 自2016年12月持有赛纳投资13万元出资份额起,至今未发生变化 |
葛世凯 | 198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务部长,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发行人制造中心负责人,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任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经理,2016年3月至2018 |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以及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 | 制造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制造中心的生产管理、团队建设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 出于个人职业选择,目前就职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 于2016年12月持有赛纳投资10万元出资份额,于2018年6月转让其中8万元出资份额给林军华,目前仍持有赛纳投资2万元出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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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主要简历 | 在公司任职年限 | 在公司主要工作 | 离职原因 及去向 | 持股变化 情况 |
年6月任发行人制造中心负责人,2018年7月至今任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经理。 |
2、核心人员的离职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经本所律师核查,罗威离职前主要在发行人技术中心部门担任电气工程师职务,其负责工作主要为电气控制系统、视觉检测系统设计,为公司核心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且离职后其主要负责工作已由郑龙接替,故罗威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经本所律师核查,吴健离职前主要在发行人技术中心部门担任技术中心负责人职务,其负责工作主要为指导制定、审核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技术研发平台,优化电气程序设计规范化,且离职后其主要负责工作已由罗坚接替,故吴健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经本所律师核查,葛世凯离职前主要在发行人制造中心部门担任制造中心负责人职务,其负责工作主要为制造中心的生产管理、团队建设及行政管理,且离职后其主要负责工作已由金飞昂接替,故葛世凯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慧科智能的设立背景,发行人与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共同持有慧科智能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的简历情况,出资形式及来源,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或亲属关系
1、慧科智能的设立背景以及发行人与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共同持有慧科智能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和智能制造的发展趋势,公司在智能制造产业链的两大环节持续发力,在智能装备的基础上,针对医用耗材的智能化生产,打造医用耗材领域的智能控制系统(MES系统),以期为下游客户提供医用耗材智能化生产的整体解决方案。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等人长期从事智能化控制系统相关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此,发行人与该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慧科智能,以达到公司引进软件设计领域优质从业人员并进一步加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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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数据管理平台端研发水平的目的。
2、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的简历情况
(1)邱昱坤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先后任职于天津纺织集团、图尔克(天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曾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承担了国家工信部的标准验证项目,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工作,在2017年获得天津市集体五一劳动奖章,在2016年承担了天津智能展示示范线的设计、管理和后期运营。2018年6月入职慧科智能,现任慧科智能执行董事兼经理,主要负责GMP数据管理平台的推进工作。
(2)张志杰先生:198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先后就职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霍氏擂台游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8年初负责真4k视频点播平台的技术开发和运维工作。2018年6月入职慧科智能,现为慧科智能主要研发人员。
(3)张玉宝先生:198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先后任职于天津市殊特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2017年获得工程类中级职称,2016年获得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2018年6月入职慧科智能,现任慧科智能市场总监,主要负责公司的市场运营和项目前期交流工作。
3、出资形式及来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慧科智能的股权结构及实缴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迈得医疗 | 483 | 336 | 69 |
2 | 邱昱坤 | 105 | 25 | 15 |
3 | 张志杰 | 63 | 13 | 9 |
4 | 张玉宝 | 49 | 10 | 7 |
合计 | 700 | 384 | 100 |
本所律师核查了慧科智能提供的财务记账凭证以及各股东提供的银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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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凭证,上述股东已实缴的注册资本均为货币出资。
根据对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对慧科智能的出资均来源于其多年工作的薪酬所得、投资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4、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或亲属关系 根据对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邱昱坤、张志杰、张玉宝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或亲属关系。
(七)邱昱坤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对其实施的约束措施是否充分
公司引进邱昱坤等人设立慧科智能,组建智能控制系统领域的研发及拓展团队,区别于发行人主体的智能装备业务,慧科智能发展的好坏,与该团队的考核结果休戚相关,因此,公司采用科技类公司的一般性激励约束措施,与邱昱坤等人共同投资设立慧科智能,激励其充分发挥自主性、积极性,使其可以分享慧科智能发展带来的收益。邱昱坤本人亦希望通过慧科智能实现个人职业愿景。此外,慧科智能与邱昱坤签署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对邱昱坤任职期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关约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对邱昱坤实施了充分的约束措施。
(八)赛纳投资退伙人员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赛纳投资退伙人员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
序号 | 退伙人员姓名 | 退伙前职务 | 入伙期限 | 退出原因 |
1 | 黄丹丹 | 财务主管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2 | 魏燕玉 | 财务会计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3 | 赖虔 | 总经理助理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4 | 段荣 | 制造中心电气组长 | 2012.12至2016.1 | 因离职而退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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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退伙人员姓名 | 退伙前职务 | 入伙期限 | 退出原因 |
5 | 汪泽斌 | 技术中心调试组长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6 | 罗佳明 | 营销中心负责人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7 | 肖六月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2012.12至2013.3 | 因离职而退伙 |
8 | 姜敏 | 营销中心售后工程师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9 | 钱团方 | 技术中心技术组长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10 | 颜德来 |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师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11 | 金飞昂 | 监事、技术中心项目经理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12 | 马雪亮 | 技术中心机械工程师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13 | 刘荣华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14 | 王小富 | 人事中心行政专员 | 2012.12至2013.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15 | 张妲平 | 财务出纳 | 2012.12至2015.3 | 因离职而退伙 |
16 | 陈宏明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17 | 喻高 | 营销中心售后工程师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2016.12至2018.3 | 因离职而退伙 | |||
18 | 方杰 | 制造中心调试技师 | 2012.12至2015.10 | 因离职而退伙 |
19 | 罗永战 | 信息中心主管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20 | 吴汉森 | 技术中心调试工程师 | 2012.12至2015.3 | 因个人持股的规划安排而决定退伙 |
21 | 金方良 | 资材中心采购主管 | 2016.12至2019.4 | 因离职而退伙 |
22 | 徐慧静 | 战略发展中心分析师 | 2016.12至2019.4 | 因离职而退伙 |
2、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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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了赛纳投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上述退伙人员的退伙协议(转让协议)以及书面确认,并查阅了与退伙事项有关的资金交割凭证后认为,上述退伙人员的退伙均为自愿行为,系其与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已办妥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完成相应的资金交割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吴健、葛世凯作为离职人员仍持有赛纳投资份额的原因,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
1、吴健、葛世凯作为离职人员仍持有赛纳投资份额的原因
吴健于2016年11月入职迈得医疗,曾任发行人董事、技术中心负责人职务,葛世凯于2014年10月及2016年3月两次入职迈得医疗,曾任发行人制造中心负责人职务。鉴于该2人为公司发展作出过一定贡献,因此经其与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允许该2人继续持有赛纳投资的出资份额。
2、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
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在第十六条第4款对退伙情形作出如下约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在第十六条第5款对退伙情形作出如下约定: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在第十六条第6款对退伙情形作出如下约定: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具有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合伙企业应当向该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除上述条款外,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不存在其他关于必然退伙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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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了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并取得了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林军华出具的情况说明后认为,吴健、葛世凯作为离职人员仍持有赛纳投资份额的情形未违反《合伙协议》相关约定。
(十)赛纳投资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赛纳投资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事项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迈得医疗的股份均属于本企业所有,不存在以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2)本企业持有的迈得医疗的股份未设定质押;
(3)本企业持有的迈得医疗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在迈得医疗申请本次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本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或资料复印件,保证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所提供的书面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在资料提供中无隐瞒、弄虚作假和重大遗漏;
(6)如本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企业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责任。
2、经本所律师核查,赛纳投资现有全体合伙人就其所持赛纳投资出资份额事项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赛纳投资的财产份额均属于本人所有,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以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财产份额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财产份额的情形;
(2)本人持有的赛纳投资的财产份额未设定质押;
(3)本人持有的赛纳投资的财产份额不存在权属纠纷;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在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或资料复印件,保证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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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和完整的;所提供的书面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在资料提供中无隐瞒、弄虚作假和重大遗漏;
(6)如本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取得了赛纳投资及其全体合伙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核查后认为,赛纳投资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最近2年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6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变动后新增的核心技术人员来自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报告期初,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为林军华、郑龙和罗威。2018年7月罗威因个人原因自公司离职,同时罗坚、周大威和邱昱坤为公司报告期内新增的核心技术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罗坚、周大威入职公司时间较早,系通过公司内部培养而成长为核心技术人员,无需计入最近2年内变动人数及比例予以计算,因此发行人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人数及比例相对较小。同时,罗威离职前主要在发行人技术中心部门担任电气工程师职务,其负责工作为公司核心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且离职后其主要负责工作已由郑龙接替,故罗威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1的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上述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是否存在以摊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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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1)员工持股平台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2年12月4日,赛纳投资当时的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了赛纳投资《合伙协议》,后及时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共同委托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了合伙企业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2012年12月29日,迈得医疗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元的议案,由老股东林军华、陈万顺及新股东任宇红、赛纳投资共同增资认购,增资认购款共计1,800万元,其中赛纳投资认购308万股股份。 (2)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所律师取得了赛纳投资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逐项核查了赛纳投资历次合伙协议及入伙/退伙相关协议,调取了赛纳投资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入伙/退伙时的出资凭证或资金交割凭证,取得了赛纳投资、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及退伙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或书面确认,并核查了全体合伙人(包括退伙人)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各自的岗位职务等信息后认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均由发行人自主作出决策,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是否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是否存在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文件后认为,赛纳投资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存在特殊或优先权利,也不存在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赛纳投资《合伙协议》等文件后认为,赛纳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之间权益平等,员工通过赛纳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亦需遵循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员工入股的出资方式,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本所律师取得了赛纳投资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逐项核查了赛纳投资历次合伙协议及入伙/退伙相关协议,调取了赛纳投资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入伙/退伙时的出资凭证或资金交割凭证后认为,员工入股持股平台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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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且已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4、发行人已建立起持股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股权管理机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对员工因离职、死亡等情形规定的股份处置方式
(1)持股流转及退出机制
赛纳投资的合伙人通过入伙、退伙、转让等方式实现其持有的财产份额的流转和退出,《合伙协议》约定除当然退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⑤ 本协议规定或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伙人依据本条退伙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本条约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股权管理机制
赛纳投资《合伙协议》对股权管理的约定如下:
① 有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 合伙人退伙,其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价格另行约定。赛纳投资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① 自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迈得医疗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 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赛纳投资全体有限合伙人(董监高人员除外)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① 自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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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由迈得医疗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员工出现离职、死亡等情形的股份处置方式
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在第十六条第4款对退伙情形作出如下约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⑤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在第十六条第6款对退伙情形作出如下约定: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具有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合伙企业应当向该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赛纳投资全体有限合伙人出具承诺如下:
① 除经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同意外,有限合伙人与其他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得任意相互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也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② 若有限合伙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迈得医疗的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迈得医疗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迈得医疗解聘的,则该等有限合伙人将上述情形发生时所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
③ 若因有限合伙人自身原因违反服务年限提前辞职的,或有限合伙人与迈得医疗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不愿续约的,则上述有限合伙人将上述情形发生时所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
④ 若迈得医疗在承诺函约定的服务年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致有限合伙人离职,或劳动合同期满迈得医疗不愿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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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而致有限合伙人离职的,则该有限合伙人将所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
⑤ 若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则该等有限合伙人的全体继承人需将本人原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
⑥ 自受让取得赛纳投资的财产份额之日起三年内,有限合伙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股份及本人持有的赛纳投资财产份额。
5、持股平台的规范运行情况
本所律师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赛纳投资关于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事项的证明,核查了发行人及赛纳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等文件后认为,赛纳投资的《合伙协议》已经约定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事宜、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清算与解散等条款。该持股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行。
6、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及备案情况
该等核查意见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前述答复内容。
7、核查与结论
本所律师取得了赛纳投资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逐项核查了赛纳投资历次合伙协议及入伙/退伙相关协议,调取了赛纳投资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入伙/退伙时的出资凭证或资金交割凭证,取得了赛纳投资、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及退伙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或书面确认,并核查了全体合伙人(包括退伙人)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各自的岗位职务等信息后认为,赛纳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自设立起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
该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建立了持股平台内的流转、退出机制,并对员工因离职、死亡等情形规定了股份处置方式,符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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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1的相关规定。
三、《审核问询函》之“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问题之3
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等人系发行人报告期外曾经的股东。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一次增资及多次股权转让。
请发行人说明:(1)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等人的简历情况,入股及退出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涉及股份支付的,请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等;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3)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对赌协议、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4)整体变更及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如未缴纳,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等人的简历情况,入股及退出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等人的简历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等人持有公司股权时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1)盛建保于2003年3月至2003年4月期间任公司生产负责人,2003年4月盛建保转让公司股权后即从公司离职。
(2)张永明于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期间任公司生产负责人,2004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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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张永明转让公司股权后即从公司离职。
(3)谢万夫于2003年8月至2004年9月期间任公司工程师,2004年9月谢万夫转让公司股权后即从公司离职。
2、入股及退出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迈得有限系自然人股东林军华、陈万顺及盛建保共同投资于2003年3月10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因盛建保希望集中精力发展个人事业以及张永明看好迈得有限发展前景的原因,张永明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入股迈得有限,同时盛建保完成退出。2003年8月,因迈得有限出于企业发展目的希望引进在模具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谢万夫以及谢万夫本人看好医疗设备市场行情的原因,谢万夫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入股迈得有限。2004年9月,因张永明希望集中精力发展设备维修业务以及谢万夫希望独立发展模具业务的原因,张永明和谢万夫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
本所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取得了盛建保、张永明、谢万夫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查阅了相应的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价款支付凭证后认为,盛建保、张永明和谢万夫三人的入股及退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涉及股份支付的,请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等;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1、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情形具体如下:
(1)报告期初,发行人股份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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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4,269 | 71.15 |
2 | 陈万顺 | 1,423 | 23.7167 |
3 | 赛纳投资 | 308 | 5.1333 |
合计 | 6,000 | 100 |
(2)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并增加注册资本至6,270万元
2016年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发行数量不超过 270万股股票,由陈根财、颜燕晶、叶文岳和胡红英共同增资认购,认购价格为15元/股,股权认购款共计4,050万元,分别为:陈根财认购127.4万股,颜燕晶认购80万股,叶文岳认购42.6万股,胡英红认购20万股。前述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000万元增至6,270万元。本次新增股份于2016年4月13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至此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4,269 | 68.0861 |
2 | 陈万顺 | 1,423 | 22.6954 |
3 | 赛纳投资 | 308 | 4.9123 |
4 | 陈根财 | 127.4 | 2.0319 |
5 | 颜燕晶 | 80 | 1.2759 |
6 | 叶文岳 | 42.6 | 0.6794 |
7 | 胡红英 | 20 | 0.3190 |
合计 | 6,270 | 100 |
2016年3月7日,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增资情况出具了“天健验(2016)4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3月4日,公司已收到陈根财、颜燕晶、叶文岳和胡红英的股权认购款4,0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扣除发行费用375,471.70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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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为40,124,528.3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2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37,424,528.30元。
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陈根财、颜燕晶、叶文岳、胡红英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公告的《股票发行方案》及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16〕4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的各方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增资凭证后认为,本次增资系公司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规模、补充流动资金并改善公司财务结构而实施的融资行为,符合公司当时的实际需求;本次增资价格系综合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及截至2015年5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确定,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6年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情况
2016年5月间,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情况如下:
时间 | 卖出对象 | 买入对象 | 股份数(万股) | 单价(元/股) | 转让金额(万元) |
2016.5.18 | 陈根财 | 吴萍 | 4.00 | 5.00 | 20.00 |
2016.5.18 | 陈根财 | 吴萍 | 0.50 | 15.00 | 7.50 |
2016.5.18 | 陈根财 | 吴萍 | 0.50 | 25.00 | 12.50 |
2016.5.19 | 陈根财 | 吴萍 | 0.10 | 25.00 | 2.50 |
2016.5.25 | 吴萍 | 陈根财 | 0.10 | 26.00 | 2.60 |
上述股票交易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4,269 | 68.0861 |
2 | 陈万顺 | 1,423 | 22.6954 |
3 | 赛纳投资 | 308 | 4.9123 |
4 | 陈根财 | 122.4 | 1.9522 |
5 | 颜燕晶 | 80 | 1.2759 |
6 | 叶文岳 | 42.6 | 0.6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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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胡红英 | 20 | 0.3190 |
8 | 吴萍 | 5 | 0.0797 |
合计 | 6,270 | 100.00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交易记录,陈根财与吴萍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均价约为8元/股。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股权转让支付凭证后得知,陈根财与吴萍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实际系参考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15元/股,上述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萍已向陈根财补足了3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差价。
(4)2018年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情况
2018年10月至12月间,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情况如下:
时间 | 卖出对象 | 买入对象 | 股份数(万股) | 单价(元/股) | 转让金额(万元) |
2018.10.25 | 林军华 | 王瑜玲 | 0.1 | 8.00 | 0.8 |
2018.10.26 | 林军华 | 王瑜玲 | 187.9 | 4.00 | 751.6 |
2018.11.2 | 林军华 | 王瑜玲 | 82 | 4.00 | 328.00 |
2018.11.27 | 林军华 | 王瑜玲 | 0.4 | 10.00 | 4.00 |
2018.11.29 | 王瑜玲 | 财通投资 | 188 | 18.50 | 3,478.00 |
2018.12.5 | 王瑜玲 | 财通投资 | 82.3 | 18.50 | 1,522.55 |
上述股票交易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3,998.6 | 63.7735 |
2 | 陈万顺 | 1,423 | 22.6954 |
3 | 赛纳投资 | 308 | 4.9123 |
4 | 财通投资 | 270.3 | 4.3110 |
5 | 陈根财 | 122.4 | 1.9522 |
6 | 颜燕晶 | 80 | 1.2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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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7 | 叶文岳 | 42.6 | 0.6794 |
8 | 胡红英 | 20 | 0.3190 |
9 | 吴 萍 | 5 | 0.0797 |
10 | 王瑜玲 | 0.1 | 0.0016 |
合计 | 6,270 | 100.00 |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上述交易记录,取得了发行人及林军华、王瑜玲与财通投资共同签署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转让协议》,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访谈后认为,上述股权转让系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而实施,符合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需求;林军华与王瑜玲之间的转让价格系夫妻双方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前提下自由协商予以确定,王瑜玲与财通投资之间的转让价格系转让各方在充分考虑发行人净资产和盈利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共同确定。
2、涉及股份支付的,请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等
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林军华将其持有的赛纳投资92.80万元财产份额以1:5的价格分别转让与林栋、林君辉等35人,该转让价格为公司截至2015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2.51元/股的2倍取整确定,旨在激励林栋、林君辉等自然人为公司服务,构成股份支付,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如下:
项 目 | 序号 | 金额(元) |
林栋等其他自然人取得公司股份数量 | A | 928,000.00 |
林栋等其他自然人得公司股份时支付的对价 | B | 4,640,000.00 |
林栋等其他自然人取得公司股份支付的每股价格 | C=B/A | 5.00 |
每股公允价值[注] | D | 15.00 |
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 E=A*(D-C) | 9,280,000.00 |
注:根据公司2016 年2月 20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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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岳、胡红英、陈根财、颜燕晶发行股份2,7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故林栋等35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928,000股所对应的公允价值为13,920,000.00元。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及赛纳投资报告期内历次交易记录及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上述股权转让与财产份额转让的相关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访谈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股份支付的部分已完成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3、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
(1)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根据自然人股东提供的简历、情况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主要工作经历 |
1 | 林军华 | 1996年7月至2001年9月,任浙江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任玉环方圆塑化材料厂厂长; 2003年3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012年12月至今,任赛纳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4年1月至今,任聚骅设备执行董事、经理; 2018年6月至今,任迈得贸易执行董事、经理。 |
2 | 陈万顺 | 1997年至2000年,任职于山西医用高分子器材厂; 2001年至2002年,自主研发切管机; 2003年3月至今,任发行人比价中心主任; 2016年10月至今,任天津迈得监事。 |
3 | 陈根财 | 1987年1月至1998年1月,任浙北耐火材料厂销售员、副总经理; 1998年8月至2010年2月,任德清县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0年2月-2015年3月,任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4年12月至今,任职于浙江金磊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德清金磊置业有限公司、德清金磊建材有限公司、德清金磊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谋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 颜燕晶 | 2000年7月至今,任清港镇清港村卫生室财务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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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 | 主要工作经历 |
2016年7月至今,任玉环永禾阁保健品商行法定代表人。 | ||
5 | 叶文岳 | 2007年7月至今,任上海金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6 | 胡红英 | 1998年9月至2016年5月,历任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销售经理、营销总监、副总经理、董事; 2016年5月至今,为自由职业者。 |
7 | 吴萍 | 2004年5月至2007年10月,任湖州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2007年10月至2008年11月,任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2008年11月至今,任湖州金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副总。 |
8 | 王瑜玲 | 1993年3月至1999年7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楚门分行柜员; 1999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玉环县便民服务中心职员; 1999年12月至2013年2月,任玉环县楚门地方税务局征税员; 2013年7月至今,任发行人档案室主任。 |
(2)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序号 | 股东姓名 | 增资或受让股权 | 资金来源 |
1 | 林军华 | 2003年4月,林军华受让原股东盛建保持有的迈得有限股权2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2%),共计2万元。 | 均为林军华多年工作、经营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2004年10月,林军华受让原股东张永明、谢万夫持有的迈得有限股权39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39%),共计39万元。 | |||
2006年11月,林军华受让原股东陈万顺持有的迈得有限股权10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10%),共计10万元。 | |||
2009年5月,迈得有限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林军华认缴300万元。 | |||
2012年12月,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1800万元,林军华认缴1044万元。 | |||
2015年5月,林军华受让原股东任宇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75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1.25%),共计150.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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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 | 增资或受让股权 | 资金来源 |
2 | 陈万顺 | 2003年4月,陈万顺受让原股东盛建保持有的迈得有限股权1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1%),共计1万元。 | 均为陈万顺多年工作、经营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2004年10月,陈万顺受让原股东张永明、谢万夫持有的迈得有限股权9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9%),共计9万元。 | |||
2009年5月,迈得有限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陈万顺认缴100万元。 | |||
2012年12月,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1,800万元,陈万顺认缴348万元。 | |||
2015年5月,陈万顺受让原股东任宇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5万股(占注册资本总额0.4167%),共计50.25万元。 | |||
3 | 陈根财 | 2016年4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270万股,增加注册资本270万元,陈根财认购127.4万股,15元/股,股权认购款共计1,911万元。 | 均为陈根财多年工作、经营及投资积累的自有资金 |
2016年5月,陈根财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受让吴萍0.10万股,受让金额1.5万元。 | |||
4 | 颜燕晶 | 2016年4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270万股,增加注册资本270万元,颜燕晶认购80万股,15元/股,股权认购款共计1,200万元。 | 均为颜燕晶多年工作、经营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5 | 叶文岳 | 2016年4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270万股,增加注册资本270万元,叶文岳认购42.6万股,15元/股,股权认购款共计639万元。 | 均为叶文岳多年工作的薪酬所得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6 | 胡红英 | 2016年4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270万股,增加注册资本270万元,胡红英认购20万股,15元/股,股权认购款共计300万元。 | 均为胡红英多年工作的薪酬所得、投资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7 | 吴萍 | 2016年5月,吴萍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受让陈根财5.1万股,受让金额76.5万元。 | 均为吴萍多年工作的薪酬所得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 |
8 | 王瑜玲 | 2018年10-11月,王瑜玲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受让林军华270.4万股,受让金 | 均为王瑜玲多年工作的薪酬所得及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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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 | 增资或受让股权 | 资金来源 |
额1,084.4万元。 | 庭积累所得资金 |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相关的股份认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交易记录,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投资款缴纳相关凭证,并对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其关于出资资金来源的确认函,本所律师认为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
(3)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两名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财通投资和赛纳投资。
① 财通投资的基本情况
财通投资成立于2015年10月15日,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MA27U00F3F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285室,法定代表人为刘未,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财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0,000万元,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通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
本所律师查询了财通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审阅了该企业的公司章程,核查了该企业基本信息及其股东情况,核查了财通投资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上述情况说明,财通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② 赛纳投资的基本情况
赛纳投资系一家成立于2012年12月13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21059567298B”的《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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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台州市玉环县清港镇豪门花园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林军华,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赛纳投资成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额为308万元,其中林军华认缴出资额197.1万元,持有赛纳投资63.9934%的财产份额,系赛纳投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纳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财产份额(%) |
36. | 林军华 | 普通合伙人 | 209.4 | 67.9869 |
37. | 吴健 | 有限合伙人 | 13 | 4.2207 |
38. | 林君辉 | 有限合伙人 | 10 | 3.2467 |
39. | 林栋 | 有限合伙人 | 10 | 3.2467 |
40. | 熊金民 | 有限合伙人 | 7.6 | 2.4676 |
41. | 郑根福 | 有限合伙人 | 7 | 2.2727 |
42. | 段佐强 | 有限合伙人 | 4.4 | 1.4286 |
43. | 阮存雪 | 有限合伙人 | 4.2 | 1.3636 |
44. | 胡井发 | 有限合伙人 | 3.4 | 1.1039 |
45. | 张江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46. | 张海坤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47. | 尹广飞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48. | 冯六成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49. | 陈国强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50. | 葛世凯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3 |
51. | 叶剑锋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52. | 杨显华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53. | 刘保卫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54. | 周大威 | 有限合伙人 | 1.7 | 0.5519 |
55. | 苏为利 | 有限合伙人 | 1.7 | 0.5519 |
56. | 瞿建军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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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财产份额(%) |
57. | 郑龙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58. | 刘龙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59. | 黄贤鹏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60. | 朱桂山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61. | 王学元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62. | 秦厚林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63. | 罗坚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64. | 赵思彬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65. | 赵辉军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66. | 张加杰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67. | 吴列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68. | 王江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69. | 邵君华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70. | 彭旭光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合计 | 308 | 100 |
本所律师查询了赛纳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查阅了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核查了该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合伙人情况,并取得了赛纳投资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根据上述《情况说明》,赛纳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员工(包括已离职但仍持有股权的员工),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赛纳投资自成立至今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无其他对外投资。赛纳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
4、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3-3-1-219
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本所律师查询了财通投资、赛纳投资及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书面及网络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赛纳投资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情况调查表,对财通投资及其股东(追溯至浙江省财政厅)、赛纳投资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亲属关系、对外投资、任职情况及其亲属的对外投资、任职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财通投资、赛纳投资及其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除吴一凡为财通投资员工并由财通投资提名为公司董事,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军华系赛纳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原董事吴健、发行人部分现任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林栋、林君辉、阮存雪、张海坤、罗坚、郑龙、周大威)持有赛纳投资出资份额外,公司其他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正当利益的关系。
(三)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对赌协议、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涉及的交易记录、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财务凭证、验资报告等,对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股东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承诺,该等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于自身所有,不存在对赌协议,也不存在以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对赌协议,也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四)整体变更及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如未缴纳,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3-3-1-2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及历次股权转让时各股东履行的纳税义务情况如下:
1、2003年4月,迈得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各方协商一致均按注册资本1:1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因此转让方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03年8月,迈得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各方协商一致均按注册资本1:1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因此转让方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04年10月,迈得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各方协商一致均按注册资本1:1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因此转让方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06年11月,迈得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各方协商一致均按注册资本1:1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因此转让方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5、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玉环县地方税务局楚门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缴款书,迈得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股东林军华、陈万顺已就本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不存在未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情形。
根据玉环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的证明,迈得医疗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股东的个税已申报缴纳,不存在欠税情况。
6、2015年5月,迈得医疗第一次股份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各方协商一致均按照发行人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确定,转让价格为2.01元/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玉环县地方税务局楚门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缴款书》及其他相关缴税凭证,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完成申报缴纳,不存在未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7、2016年5月,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
2016年5月间,陈根财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5.1万股转让给吴萍,吴萍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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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转让,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0.1万股转让给陈根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各股东于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记录,上述陈根财与吴萍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均价约为8元/股。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股权转让支付凭证后得知,陈根财与吴萍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实际系参考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15元/股,上述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萍已向陈根财补足了3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差价。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与陈根财取得股份时的价格相同,该等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8、2018年10月--12月,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
(1)2018年10月--11月间,林军华将其持有的270.40万股发行人股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四次协议转让给王瑜玲,具体交易流程如下:2018年10月25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1,000股,交易价格为8元/股;2018年10月26日,通过盘后协议转让1,879,000股,交易价格为4元/股;2018年11月2日,通过盘后协议转让820,000股,交易价格为4元/股;2018年11月27日,通过集合竞价转让4,000股,交易价格为10元/股。上述交易流程及交易价格为林军华与王瑜玲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自由协商予以确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出具的《税收缴款书》,上述林军华相关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完成申报缴纳,不存在未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2)2018年11月--12月间,王瑜玲将其持有的270.30万股发行人股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两次协议转让给财通投资,该等转让价格系转让各方在充分考虑发行人净资产和盈利水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确定为18.50元/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相关规定,王瑜玲向财通投资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该法规相关要求,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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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问询函》之“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问题之5根据发行人公开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产品责任诉讼和商业秘密纠纷,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未提及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2)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3)相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上述商业秘密纠纷对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相关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如下:
(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诉讼材料,并通过网上检索等方式履行了核查手段,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一起质量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原告)因与发行人(被告)发生产品责任纠纷事宜,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8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174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8月22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①判令被告对产品进行维修并使之达到《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若维修不成则退还货款80万元;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96.174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10月27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扬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发行人对其销售给原告的产品进行修理,并使该设备达到原被告签署的《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修理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20日内;②发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164,605.65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14,365.00元。
2016年11月16日,发行人就上述(2015)扬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已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接案受理。2017年9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10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4,365元,由上诉人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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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8日,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就上述纠纷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就上述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主张损失赔偿共计1,243,810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尚未就上述案件作出判决。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支付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164,605.65元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用14,365.00元,上述设备已经维修完毕并由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正常使用,发行人已根据维修设备所需的材料、人工确认相应的维修费用。就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2018年10月再次提起的诉讼事项,发行人认为其败诉可能性较小,故《审计报告》未就此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诉讼材料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通过网上检索等方式履行了核查手段后认为,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
1、公司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公司秉承“持续改进、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通过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不断寻求时机,利用数据分析、纠正预防措施、内审、管理评审等对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持续改进。《质量手册》是公司依据ISO9001:2015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包含的要素,描述了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文件。公司制定的与质量控制相关的主要程序文件如下所示:
序号 |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 文件类型 |
1 | MD-QP-002 | 质量记录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2 | MD-QP-008 | 营销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3 | MD-QP-009 | 设计与开发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4 | MD-QP-010 | 设计与工程变更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5 | MD-QP-011 | 采购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6 | MD-QP-012 | 供应商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7 | MD-QP-013 | 生产过程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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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 文件类型 |
8 | MD-QP-014 | 测量设备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9 | MD-QP-015 | 产品监视与测量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0 | MD-QP-016 | 产品标识与追溯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1 | MD-QP-017 | 产品防护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2 | MD-QP-018 | 内审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3 | MD-QP-019 | 不合格品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4 | MD-QP-020 | 数据分析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5 | MD-QP-021 |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16 | MD-QP-022 | 客户反馈意见及满意度管控程序 | 质量控制程序 |
公司从研发设计、采购、合同评审、生产流程、部门协调、客户反馈等方面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从文件记录、安全、环境、信息整理等方面规范控制,使质量管理体系得以规范、有效运行,确保产品质量,具体控制措施情况包括:
(1)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措施
在合同签订之前,公司会根据客户的技术、工艺、质量标准初步,先与客户初步确定技术方案,并对客户要求及其技术标准进行初步评估,确保公司具备生产满足客户要求的设备的能力,在此基础上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公司在签订销售合同、下达生产任务单后,技术中心会同工艺部门、质量部门、生产部门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讨论与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设备的3D图,然后技术部门再次组织公司内部部门对3D图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公司各部门对设备的设计达成统一意见,最后邀请客户技术人员来公司对3D图进行评审和确定。公司通过各个部门反复的技术评审,确保设备产品质量满足客户要求。
公司针对技术方案设计制定了包括《设计与开发管控程序》《电气设计基本规范》《机械制图基本规范》《技术图纸编号规定》《设计与工程变更管控程序》等在内的多项操作规范,为公司质量控制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2)原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措施
公司对原材料采购和加工实施质量控制,对于气缸、电机、PLC等标准件,公司从SMC中国有限公司、欧姆龙自动化系统(杭州)有限公司等国内外知名的标准件供应商中采购,相关产品均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合格证;在原材料采购入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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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前,质量中心会根据物料的特性实施抽检、全检及重点物料的监控等质量控制措施;定制采购件及外协件等零部件质量,公司会对关键零件、关键工序实施加工过程质量控制,由专职人员检验,确保定制采购件和外协件能够满足公司产品设计要求。公司根据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售后服务等定期对供应商实施评价,实行末位供应商淘汰制。
(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公司在产品组装生产过程中,电工、钳工、调试等专职人员根据《装配电工工序检验标准》、《装配钳工工序检验标准》、《成品验收流程》等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不合格品由专人负责跟进处理,并做相应的原因分析及纠正预防措施;公司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各部门的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同时,公司设立合理化建议流程制度,鼓励生产人员对生产过程优化提出建议,由责任部门完成处理。公司设备在完工前会使用客户的耗材物料进行调试,确保设备能够正常生产出客户的耗材产品。
(4)客户意见及售后质量管控措施
在设备销售之后,公司会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相应的意见,由售后部门统一整理汇总并反馈至质量中心、技术中心、制造中心等相关部门;在客户需要对设备进行售后维护时,售后部门及时与客户联系,并根据故障情况联系各部门响应解决,对售后过程中出现的状况进行记录;公司定期召开售后质量问题分析会,对其售后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客户建议及售后处理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2、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和完善了质量管理相关制度,从研发设计、采购、合同评审、生产流程、部门协调、客户反馈等方面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从文件记录、安全、环境、信息整理等方面规范控制,使质量管理体系得以规范、有效运行,确保产品质量。
根据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0日出具的《证明》及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聚骅设备、迈得贸易、慧科智能、天津迈得、苏州迈得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市场监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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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本所律师查阅了国家关于质量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取得了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相关内控制度及相关情况,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具备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除涉及一起质量纠纷外,不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且该纠纷涉及的赔付金额占发行人净利润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影响较小。
(三)相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上述商业秘密纠纷对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1、相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于2007年初开始自主研发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以下简称“三通机”),并于同期开始申请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且于2009年初开始批量生产、销售,同时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形式,对自有技术秘密进行保护。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张义辉在发行人处任职,负责公司研发工作,并与发行人签订了保密协议。2008年至2011年1月期间,张秋泉在发行人处任职,负责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并与发行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张义辉与张秋泉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了发行人的“三通机”相关技术图纸资料、信息并据为己有。2010年10月,张义辉与其妻子杨慧共同出资设立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其中张义辉负责技术开发,杨慧负责财务和销售。2011年初张秋泉从发行人处离职并受聘于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工作。2011年1月,张义辉利用从发行人窃取的技术生产“福丰”牌三通机,并通过张秋泉的牵线介绍将该等产品销售至发行人客户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生产并销售40台三通机。
2014年5月22日,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义辉、张秋泉(合称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8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台玉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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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张义辉、张秋泉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上述三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浙台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7日,发行人就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义辉、张秋泉、杨慧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行为,并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627.899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7年8月7日,发行人向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8月8日,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①准许原告撤回起诉;②案件受理费55,753元,减半收取27,8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76.5元,由原告承担。
2017年8月28日,发行人(原告)就上述商业秘密纠纷事宜调整被告范围及相应诉讼金额后再次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义辉、张秋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行为,并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6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8年4月23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出具(2017)浙1021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即停止披露、生产含有原告“三叉件上料装置”和“三叉件扶正机构的结构设计”的技术信息,及使用该技术信息生产、销售“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
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3万元,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加倍向原告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43,840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已进入申请执行程序。
2、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
发行人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了包括《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竞业禁止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内控管理制度,并通过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保密机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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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员工的适用范围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定义,设立了内部保密组织机构负责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加强了对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例如对涉密信息载体加锁或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由专门人员负责涉密文件集中管理、员工离职必须移交所有涉密资料并依法继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规定,同时制定了泄密的处罚措施。公司与入职员工均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协议中具体细化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范围,明确了员工的具体保密义务及保密期限、违约责任,预防公司商业秘密发生泄露,达到事前减少商业秘密及产权纠纷的目的。
(2)公司根据《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公司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制定了《竞业禁止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对象、竞争关系定义及竞业限制的起止时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规范了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同时严格审核新入职员工与其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及是否与原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等内容,预防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者与其他单位发生商业秘密纠纷。
(3)对于公司研发成果的管理,公司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分工及职务发明权属等问题,规定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或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属归公司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公司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申请专利的,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专利。同时,公司对已经成形的技术、产品及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确保公司核心技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竞业禁止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3-3-1-229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文件,抽样审核了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比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后认为,发行人通过明确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以及制定各项内控管理制度等保护措施,实现了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3、上述商业秘密纠纷对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就上述发行人与张义辉、张永泉等发生的商业秘密纠纷,公司在知悉技术失密事件后,立即采取法律手段以防止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被进一步不法侵害的可能。后经有权司法机关判决,上述被告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入刑。同时发行人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上述侵权人已停止侵权行为,不再生产同类型产品,该等侵权行为得以有效制止。该技术失密事件发生后,公司更加注重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进一步改善有关保密方式,针对有可能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加强了管理,并对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作出严格限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再出现类似商业秘密失窃事件。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制定的相关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抽查审阅了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现有商业秘密保护程序,并查阅了相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材料后认为,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措施有效;在商业秘密被侵权后,发行人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权,目前侵权人已停止侵权行为,不再生产同类型产品,该等侵权行为得以有效制止,未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更加注重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进一步改善有关保密方式,针对有可能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加强了管理,并对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作出严格限制,公司未再出现类似商业秘密失窃事件。
五、《审核问询函》之“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问题之7
请发行人说明:受让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具体过程,是否向实际控制人支付对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技术来源进行全面核查,并就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相关风险、技术来源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3-3-1-230
回复如下:
(一)受让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具体过程,是否向实际控制人支付对价
公司曾于2011年6月、2012年6月及2012年8月分别与林军华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林军华将其拥有的共计18项专利转让给公司,该等专利相关变更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公司未支付对价。上述专利转让完成后,林军华未再以个人名义拥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利权。 (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技术来源进行全面核查,并就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相关风险、技术来源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包括变更文件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权属资料,取得了发行人受让专利相关协议,核查了发行人征信报告、资产查询机构出具的查询结果,检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资料,并就发行人核心技术权属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相关风险、技术来源纠纷或潜在纠纷等内容对实际控制人林军华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相关情况说明后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权属清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风险,不存在技术来源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审核问询函》之“四、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问题之14
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金额、占比极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将披露的关联方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比对,以确保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回复如下: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林军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陈万顺:持有发行人22.70%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比价中心主任。
2、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3-3-1-231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林军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林栋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林君辉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吴一凡 | 董事 |
李文明 | 独立董事 |
娄杭 | 独立董事 |
黄良彬 | 独立董事 |
罗永战 |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
阮存雪 | 监事 |
张海坤 | 监事 |
邱昱坤 | 持有慧科智能15%股权 |
与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
(2)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田昆仑 | 公司第一、二届独立董事,于2019年4月卸任 |
朱建 | 公司第一、二届独立董事,于2019年4月卸任 |
罗坚 | 公司第二届董事,于2019年4月卸任 |
吴健 | 公司第二届董事,于2018年6月辞职 |
杨雷庆 | 公司第二届监事,于2018年6月辞职 |
夏涛 | 公司原副总经理,于2016年8月辞职 |
汪爱民 | 公司第一届董事,于2016年2月卸任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3-3-1-232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金飞昂 | 公司第一届监事,于2016年2月卸任 |
与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
3、关联法人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赛纳投资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军华控制的企业 |
东莞市派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公司原监事会主席杨雷庆持有其5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
杭州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吴一凡担任董事的企业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申报对发行人独立董事吴一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清单,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访谈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检索查询了天眼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并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相关《审计报告》后认为,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已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七、《审核问询函》之“七、关于其他事项”问题之33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及其合法合规性。
回复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3-3-1-233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2016年12月末、2017年12月末、2018年12月末、2019年6月末的员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审计报告》,取得了发行人就上述事项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并就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形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均与其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
八、《审核问询函》之“七、关于其他事项”问题之35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十四条规定,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的合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完善披露内容。回复如下:
(一)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的合同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情况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情况
序号 | 合同编号 | 采购方 | 销售方 | 销售产品 | 合同签订日 |
1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50320024) |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血液净化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5.04.08 |
2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50309016) | 江西科伦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5.06.13 |
3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51007061) | 上海普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5.11.11 |
4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112009)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1.20 |
5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131008) |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3.15 |
6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308045) | 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3.18 |
7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308048) | 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4.06 |
8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12008)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1.20 |
9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41247)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4.12 |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3-3-1-234
序号 | 合同编号 | 采购方 | 销售方 | 销售产品 | 合同签订日 |
10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608062)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6.06 |
11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624052) | 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6.08 |
12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618087)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6.22 |
13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514029) |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7.07 |
14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8012092)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08.05 |
15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013063) |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11.12 |
16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1105068) | 迈龙(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12.26 |
17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61203071)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6.12.29 |
18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216020) | 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04.22 |
19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107005) |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血液净化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05.22 |
20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612065) | Ailiton LLC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08.25 |
21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808091) |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09.20 |
22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50245)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血液净化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09.25 |
23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1102105)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7.11.15 |
24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120152)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1.8 |
25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80102011) |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1.09 |
26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70222023) | 上海凯乐输液器厂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1.26 |
27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80125017) | 江西益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1.26 |
28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80310032) | 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3.25 |
29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80226026) | 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6.17 |
30 | 设备销售合同(MD20180622074) |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血液净化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07.11 |
31 | 设备销售合同 (MD20180927112) | 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 迈得医疗 | 安全输注类医用耗材智能装备 | 2018.12.31 |
2、重大借款合同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3-3-1-235
合同编号 | 借款方 | 借款金额(万元) | 年利率(%) | 借款日 | 还款日 | 担保 方式 | 保证人 |
2015年玉清(借)人字2025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5.61 | 2015.05.20 | 2016.04.11 | 保证 担保 | 林军华 陈万顺 |
2015年玉清(借)人字2049号 | 500.00 | 4.6 | 2015.09.07 | 2016.04.11 | |||
2016年玉清(借)人字2017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4.35 | 2016.05.26 | 2016.09.26 | 保证 担保 | 林军华 陈万顺 王瑜玲 颜君彬 |
2016.12.23 | |||||||
2017.03.31 | |||||||
2017.04.01 | |||||||
2016年借字00791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5.06 | 2016.06.24 | 2016.07.01 | 保证 担保 | 林军华 王瑜玲 |
2016.09.22 | |||||||
2016.11.07 | |||||||
2016.11.30 | |||||||
2016年玉清(借)人字2034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 | 4.35 | 2016.11.11 | 2017.04.27 | 保证 担保 | 林军华 陈万顺 王瑜玲 颜君彬 |
2019年玉清(贴)人字3001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94.41 | 3.3 | 2019.05.21 | 票据到期日 | - | - |
3、重大保函情况
(1)2017年1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签订编号为2017年玉(函)字002号《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具体信息如下:
保函/备用信用证类别: | 预付款保函 |
开立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
申请人(被担保人): |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受益人: | Ailiton LLC(Russia) |
货物: | Blood Visible Collection Needle Assembly Machines |
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 | 856,100.00美元 |
保函/备用信用有效期: | 收到预付款之日(2017年1月25日)起生效,至2017年9月6日取消 |
由于上述保函对应货物已完成发货并验收,该保函于2017年9月6日取消。
(2)2017年8月3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签订编号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3-3-1-236
2017年玉(函)字026号《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具体信息如下:
保函/备用信用证类别: | 预付款保函 |
开立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
申请人(被担保人): |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受益人: | Ailiton LLC(Russia) |
货物: | Blood Visible Collection Needle Assembly Machines |
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 | 1,250,000.00美元 |
保函/备用信用有效期: | 收到预付款之日(2017年9月11日)起生效,至2019年1月1日 |
由于上述保函对应货物已完成发货并验收,该保函于2019年1月1日取消。
4、重大资产购置合同
合同名称 | 所有 权人 | 权属证号 | 取得 方式 | 土地 用途 | 位置 | 土地面积(m2) | 是否 抵押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310212019A21004) | 迈得 医疗 | 浙(2019)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02555号 | 出让 | 工业 用地 | 玉环市沙门镇五门产业功能区启动区西部 | 40,213.00 | 未抵押 |
(二)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完善披露内容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原件,向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金融机构、客户、供应商进行了函证,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对发行人的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就发行人是否存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了查证,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合同台账及相关《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并核对至发行人的销售收入明细后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十四条规定,补充完善披露了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重大合同,该等合同的签订均具有合理商业背景,且均已履行完毕并实现收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3-3-1-237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9H079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
经办律师:章 杰
签署: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8-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8-3-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编号: TCYJS2019H1063号致: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得医疗” 、“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19H0337号《法律意见书》、TCLG2019H0505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19H068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TCYJS2019H079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及TCYJS2019H079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落实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TCYJS2019H0337号《法律意见书》和TCLG2019H0505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8-3-3
《反馈意见落实函》问题之4
发行人向 Ailiton LLC(俄罗斯)销售的安全输注类连线机单价较高。安全输注类连线机系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该类产品收入约占发行人收入的50%或60%。2016年至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发行人该类设备单台平均售价分别为250万元、148万元、142万元和169万元。2019 年上半年,发行人共销售该类设备24台,其中向Ailiton LLC(俄罗斯)销售的1台可见回血采血针自动组装机单价为856万元,大幅高于报告期该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向Ailiton LLC(俄罗斯)销售的该设备毛利率达到54%,高于该类设备平均毛利率约6个点。问询函回复解释,上述向Ailiton LLC销售的设备价格较高,系技术要求较高。同时,问询函回复还说明了Ailiton LLC的基本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临床诊断实验室设备和成本材料的开发者和制造商,在2017年开始进行医疗耗材的一个新项目。请发行人:(1)结合该台向Ailiton LLC销售的组装机与公司其他同类产品在技术、规格和成本方面的主要差异,说明上述设备售价和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Ailiton LLC在2017年开始进行医疗耗材的一个新项目,2017年8月与发行人签订上述设备供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00%预付款。请结合Ailiton LLC上述医疗耗材新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其向发行人采购该台技术要求较高的组装机的合理性。(3)请说明Ailiton LLC支付上述预付款或设备款的账户名称,是否存在异常,并请结合发行人上述合同签署、设备设计、生产、交付、验收以及收到设备款等各个时间节点,说明合同执行周期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第
(1)、(3)项发表核查意见。
此外,问询函回复显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实施的走访、函证确认的发行人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销售金额占比均达90%以上,请说明对上述俄罗斯客户实施走访、函证程序的时间、人员、方式和取得的证据,以及相关程序的独立性和可靠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上述俄罗斯客户除上述走访、函证以外所采取的其他核查程序及取得的内外部证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核查程序和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8-3-4
回复如下:
(一)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向Ailiton LLC(俄罗斯)销售安全输注类连线机产品事项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情况
1、基础资料的核查及取得
(1)本所律师首先向发行人提供了包括重大合同签署、履行等情况在内的详细尽职调查资料清单,要求发行人及其相关业务负责人根据清单内容提供详细的书面资料。
(2)本所律师在取得发行人根据清单要求对应提供的书面资料后,进一步与发行人相关业务负责人沟通交流,并对该等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3)在取得发行人提供的其与Ailiton LLC签署的销售协议原件后,本所律师对该销售协议进行审核,就协议约定的产品规格/数量、销售价款、付款时间/方式、交货时间/方式、安装验收、争议解决等主要条款及相应技术方案与发行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核实了该协议具体履行情况。
(4)根据上述了解到的情况,本所律师进一步取得了中国银行出具的由Ailiton LLC向发行人支付的全部货款(即100%预付款)的国际结算贷记通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玉环支行签署的受益人为Ailiton LLC的《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预付款保函)、专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国际运费发票、宁波北仑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货运提单、Ailiton LLC出具的安装确认单等外部证据资料。
(5)本所律师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出口金额证明文件,并与发行人外销金额核对一致。
(6)本所律师相应取得了发行人相关技术人员赴俄罗斯为Ailiton LLC提供设备安装协助的机票行程单、酒店预订信息及相应的差旅费报销记录等证明材料。
2、关于Ailiton LLC相关基本企业信息的核查
本所律师通过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网站https://www.nalog.ru对Ailiton LLC(俄语原名“ЭЙЛИТОН”)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检索,核实了其在该网站登记的企业名称、登记号码、注册地址等信息与销售合同相一致,并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Ailiton LLC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
3、对Ailiton LLC履行的函证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8-3-5
根据上述销售协议的履行情况及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1月一次性全额确认相应销售收入856.025万元。2019年7月25日,本所吴旨印律师(系迈得医疗IPO项目协办律师)的工作电子邮箱收到了关于Ailiton LLC三年及一期(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询证函回函相关的电子邮件(来件地址为belenkova@unimed.ru),该电子邮件附件所载的无异议回函(包括回函金额无异议并确认不存在关联关系)由Ailiton LLC相关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Ailiton LLC公章后,制作成电子扫描件方式由吴旨印律师独立在邮件中下载接收。
4、对Ailiton LLC履行的访谈程序
2019年7月25日,本所章杰律师(系迈得医疗IPO项目签字律师)会同广发证券李晨(系迈得医疗IPO项目组成员)、天健会计师马晓英(系迈得医疗IPO项目组成员)于发行人注册地一楼会议室对Mikhall Shigaev(担任Ailiton LLC的Project Director职务)进行了视频访谈,就发行人与Ailiton LLC的合作背景、合同履行情况及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内容进行了访谈确认,并履行了访谈现场拍照、视频截屏及取得访谈对象名片(照片形式)等留痕程序。同时,本所律师查阅了Mikhall Shigaev的护照信息及Unimed集团(通过其官网查询得知,Ailiton LLC系该集团旗下三大公司之一)对其颁布的奖励证书(本人与证书合照)等资料,核实了Mikhall Shigaev系Ailiton LLC正式员工的身份。在上述视频访谈结束后,Mikhall SHIGAEV进一步签署了相应的纸质访谈记录并加盖Ailiton LLC公章后通过DHL寄回,经本所律师查阅,该快递的发件人为Ailiton LLC,发件地址与其在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网站登记内容及销售合同中约定地址相一致。
5、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确认
为进一步核实发行人与Ailiton LLC相关销售协议的履行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相应的访谈,确认上述销售协议已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核查程序的独立性和可靠性,上述核查程序和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本所律师在核查发行人向Ailiton LLC销售安全输注类连线机产品相关事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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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均系独立完成。本所律师在取得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包括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检索交易对方基本信息及独立取得询证函回函、对交易对方进行访谈核实、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等核查程序,取得了包括销售协议、收款凭证、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代理国际运费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提单、海关证明、出差证明、安装确认单、询证函回函、访谈记录等一系列内外部证据。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履行的上述核查程序具备独立性和可靠性,上述核查程序和证据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9年10月13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下接签署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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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9H106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
经办律师:章 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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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ZHEJIANG 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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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释义 ...... 10
第一部分引言 ...... 12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12
二、 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13
三、 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 14
第二部分正文 ...... 1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6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3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6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4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 9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9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9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0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0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3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5
二十二、 结论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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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公司/迈得医疗/发行人 |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迈得有限 | 台州迈得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原名为台州迈得自动化有限公司 |
聚骅设备 | 玉环聚骅自动化设备零件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迈得 | 天津迈得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迈得国际 | 迈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
苏州迈得 | 苏州迈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迈得贸易 | 迈得(台州)贸易有限公司 |
慧科智能 | 慧科(台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
赛纳投资 | 台州赛纳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财通投资 |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元 | 人民币元 |
《公司法》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审核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编报规则》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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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规则》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章程指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现行有效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 经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
本次发行上市 | 公司本次境内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A股 | 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之普通股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广发证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健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坤元评估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报告期、最近三年 | 2016年、2017年、2018年 |
《审计报告》 |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1889号”《审计报告》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1890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
《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1892号”《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1893号”《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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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编号:TCLG2019H0505号
致: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1.本所简介本所成立于1986年4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负责人:章靖忠。邮政编码:310007,电话号码:0571-87901110(总机),传真:0571-87902008。
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公司购并、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事务;目前有200余名专业人员。2000年本所获得司法部授予的“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2005年、2008年,本所两次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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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办律师简介傅羽韬律师傅羽韬律师于199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羽韬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法律服务,具有多年的证券法律业务从业经历,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章杰律师章杰律师于2004年加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杰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等法律服务,具有多年的证券法律业务从业经历,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 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及其制定与修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发行人的董事、发行人的监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的诉讼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
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开展的工作自2018年11月开始。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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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单独或综合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查验方式,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查验或进一步复核。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查验或进一步复核的结果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此外,在对某些事项的合法性的认定上,本所律师充分考虑了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确认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或依据。本所律师积极组织、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时沟通并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解决发行上市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讨论复核。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贵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贵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三、 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本报告日期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所取得的文书,在履行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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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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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4 根据《公司法》与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发行人于2019年4月30日召开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且不超过2,090万股(公司本次A股发行将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09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045万股。上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1.5 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同时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股票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具体包括: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注册发行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2)确定及调整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拟上市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以及本次发行费用构成及分摊原则等;
(3)审阅、修订、签署及出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4)处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允许范围内,调整、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本次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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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若募集资金不足,则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签署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
(5)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6)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聘用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8)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政策性文件有所调整,则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9)办理与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一切事宜。
授权有效期为24个月,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
1.6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召开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进行了核查,并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原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发行人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作出批准股票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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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核准。
二十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6 发行人的法律地位
发行人是由原台州迈得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0747713308W号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公司由林军华、陈万顺共同发起设立,现注册资本为6,27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军华,公司经营范围为“模具、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实验分析仪器、塑料制品、工业机器人、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2.7 发行人存续的合法性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8 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发行人在合法存续期间,依照其《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从事的业务活动与其法定行为能力相一致。
2.9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限制性条款
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中不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规定。
2.10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书面审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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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与发行人主体资格相关的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原件,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重大合同文件原件,并就相关文件是否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规定与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面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经合法程序注册成立,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十五、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5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3.5.1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公司组织机构。
3.5.2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5.3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5.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270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5.5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且不超过2,090万股(公司本次A股发行将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09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045万股。上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3.6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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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要求。
3.6.2 发行人前身迈得有限于2003年3月10日注册成立;2012年12月14日,迈得有限按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6.3 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6.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的选举聘任文件等材料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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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资产查询机构出具的查询文件等材料,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专利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6.5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7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3.7.1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3.2节内容,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的规定。
3.7.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270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项的规定。
3.7.3 根据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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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行人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项的规定。
3.7.4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标准。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与2018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7,788,786.96元、49,094,225.63元,发行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214,895,679.90元。
3.8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结合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等文件披露的相应内容,分别针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方面,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核查方式进行了查验。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十六、 发行人的设立
4.1 迈得有限的设立
迈得有限成立于2003年3月10日,企业成立时的名称为“台州迈得自动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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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迈得有限的设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有关迈得有限设立后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历史沿革的详细情况,本所律师将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予以披露。
4.2 迈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4日,迈得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其变更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4.2.1 迈得有限的内部批准
2012年9月6日,迈得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迈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为“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以2012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迈得有限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委托天健为审计机构,以2012年7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对迈得有限的净资产进行审计。
2012年11月30日,迈得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确认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坤元评报[2012]415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天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12]5191号”的《审计报告》。同意以迈得有限截至2012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5,557,959.77元折合股份42,000,000股,超出股本部分净资产3,557,959.77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各股东以其持有的迈得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发行人股份,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4.2.2 资产审计
根据天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12]5191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2年7月31日,迈得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5,557,959.77元。
4.2.3 资产评估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编号为“坤元评报[2012]415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12年7月31日,迈得有限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56,098,81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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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发起人协议的签署
发行人的发起人林军华、陈万顺于2012年11月10日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同意将共同出资设立的迈得有限按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设定为4,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
4.2.5 名称变更核准
2012年12月3日,公司取得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台工商)名称变核内[2012]第243079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2.6 验资
天健于2012年12月4日出具编号为“天健验[2012]382号”的《验资报告》,对迈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予以审验。
4.2.7 创立大会召开
2012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参与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关于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的报告》、《关于创立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说明》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和除职工代表监事以外的监事会成员。
4.2.8 工商登记
2012年12月14日,发行人办理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并取得了注册号为“331021000056248”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住所为玉环县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为林军华,经营范围为“自动化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化工辅料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实收资本为4,200万元。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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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起人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3,150 | 75 |
2 | 陈万顺 | 1,050 | 25 |
合计 | 4,200 | 100 |
4.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书面审查了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天健分别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等文件的原件,查阅了经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的原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于2012年12月5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见证了发行人发起人现场审议各项议案、投票表决并在会议决议等文件上签字的全部过程。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变更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关于变更设立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在变更设立过程中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折为公司股本,并就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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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发行人的独立性
5.10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5.10.1 根据发行人持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模具、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实验分析仪器、塑料制品、工业机器人、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5.10.2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经营场所,了解发行人开展业务的主要流程;本所律师还与发行人部分负责人进行了面谈,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各自实际从事的业务范围及相互间的关联交易,并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股东赛纳投资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获得核准的经营范围中规定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11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11.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
5.11.2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查阅了天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验[2012]382号”、“天健验[2012]423号”及“天健验[2016]46号”的《验资报告》原件,书面审查了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财产权利证书原件,通过网络检索、向财产登记机关查证等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及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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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考察了发行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场所和机器设备,并就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与发行人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的承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12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12.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未在股东单位及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5.12.2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和任免,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5.12.3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关联企业。
5.12.4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了其在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等情况,书面审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和聘任的会议决议等文件原件,并查证了发行人员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13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13.1 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营销中心、技术中心、财务中心、制造中心、信息中心及质量中心等内部职能部门。
5.13.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和了解,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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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和办公机构与股东单位完全分开,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5.13.3 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与股东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5.13.4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会议记录等文件原件,与发行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面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14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14.1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其财务人员未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5.14.2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14.3 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5.14.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5.14.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将以发行人名义获得的借款转借给股东使用。
5.14.6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核查了天健为发行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等文件的原件,对发行人的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与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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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15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研发系统和配套设施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并针对发行人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流程和具体运作模式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
5.16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5.17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5.18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关于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要求,结合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中的相应内容,根据具体核查事项所需而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查验方式进行了查验。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2)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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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发起人和股东
6.1 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记载,发行人的发起人为自然人林军华、陈万顺。
6.2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6.2.1 非自然人股东
(1)赛纳投资
赛纳投资现持有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21059567298B”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台州市玉环市清港镇豪门花园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林军华,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赛纳投资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额为人民币308万元,赛纳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财产份额(%) |
71. | 林军华 | 普通合伙人 | 209.4 | 67.9869 |
72. | 吴健 | 有限合伙人 | 13 | 4.2207 |
73. | 林君辉 | 有限合伙人 | 10 | 3.2467 |
74. | 林栋 | 有限合伙人 | 10 | 3.2467 |
75. | 熊金民 | 有限合伙人 | 7.6 | 2.4676 |
76. | 郑根福 | 有限合伙人 | 7 | 2.2727 |
77. | 段佐强 | 有限合伙人 | 4.4 | 1.4286 |
78. | 阮存雪 | 有限合伙人 | 4.2 | 1.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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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财产份额(%) |
79. | 胡井发 | 有限合伙人 | 3.4 | 1.1039 |
80. | 张江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81. | 张海坤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82. | 尹广飞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83. | 冯六成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84. | 陈国强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85. | 葛世凯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3 |
86. | 叶剑锋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87. | 杨显华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88. | 刘保卫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89. | 周大威 | 有限合伙人 | 1.7 | 0.5519 |
90. | 苏为利 | 有限合伙人 | 1.7 | 0.5519 |
91. | 瞿建军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92. | 郑龙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93. | 刘龙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94. | 黄贤鹏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95. | 朱桂山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96. | 王学元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97. | 秦厚林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98. | 罗坚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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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财产份额(%) |
99. | 赵思彬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100. | 赵辉军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101. | 张加杰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102. | 吴列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103. | 王江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104. | 邵君华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105. | 彭旭光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合计 | 308 | 100 |
根据赛纳投资有限合伙人于2016年12月出具的《承诺函》,上述有限合伙人均承诺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并承诺自受让取得赛纳投资的财产份额之日起三年内:1.除经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同意外,上述有限合伙人与其他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得任意相互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也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2.若上述有限合伙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迈得医疗的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迈得医疗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迈得医疗解聘的,则上述有限合伙人将上述情形发生时所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3.若因上述有限合伙人自身原因违反服务年限提前辞职的,或有限合伙人与迈得医疗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不愿续约的,则上述有限合伙人将上述情形发生时所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4.若迈得医疗在承诺函约定的服务年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致上述有限合伙人离职,或劳动合同期满迈得医疗不愿续约而致上述有限合伙人离职的,则上述有限合伙人将所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5.若上述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则上述有限合伙人的全体继承人需将本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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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赛纳投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
6.自受让取得赛纳投资的财产份额之日起三年内,上述有限合伙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股份及本人持有的赛纳投资财产份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赛纳投资有限合伙人吴健、葛世凯已离职,其持有赛纳投资的财产份额尚未转让,除上述外,赛纳投资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在职员工。根据赛纳投资普通合伙人林军华出具的说明,经其与吴健、葛世凯协商一致,同意吴健、葛世凯离职后暂不转让其持有的赛纳投资财产份额。吴健、葛世凯均已作出股份锁定承诺,自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迈得医疗回购该等股份。
本所律师查询了赛纳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查阅了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核查了该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合伙人情况,并取得了赛纳投资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根据上述《情况说明》,赛纳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员工(包括已离职但仍持有股权的员工),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赛纳投资自成立至今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无其他对外投资。赛纳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赛纳投资持有发行人4.9123%股份。
(2)财通投资
财通投资成立于2015年10月15日,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MA27U00F3F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285室,法定代表人为刘未,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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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出具之日,财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0,000万元,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所律师查询了财通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审阅了该企业的公司章程,核查了该企业基本信息及其股东情况,核查了财通投资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上述情况说明,财通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财通投资持有发行人4.3110%股份。
6.2.2自然人股东
(1)林军华,男,身份证号码:3326271977********,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陈万顺,男,身份证号码:332627197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3)陈根财,男,身份证号码:3305211967********,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颜燕晶,女,身份证号码:331021198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5)叶文岳,男,身份证号码:331021198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6)胡红英,女,身份证号码:3307191974********,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7)吴萍,女,身份证号码:3305011978********,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8)王瑜玲,女,身份证号码:331021198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6.3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军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林军华直接持有发行人63.7735%的股份,并通过持有赛纳投资67.9869%财产份额及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间接控制发行人4.9123%的股份。因此,林军华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68.6858%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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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3,998.6 | 63.7735 |
2 | 陈万顺 | 1,423 | 22.6954 |
3 | 赛纳投资 | 308 | 4.9123 |
4 | 财通投资 | 270.3 | 4.3110 |
5 | 陈根财 | 122.4 | 1.9522 |
6 | 颜燕晶 | 80 | 1.2759 |
7 | 叶文岳 | 42.6 | 0.6794 |
8 | 胡红英 | 20 | 0.3190 |
9 | 吴萍 | 5 | 0.0797 |
10 | 王瑜玲 | 0.1 | 0.0016 |
合计 | 6,270 | 100 |
6.5 根据天健于2012年12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验[2012]382号”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已足额缴纳出资。
6.6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已办理相关资产和财产权的更名手续,公司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财产均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6.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股东赛纳投资、财通投资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核查了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并与发行人发起人进行了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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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结合天健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就发行人发起人的主体资格、住所、出资资产等进行了查验。
根据《公司法》、《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发行人的股东赛纳投资、财通投资依法存续,林军华、陈万顺、陈根财、颜燕晶、叶文岳、胡红英、吴萍、王瑜玲等8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该等发起人和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发起人全部为境内股东,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4)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财产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十九、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1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股本及演变
7.1.1 迈得有限设立
2003年3月10日,迈得有限由自然人股东林军华、陈万顺及盛建保共同投资,在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设立时的名称为台州迈得自动化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住所地为玉环县清港镇科技工业园区(清港下湫),法定代表人为林军华,经营范围为“自动化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设备设计、制造、销售”。迈得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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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34 | 34 |
2 | 陈万顺 | 33 | 33 |
3 | 盛建保 | 33 | 33 |
合计 | 100 | 100 |
2003年3月7日,玉环信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迈得有限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出具了“信和验字(2003)第086号”《验资报告》,截至2003年3月7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7.1.2 迈得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3年4月9日,公司原股东盛建保与林军华、陈万顺、张永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盛建保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33万元股权按1:1的价格转让给林军华、陈万顺及张永明,具体为:转让给林军华2万元股权,转让给陈万顺1万元股权,转让给张永明30万元股权。同日,迈得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了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的决议。
2003年4月14日,迈得有限办理了此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股权转让后,迈得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36 | 36 |
2 | 陈万顺 | 34 | 34 |
3 | 张永明 | 30 | 30 |
合计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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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迈得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3年8月7日,林军华、陈万顺、张永明与谢万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林军华、陈万顺、张永明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按1:1的价格转让给谢万夫,具体为:林军华转让给谢万夫10万元股权,陈万顺转让给谢万夫8万元股权,张永明转让给谢万夫8万元股权。同日,迈得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了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的决议。2003年8月19日,迈得有限办理了此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股权转让后,迈得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26 | 26 |
2 | 陈万顺 | 26 | 26 |
3 | 张永明 | 22 | 22 |
4 | 谢万夫 | 26 | 26 |
合计 | 100 | 100 |
7.1.4 迈得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及变更企业名称
2004年9月24日,张永明、谢万夫与林军华、陈万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张永明、谢万夫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按1:1的价格转让给林军华、陈万顺,具体为:张永明、谢万夫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林军华39万、陈万顺9万。2004年9月27日,迈得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了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的决议,并同意将公司名称由台州迈得自动化有限公司变更为台州迈得科技制造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5日,迈得有限办理了此次股权转让及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变更完成后,迈得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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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65 | 65 |
2 | 陈万顺 | 35 | 35 |
合计 | 100 | 100 |
7.1.5 迈得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6年11月8日,陈万顺与林军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陈万顺将其持有的公司10万元股权按1:1的价格转让给林军华。同日,迈得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了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的决议。
2006年11月8日,迈得有限办理了此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迈得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75 | 75 |
2 | 陈万顺 | 25 | 25 |
合计 | 100 | 100 |
7.1.6 迈得有限增加注册资本
2009年5月15日,迈得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的议案,由原全体股东以货币按注册资本1:1同比例认缴,其中:林军华认缴300万元,陈万顺认缴100万元。前述增资完成后,迈得有限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万元增至500万元。
2009年5月21日,台州天盛会计师事务所为迈得有限本次增资情况出具了“天盛验字(2009)第040号”《验资报告》,截至2009年5月21日,公司已收到林军华、陈万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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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31日,迈得有限完成上述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迈得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375 | 75 |
2 | 陈万顺 | 125 | 25 |
合计 | 500 | 100 |
7.2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及演变
7.2.1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结构
迈得医疗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企业名称为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4,200万元,由发起人以迈得有限截至2012年7月31日经天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来,各股东(发起人)原持股比例不变。折股后的股份公司股本已经天健2012年12月4日出具的“天健验[2012]382号”《验资报告》验证。
发起人认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起人姓名 | 认购股份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3,150 | 75 |
2 | 陈万顺 | 1,050 | 25 |
合计 | 4,200 | 100 |
7.2.2 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至6,000万元
2012年12月29日,迈得医疗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元的议案,由老股东林军华、陈万顺及新股东任宇红、赛纳投资共同增资认购,增资认购款共计1,800万元,分别为:林军华认购1,044万股,陈万顺认购348万股,任宇红认购100万股,赛纳投资认购308万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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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增资完成后,迈得医疗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200万元增至6,000万元。
2012年12月29日,天健为迈得医疗本次增资情况出具了“天健验(2012)42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2年12月29日,公司已收到林军华、陈万顺、任宇红、赛纳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800万元。
2012年12月31日,迈得医疗完成上述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迈得医疗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4,194 | 69.90 |
2 | 陈万顺 | 1,398 | 23.30 |
3 | 任宇红 | 100 | 1.6667 |
4 | 赛纳投资 | 308 | 5.1333 |
合计 | 6,000 | 100 |
7.2.3 发行人变更企业名称
2014年7月3日,迈得医疗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发行人名称由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日,迈得医疗办理了此次更名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2.4 发行人股份转让
2015年5月6日,发行人原股东任宇红与林军华、陈万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任宇红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00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林军华75万股,参考每股净资产确定股份转让对价合计为150.75万元;转让给陈万顺25万股,参考每股净资产确定股份转让对价合计为50.25万元。
2015年5月6日,迈得医疗办理了此次股份转让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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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迈得医疗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4,269 | 71.15 |
2 | 陈万顺 | 1,423 | 23.7167 |
3 | 赛纳投资 | 308 | 5.1333 |
合计 | 6,000 | 100 |
7.2.5 迈得医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转系统函〔2015〕6665号”《关于同意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发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份简称为“迈得医疗”,股份代码为“833990”,挂牌时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股权结构未发生改变,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7.2.6 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并增加注册资本至6,270万元
2016年2月20日,迈得医疗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发行数量不超过270万股股票,由陈根财、颜燕晶、叶文岳和胡红英共同增资认购,股权认购款共计4,050万元,分别为:陈根财认购127.4万股,颜燕晶认购80万股,叶文岳认购42.6万股,胡英红认购20万股。前述股票发行完成后,迈得医疗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000万元增至6,270万元。
2016年3月7日,天健为迈得医疗本次增资情况出具了“天健验(2016)4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3月4日,公司已收到陈根财、颜燕晶、叶文岳和胡红英的股权认购款4,0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扣除发行费用375,471.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124,528.3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2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37,424,52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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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股份于2016年4月13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至此迈得医疗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4,269 | 68.0861 |
2 | 陈万顺 | 1,423 | 22.6954 |
3 | 赛纳投资 | 308 | 4.9123 |
4 | 陈根财 | 127.4 | 2.0319 |
5 | 颜燕晶 | 80 | 1.2759 |
6 | 叶文岳 | 42.6 | 0.6794 |
7 | 胡红英 | 20 | 0.3190 |
合计 | 6,270 | 100 |
7.2.7 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协议转让情况
7.2.7.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转让情况如下:
时间 | 卖出对象 | 买入对象 | 股份数(万股) | 价格(元) | 转让金额(万元) |
2016.5.18 | 陈根财 | 吴萍 | 4.00 | 5.00 | 20.00 |
2016.5.18 | 陈根财 | 吴萍 | 0.50 | 15.00 | 7.50 |
2016.5.18 | 陈根财 | 吴萍 | 0.50 | 25.00 | 12.50 |
2016.5.19 | 陈根财 | 吴萍 | 0.10 | 25.00 | 2.50 |
2016.5.25 | 吴萍 | 陈根财 | 0.10 | 26.00 | 2.60 |
2018.10.25 | 林军华 | 王瑜玲 | 0.1 | 8.00 | 0.8 |
2018.10.26 | 林军华 | 王瑜玲 | 187.9 | 4.00 | 7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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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 | 林军华 | 王瑜玲 | 82 | 4.00 | 328.00 |
2018.11.27 | 林军华 | 王瑜玲 | 0.4 | 10.00 | 4.00 |
2018.11.29 | 王瑜玲 | 财通投资 | 188 | 18.50 | 3,478.00 |
2018.12.5 | 王瑜玲 | 财通投资 | 82.3 | 18.50 | 1,522.55 |
7.2.7.2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及定价依据
2018年10-11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军华将270.40万股公司股票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给其配偶王瑜玲。具体交易流程如下:2018年10月25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1,000股,交易价格为8元/股;2018年10月26日,通过盘后协议转让1,879,000股,交易价格为4元/股;2018年11月2日,通过盘后协议转让820,000股,交易价格为4元/股;2018年11月27日,通过集合竞价转让4,000股,交易价格为10元/股。上述交易流程及交易价格为林军华与其配偶王瑜玲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自由协商予以确定。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2018年11月28日,发行人及林军华、王瑜玲与专业投资机构财通投资共同签署《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转让协议》,王瑜玲将其所持有的270.30万股公司股票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给财通投资,转让价格为18.50元/股。本次转让价格系转让各方在充分考虑发行人净资产和盈利水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确定。
7.2.7.3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持股说明
根据王瑜玲及财通投资出具的承诺说明,该等股权变动系转让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除王瑜玲系林军华配偶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其本人/本企业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7.2.8 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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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票交易完成后,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林军华 | 3,998.6 | 63.7735 |
2 | 陈万顺 | 1,423 | 22.6954 |
3 | 赛纳投资 | 308 | 4.9123 |
4 | 财通投资 | 270.3 | 4.3110 |
5 | 陈根财 | 122.4 | 1.9522 |
6 | 颜燕晶 | 80 | 1.2759 |
7 | 叶文岳 | 42.6 | 0.6794 |
8 | 胡红英 | 20 | 0.3190 |
9 | 吴萍 | 5 | 0.0797 |
10 | 王瑜玲 | 0.1 | 0.0016 |
合计 | 6,270 | 100.00 |
7.3 经发行人及其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7.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审查了相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原件,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决议、协议、价款支付凭证等,书面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就发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及其股份是否设定质押等情况对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全体股东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承诺函以及新增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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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中,除王瑜玲系林军华配偶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本人持有,该等股权变动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三十、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8.1.1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模具、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实验分析仪器、塑料制品、工业机器人、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8.2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迈得国际以外,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并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迈得国际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
8.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其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8.4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8.4.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医用耗材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8.4.2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为:
(单位:元)
年度 | 2018年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 | 214,664,064.73 | 173,057,535.54 | 139,191,819.74 |
其他业务收入 | 231,615.17 | 331,423.26 | 238,757.96 |
合计 | 214,895,679.90 | 173,388,958.80 | 139,430,57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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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已在章程中约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需要终止经营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与发行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面谈,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展经营的主要流程、所从事业务的分类和收入占比,同时查阅了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除迈得国际以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分、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曾发生变更。
(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三十一、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4 发行人的关联方
9.4.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军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林军华直接持有发行人63.7735%的股份,并通过持有赛纳投资67.9869%财产份额及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间接控制发行人4.9123%的股份。因此,林军华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68.6858%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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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林军华外,仅有一名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其简要情况如下:
陈万顺,男,身份证号码:3326271970********。陈万顺现持有发行人1,42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2.6954%。
9.4.3 发行人的子公司
9.4.3.1 聚骅设备
聚骅设备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4日,现持有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210916914323”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玉环市滨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为林军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零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销售;工业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聚骅设备100%股权。
9.4.3.2 天津迈得
天津迈得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9日,现持有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05MA05L7EE97”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志成路130号(自创区河北分园科技招商展示服务中心217室);法定代表人为林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自动化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及配件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天津迈得100%股权。
9.4.3.3 苏州迈得
苏州迈得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日,现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MA1X00FA65”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62号超擎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为郑龙;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智能装备、机械设备、自动化设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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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工业机器人、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及配件研发及销售;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从事上述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苏州迈得100%股权。
9.4.3.4 迈得贸易
迈得贸易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8日,现持有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21MA2ANFM81G”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玉环市滨港工业城天佑路3号;法定代表人为林军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五金产品、塑料制品、针织品、纺织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迈得贸易100%股权。
9.4.3.5 慧科智能
慧科智能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日,现持有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21MA2AN78 6X”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玉环市滨港工业城天佑路3号;法定代表人为邱昱坤;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智能控制系统、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批发零售;智能控制系统、计算机网络、电子产品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文化、药品、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慧科智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迈得医疗 | 483 | 69 |
2 | 邱昱坤 | 105 | 15 |
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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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3 | 张志杰 | 63 | 9 |
4 | 张玉宝 | 49 | 7 |
合计 | 700 | 100 |
9.4.3.6 迈得国际(MaiderInternational GmbH)
迈得国际系发行人依照德国法律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3300201600724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其投资总额为2244.287952万元人民币,折合336.48万美元。本项目已取得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玉发改备(2016)153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根据德国律师事务所( dl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Steuerberatungsgesellschaft mbH)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迈得国际于2017年2月2日正式成立,注册地为德国斯图加特,商事登记号为“H B759733”,注册资本为45万欧元,且全部由股东迈得医疗认缴。该公司的设立符合注册地相关法律法规。
9.4.4 发行人分公司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现持有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104000581112”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为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2005号3号楼1层;负责人为林军华;经营范围为“自动化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设备设计、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2017年3月14日,该分公司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9.4.5 发行人的重要关联自然人
9.4.5.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化”一节。
9.4.5.2 其他重要关联自然人
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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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颜君彬,女,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系公司股东陈万顺之配偶。
(2)王瑜玲,女,身份证号码:3310211982********,系实际控制人林军华之配偶,现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0.0016%股份。
(3)杨雷庆,男,身份证号码:6104211979********,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4)邱昱坤,男,身份证号码:1201021983********,持有慧科智能10%以上股权的股东。
9.4.6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重要关联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重要关联企业为赛纳投资。赛纳投资现持有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21059567298B”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台州市玉环市清港镇豪门花园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林军华,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赛纳投资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额为人民币308万元,赛纳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财产份额(%) |
1. | 林军华 | 普通合伙人 | 209.4 | 67.9869 |
2. | 吴健 | 有限合伙人 | 13 | 4.2207 |
3. | 林君辉 | 有限合伙人 | 10 | 3.2467 |
4. | 林栋 | 有限合伙人 | 10 | 3.2467 |
5. | 熊金民 | 有限合伙人 | 7.6 | 2.4676 |
6. | 郑根福 | 有限合伙人 | 7 | 2.2727 |
7. | 段佐强 | 有限合伙人 | 4.4 | 1.4286 |
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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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财产份额(%) |
8. | 阮存雪 | 有限合伙人 | 4.2 | 1.3636 |
9. | 胡井发 | 有限合伙人 | 3.4 | 1.1039 |
10. | 张江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11. | 张海坤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12. | 尹广飞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13. | 冯六成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14. | 陈国强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4 |
15. | 葛世凯 | 有限合伙人 | 2 | 0.6493 |
16. | 叶剑锋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17. | 杨显华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18. | 刘保卫 | 有限合伙人 | 1.8 | 0.5844 |
19. | 周大威 | 有限合伙人 | 1.7 | 0.5519 |
20. | 苏为利 | 有限合伙人 | 1.7 | 0.5519 |
21. | 瞿建军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22. | 郑龙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23. | 刘龙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24. | 黄贤鹏 | 有限合伙人 | 1.6 | 0.5195 |
25. | 朱桂山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26. | 王学元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27. | 秦厚林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迈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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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财产份额(%) |
28. | 罗坚 | 有限合伙人 | 1.2 | 0.3896 |
29. | 赵思彬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30. | 赵辉军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31. | 张加杰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32. | 吴列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33. | 王江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34. | 邵君华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35. | 彭旭光 | 有限合伙人 | 1 | 0.3247 |
合计 | 308 | 100 |
9.4.7 发行人其他重要关联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其他重要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经营范围 |
1 | 东莞市派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杨雷庆控制及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 | 研发、加工、产销:自动化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 | 杭州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吴一凡担任董事的企业 | 服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9.5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9.5.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各关联方之间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9.5.1.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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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东莞市派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机加件 | 157,892.20 | -- | -- |
9.5.1.2 关联担保
(1)根据林军华、王瑜玲、陈万顺、颜君彬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P保131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林军华、王瑜玲、陈万顺、颜君彬为发行人与该支行自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2)根据林军华、陈万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玉清(个保)人字209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林军华、陈万顺为发行人与该支行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本金额7,000万元及其利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3)根据林军华、王瑜玲、陈万顺、颜君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玉清(个保)人字209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林军华、王瑜玲、陈万顺、颜君彬为发行人与该支行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本金额5,000万元及其利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4)根据林军华、王瑜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保字006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林军华、王瑜玲为发行人向该支行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最高额为2,200万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9.5.1.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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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预付账款 | ||||
东莞市派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270,059.00 | -- | -- | |
小计 | 270,059.00 | -- | -- |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其他应付款 | ||||
林军华 | 98,850.00 | -- | -- | |
小计 | 98,850.00 | -- | -- |
9.5.1.4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1,399,351.19 | 1,410,816.73 | 997,146.12 |
9.5.1.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军华已出具承诺如下:确保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参照市场通行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独立发表关联交易意见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关联交易结果公平、合理;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9.5.1.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军华已出具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迈得医疗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迈得医疗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如果迈得医疗及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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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而受到处罚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9.5.1.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其关联主体关联往来的合同、凭证,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并与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面谈。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9.5.2 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确认,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确认意见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不存在由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9.5.3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9.5.3.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七十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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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九十七条规定:(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9.5.3.2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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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四)关联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市值的1%或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0.1%以上、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市值的1%或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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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9.5.3.3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权限、决策程序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二条规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及公允的原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9.5.4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本律师工作报告第9.2.1节披露的关联交易,均已通过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8年度股东大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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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确认程序。
9.5.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身份证明原件,书面审查了部分关联法人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关联方的范围;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发行人就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并就交易原因、定价原则与相关人员进行了面谈,同时查阅了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4.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确认程序。
6.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已规定了发行人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公允决策程序,体现了保护发行人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9.6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9.6.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模具、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实验分析仪器、塑料制品、工业机器人、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发行人股东赛纳投资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
发行人股东财通投资的经营范围为“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与股东单位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9.6.2 发行人股东林军华、赛纳投资已出具承诺:(1)本人/本企业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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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迈得医疗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迈得医疗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迈得医疗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本人/本企业不会损害迈得医疗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给迈得医疗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赔偿迈得医疗的实际损失。
9.6.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的经营场所,书面审查了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与供应商及客户的重大合同,并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同时取得了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军华及公司股东赛纳投资出具的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在未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发行人所采取的该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
9.7 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准备的招股说明书中已作出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三十二、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10.1.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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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有 权人 | 权属证书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房屋坐落 | 用途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 | 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72668号 | 14,281.95 | 玉环市滨港工业城 | 工业 | 自建 | 无 |
2 | 发行人 | 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72669号 | 4,226.95 | 玉环市滨港工业城 | 工业 | 自建 | 无 |
3 | 发行人 | 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72670号 | 6,380.26 | 玉环市滨港工业城 | 工业 | 自建 | 无 |
10.1.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序号 | 权属 | 权证号 | 座落地 | 面积 (平方米) | 类型 | 终止 日期 | 用途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 | 玉国用(2015)第00784号 | 玉环市滨港工业城 | 31,197.00 | 出让 | 2060.8.11 | 工业用地 | 无 |
2 | 发行人 | 浙(2019)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02555号 | 玉环市沙门镇五门产业功能区启动区西部 | 40,213.00 | 出让 | 2069.3.25 | 工业用地 | 无 |
10.1.3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并向有关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实查证了发行人不动产权属及抵押登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其拥有财产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对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发行人合法拥有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10.2 房产租赁情况
10.2.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租赁的主要房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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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房屋地址 | 面积(m2) | 租赁期限 |
1 | 发行人 | 何凤银 | 东莞市万江区新城金曲路18号华南摩尔主题购物公园北大资源御湾B栋2单元204号房 | 94.00 | 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 |
2 | 发行人 | 东莞市新中信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万江分公司 | 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社区金曲路金泰工业区产业楼8栋101号 | 310.00 | 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9月6日 |
3 | 发行人 | 王华友 | 沙门镇双斗村楚瑶路29号 | 17间房及一层区域 | 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
4 | 发行人 | 苏州芯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苏州市工业园区创意产业园东平街262号 | 250.00 | 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 |
5 | 天津 迈得 | 天津市创佳时代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北区志成路130号(自创区河北分园科技招商展示服务中心217室) | 207.00 | 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
6 | 天津 迈得 | 天津市创佳时代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北区志成路130号209号房(第二层209室) | 295.00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
天津迈得租赁地址所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天津迈得租赁房屋产权现隶属于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国资委控制企业),该房产由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划拨至天津市创佳时代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划拨手续尚在办理中。迈得医疗向东莞市新中信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万江分公司租赁地址所在地土地权属性质与房屋所有权性质为集体,土地用途为厂房。迈得医疗向王华友租赁的房产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发行人上述租赁均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三处租赁地址面积均较小,其中天津迈得租赁地仅作为办公场所使用,发行人向东莞市新中信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万江分公司的租赁地主要用于接收、检验东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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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定制采购件供应商所生产的零部件,发行人向王华友的租赁地址仅作为宿舍使用,均未涉及生产经营用房,不直接产生经营效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同时,上述三处租赁地址周边可选第三方办公、仓储物业、住宅较多,具有较为充分的可替代性租赁房源,搬迁较为容易且所需时间较短,故上述三处租赁地址的产权瑕疵均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办理租赁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要求出租方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租赁房产无权属瑕疵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如由于公司房产租赁相关事项原因致使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租赁房产,出租方拒绝赔偿或出租方赔偿不能弥补承租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相应损失或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本人同时承诺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负责在原经营场所附近寻找商业价值相似的物业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因此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本人承担。因上述房屋租赁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任何损失由本人承担。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业相关权属证明及授权租赁相关文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承租的部分房产存在瑕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可归责于出租方的上述法律瑕疵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应当赔偿。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法律瑕疵可能导致的公司损失向发行人作出补偿承诺,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均未涉及生产经营用房,故上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10.2.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的境外租赁房产情况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房屋地址 | 面积(m2) | 租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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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5
1 | 迈得 国际 | 戈平根商业园有限公司 | 德国戈平根曼弗里德-沃尔纳大街125号 | 255.00 | 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
根据德国律师事务所( dl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Steuerberatungsgesellschaft mbH)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应致上述租赁关系违法或无效的情形,上述租赁不存在权属纠纷。
10.3 知识产权
10.3.1 发行人拥有的商标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如下:
序号 | 权属 | 注册商标 | 注册号 | 类别 | 权利期限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1 | 迈得医疗 | 6132180 | 第7类 | 至2020年4月13日 | 自行申请 | 无 |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已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原件、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原件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档案查询文件原件,并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sbcx/)查询了发行人已获注册商标的状态及权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已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置担保或行使权利受到其他限制的情形。
10.3.2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如下: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209. | 发行人 | 输液器滴斗组件的组装工艺及其装置 | 200710038621.9 | 发明专利 | 2007.3.29 | 受让 | 无 |
210. | 发行人 | 医用塑针组件的组装方法及其组 | 200710070560.4 | 发明专利 | 2007.8.28 | 受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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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装机 | |||||||
211. | 发行人 | 医用器械组装机的上料装置 | 200710070561.9 | 发明专利 | 2007.8.28 | 受让 | 无 |
212. | 发行人 | 用于医疗器械组装的涂粘结剂机构 | 200710070562.3 | 发明专利 | 2007.8.28 | 受让 | 无 |
213. | 发行人 | 医疗器械的插接装置 | 200710070563.8 | 发明专利 | 2007.8.28 | 受让 | 无 |
214. | 发行人 | 医用针对刃面装置 | 200810063726.4 | 发明专利 | 2008.7.28 | 受让 | 无 |
215. | 发行人 | 管状医疗器械的绕圈装置 | 200810063756.5 | 发明专利 | 2008.7.30 | 受让 | 无 |
216. | 发行人 | 输液器导管组件的组装方法及该方法中的导管送料装置 | 200810063757.X | 发明专利 | 2008.7.30 | 受让 | 无 |
217. | 发行人 | 输液器组装机的导管送料装置 | 200810063758.4 | 发明专利 | 2008.7.30 | 受让 | 无 |
218. | 发行人 | 医用针叶片的夹具 | 200810162885.X | 发明专利 | 2008.12.8 | 受让 | 无 |
219. | 发行人 | 医用针针座叶片分料机的送料装置 | 200810162886.4 | 发明专利 | 2008.12.8 | 受让 | 无 |
220. | 发行人 | 医疗器械自动化组装设备中的涂胶装置 | 200810163573.0 | 发明专利 | 2008.12.24 | 受让 | 无 |
221. | 发行人 | 医用针的针管与针座叶片的校正方法及搓针装置 | 200810163583.4 | 发明专利 | 2008.12.25 | 受让 | 无 |
222. | 发行人 | 一种护套的分料装置 | 200910095541.6 | 发明专利 | 2009.1.19 | 受让 | 无 |
223. | 发行人 | 塑针滴斗组件的滤网组装装置 | 200910095576.X | 发明专利 | 2009.1.21 | 受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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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224. | 发行人 | 医用管自动上料装置 | 200910215463.9 | 发明专利 | 2009.12.31 | 受让 | 无 |
225. | 发行人 | 输液器滴斗组件连接工艺 | 200910312871.6 | 发明专利 | 2009.12.31 | 受让 | 无 |
226. | 发行人 | 输液器滴斗连接工艺 | 201110174722.5 | 发明专利 | 2009.12.31 | 受让 | 无 |
227. | 发行人 | 一种组装机中医用导管的输送装置 | 201110261898.4 | 发明专利 | 2011.9.6 | 自行申请 | 无 |
228. | 发行人 | 一种静脉输液针组件的组装工艺 | 201110262061.1 | 发明专利 | 2011.9.6 | 自行申请 | 无 |
229.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输送方法 | 201110262134.7 | 发明专利 | 2011.9.6 | 自行申请 | 无 |
230.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的输送装置 | 201110444245.X | 发明专利 | 2011.12.27 | 自行申请 | 无 |
231. | 发行人 | 一种采血针中阻血套自动组装工艺及其使用的装置 | 201210146040.8 | 发明专利 | 2012.5.11 | 自行申请 | 无 |
232.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组件的分料方法及其装置 | 201210146080.2 | 发明专利 | 2012.5.11 | 自行申请 | 无 |
233. | 发行人 | 一种带翼针座的整料方法及其整料装置 | 201210162619.3 | 发明专利 | 2012.5.23 | 自行申请 | 无 |
234.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与医用零配件的组装方法及其组装设备 | 201210162691.6 | 发明专利 | 2012.5.23 | 自行申请 | 无 |
235.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塑针的自动上料方法及其装置 | 201210171568.0 | 发明专利 | 2012.5.25 | 自行申请 | 无 |
23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塑针的自动上料方法及 | 201210171620.2 | 发明专利 | 2012.5.25 | 自行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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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其装置 | 申请 | ||||||
237. | 发行人 | 医用输液器塑针组件的涂胶方法及其装置 | 201210183292.8 | 发明专利 | 2012.6.5 | 自行申请 | 无 |
238. | 发行人 | 医用输液器塑针分料上料方法及其装置 | 201210183293.2 | 发明专利 | 2012.6.5 | 自行申请 | 无 |
239.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乳胶软管组件的组装工艺 | 201310116552.4 | 发明专利 | 2013.4.3 | 自行申请 | 无 |
24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储料装置 | 201310120711.8 | 发明专利 | 2013.4.9 | 自行申请 | 无 |
241.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器械组装机的出胶装置 | 201310121230.9 | 发明专利 | 2013.4.9 | 自行申请 | 无 |
242. | 发行人 | 一种笔杆式采血针组装工艺 | 201310132269.0 | 发明专利 | 2013.4.16 | 自行申请 | 无 |
243.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组装机中涂胶装置的涂胶头 | 201310156002.5 | 发明专利 | 2013.4.28 | 自行申请 | 无 |
244.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组装机中的涂胶装置 | 201310156207.3 | 发明专利 | 2013.4.28 | 自行申请 | 无 |
245.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和医用零配件的组装方法及其装置 | 201310157382.4 | 发明专利 | 2013.4.28 | 自行申请 | 无 |
246. | 发行人 | 一种分体式医用静脉针的组装工艺 | 201310213910.3 | 发明专利 | 2013.5.31 | 自行申请 | 无 |
247.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静脉针的组装工艺 | 201310213914.1 | 发明专利 | 2013.5.31 | 自行申请 | 无 |
24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刃面定位装置 | 201310213941.9 | 发明专利 | 2013.5.31 | 自行申请 | 无 |
249. | 发行人 | 一种双针柄医用静脉针的针座组 | 201310214082.5 | 发明专利 | 2013.5.31 | 自行申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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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件的分料方法及其装置 | |||||||
250. | 发行人 | 一种采血针的阻血套组装方法及其装置 | 201310260612.X | 发明专利 | 2013.6.26 | 自行申请 | 无 |
251.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中滴斗的上料方法及其装置 | 201310313842.8 | 发明专利 | 2013.7.23 | 自行申请 | 无 |
252. | 发行人 | 一种采血针中阻血套的自动组装方法及其装置 | 201310316883.2 | 发明专利 | 2013.7.24 | 自行申请 | 无 |
253.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上料方法 | 201310504936.3 | 发明专利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254.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卷绕装置 | 201310505014.4 | 发明专利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255.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卷绕转盘 | 201310505090.5 | 发明专利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256.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的自动组装工艺 | 201310505124.0 | 发明专利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257.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组件自动上料检测装置 | 201310559673.6 | 发明专利 | 2013.11.12 | 自行申请 | 无 |
258. | 发行人 | 医用精密过滤膜片的冲切装置 | 201310565955.7 | 发明专利 | 2013.11.14 | 自行申请 | 无 |
259.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过滤器的组装工艺 | 201310566071.3 | 发明专利 | 2013.11.14 | 自行申请 | 无 |
26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过滤器的焊接工艺 | 201310566092.5 | 发明专利 | 2013.11.14 | 自行申请 | 无 |
261. | 发行人 | 医用过滤器垫圈的冲切装置 | 201310566121.8 | 发明专利 | 2013.11.14 | 自行申请 | 无 |
262.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真空采血管自动组装工艺 | 201310732979.7 | 发明专利 | 2013.12.27 | 自行申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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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0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263. | 发行人 | 医用采血管组装的导料装置 | 201310737030.6 | 发明专利 | 2013.12.27 | 自行申请 | 无 |
264. | 发行人 | 医用真空采血管的抽真空装置 | 201310737071.5 | 发明专利 | 2013.12.27 | 自行申请 | 无 |
265. | 发行人 | 医用采血管分料装置及分料方法 | 201310737080.4 | 发明专利 | 2013.12.27 | 自行申请 | 无 |
266.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器械组件的涂胶装置 | 201310755137.3 | 发明专利 | 2013.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67.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与止液夹的组装装置及组装方法 | 201310755326.0 | 发明专利 | 2013.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68.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中医用导管和滴斗的组装方法 | 201310755586.8 | 发明专利 | 2013.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69.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器械组装设备中的涂胶装置 | 201410035078.7 | 发明专利 | 2014.1.24 | 自行申请 | 无 |
27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塑针过滤盖的涂胶方法及其装置 | 201410036583.3 | 发明专利 | 2014.1.24 | 自行申请 | 无 |
271.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检测采血试管缺陷的检测装置 | 201410079205.3 | 发明专利 | 2014.3.6 | 自行申请 | 无 |
272. | 发行人 | 一种注射器胶塞的自动上料装置 | 201410079322.X | 发明专利 | 2014.3.6 | 自行申请 | 无 |
273. | 发行人 | 一种采血试管内壁添加剂的涂覆方法及其涂覆装置 | 201410079456.1 | 发明专利 | 2014.3.6 | 自行申请 | 无 |
274.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检测采血试管缺陷的检测装置 | 201410079534.8 | 发明专利 | 2014.3.6 | 自行申请 | 无 |
275.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上料装置及其上 | 201410142716.5 | 发明专利 | 2014.4.10 | 自行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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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1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料方法 | 申请 | ||||||
27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针管表面的硅化装置和硅化工艺 | 201410142755.5 | 发明专利 | 2014.4.10 | 自行申请 | 无 |
277. | 发行人 | 医用双立管盖体固定装置 | 201410142769.7 | 发明专利 | 2014.4.10 | 自行申请 | 无 |
27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器械组装机的上料装置 | 201410143384.2 | 发明专利 | 2014.4.10 | 自行申请 | 无 |
279.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输液器的导管输送切换机构 | 201410448247.X | 发明专利 | 2014.9.4 | 自行申请 | 无 |
280. | 发行人 | 一种导管供料装置 | 201410502912.9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281. | 发行人 | 一种卷管机 | 201410504270.6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282.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自动组装机中的输液器线圈捆扎机构 | 201410504326.8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283.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流速调节器的装配装置 | 201410504452.3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284.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导管线圈夹具 | 201410504454.2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285. | 发行人 | 一种导管张紧供料机构 | 201410505007.9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286.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配件的换向装置 | 201410505736.4 | 发明专利 | 2014.9.27 | 自行申请 | 无 |
287.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导管上料的吸取结构 | 201410692838.1 | 发明专利 | 2014.11.26 | 自行申请 | 无 |
28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下料装置 | 201410850017.6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89.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的夹具转向装 | 201410850019.5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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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2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置 | 申请 | ||||||
29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针座的上料机构 | 201410850063.6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91.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导管线圈的夹取结构 | 201410852254.6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92.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导管外涂胶结构 | 201410852948.X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93.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上的扎带捆扎热合机构 | 201410853316.5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94. | 发行人 | 一种导管涂胶装置的涂胶爪 | 201410853341.3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95.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导管线圈的夹取装置 | 201410853376.7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9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座组装的上料机构 | 201410853387.5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97.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的扎带热合机构 | 201410853669.5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98.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导管外涂胶装置 | 201410853677.X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299. | 发行人 | 一种医疗配件的烘干装置 | 201410853680.1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300.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输液器导管外涂胶的涂胶爪 | 201410854245.0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301.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的涂胶装置 | 201410855222.1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302.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夹具的输送装置 | 201410855262.6 | 发明专利 | 2014.12.31 | 自行申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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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3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303. | 发行人 | 一种针管与胶塞的组装装置 | 201510662265.2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04.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载具的输送机构 | 201510645306.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05.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输液器组装机的输送机构 | 201510644007.1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0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涂胶装置 | 201510643989.2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07.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涂胶装置 | 201510643980.1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08. | 发行人 | 一种针管的定向上料装置 | 201510643959.1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09.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的上料装置 | 201510643941.1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1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检测结构 | 201510643901.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11.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输液器的导管的卷绕装置 | 201510643862.0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12.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的卷绕机构 | 201510643849.5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13.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输送装置 | 201510643822.6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14.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的输送机构 | 201510643803.3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15. | 发行人 | 一种滴斗组件的载具结构 | 201510643750.5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1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输送装置 | 201510643748.8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17.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组装机的滴斗涂胶装 | 201510643712.X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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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4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置 | |||||||
31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上载具的推送结构 | 201510642745.2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19.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自动组装机的卷绕装置 | 201510642718.5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20. | 发行人 | 一种夹取调节器外壳的夹具 | 201510642708.1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21.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针的夹具 | 201510642697.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22. | 发行人 | 一种针座的定向上料装置 | 201510642678.4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23. | 发行人 | 一种双叶片针座的载具 | 201510642665.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24. | 发行人 | 一种导管涂胶的控制方法 | 201510642538.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25.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输送装置 | 201510642519.4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26. | 发行人 | 一种载具的输送装置 | 201510642485.9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27. | 发行人 | 载具的推送机构 | 201510642311.2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2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装置及其组装方法 | 201510641573.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29.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输送机构 | 201510641514.X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30.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调节器外壳上料的载具 | 201510641483.8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31.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输液器的卷绕整理装置 | 201510641442.9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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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5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332. | 发行人 | 一种胶塞与针管的组装装置 | 201510641426.X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33.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夹取滴斗组件的机械手 | 201510641405.8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34. | 发行人 | 一种胶塞的打孔装置 | 201510641356.8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35. | 发行人 | 一种滴斗组件的整理装置 | 201510641350.0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3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双叶片针座的夹取结构 | 201510641118.7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37.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输送装置 | 201510640333.5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38.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的自动装袋装置 | 201510639466.0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39.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涂胶装置 | 201510639319.3 | 发明专利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40. | 发行人 | 柔性管状物对齐装置 | 201510960719.4 | 发明专利 | 2015.12.17 | 自行申请 | 无 |
341. | 发行人 | 供料装置 | 201510956590.X | 发明专利 | 2015.12.17 | 自行申请 | 无 |
342. | 发行人 | 涂胶结构及具有其的涂胶装置 | 201510955957.6 | 发明专利 | 2015.12.17 | 自行申请 | 无 |
343. | 发行人 | 卷绕装置 | 201510954496.0 | 发明专利 | 2015.12.17 | 自行申请 | 无 |
344.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长导管对齐装置 | 201510952109.X | 发明专利 | 2015.12.17 | 自行申请 | 无 |
345. | 发行人 | 滴斗定向上料装置 | 201610028629.6 | 发明专利 | 2016.1.15 | 自行申请 | 无 |
346. | 发行人 | 输液导管的卷绕装置 | 201610528301.0 | 发明专利 | 2016.7.4 | 自行申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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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6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347. | 发行人 | 导管装袋装置 | 201610528198.X | 发明专利 | 2016.7.4 | 自行申请 | 无 |
348. | 发行人 | 开袋机构 | 201610748444.2 | 发明专利 | 2016.8.26 | 自行申请 | 无 |
349. | 发行人 | 一种输液器中滴斗的上料装置 | 201320444140.9 | 实用新型 | 2013.7.23 | 自行申请 | 无 |
350.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送料装置 | 201320657966.3 | 实用新型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351.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定位装置 | 201320657950.2 | 实用新型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352.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绕圈装置的张紧机构 | 201320657839.3 | 实用新型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353.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导管的拽管装置 | 201320652720.7 | 实用新型 | 2013.10.22 | 自行申请 | 无 |
354. | 发行人 | 一种静脉针组件的载具 | 201520772894.6 | 实用新型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55. | 发行人 | 一种滴斗组件的整理装置 | 201520774217.8 | 实用新型 | 2015.9.30 | 自行申请 | 无 |
356. | 发行人 | 一种医用配件组装机的导管对齐机构 | 201521063565.0 | 实用新型 | 2015.12.17 | 自行申请 | 无 |
357. | 发行人 | 喷码装置 | 201620701628.9 | 实用新型 | 2016.7.4 | 自行申请 | 无 |
358. | 发行人 | 包装袋供料系统 | 201620700068.5 | 实用新型 | 2016.7.4 | 自行申请 | 无 |
359. | 发行人 | 多焊头超声波焊接装置 | 201620945942.1 | 实用新型 | 2016.8.24 | 自行申请 | 无 |
360. | 发行人 | 医用金属针及医用金属针的制造设备 | 201620940823.7 | 实用新型 | 2016.8.24 | 自行申请 | 无 |
361. | 发行人 | 金属针组件组装 | 201620938353.0 | 实用 | 2016.8.24 | 自行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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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7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装置 | 新型 | 申请 | |||||
362. | 发行人 | 透析器称重装置 | 201620936475.6 | 实用新型 | 2016.8.24 | 自行申请 | 无 |
363. | 发行人 | 透析器离心注胶供电装置及透析器离心注胶装置 | 201620953077.5 | 实用新型 | 2016.8.25 | 自行申请 | 无 |
364. | 发行人 | 透析器注胶盖移除装置 | 201620952969.3 | 实用新型 | 2016.8.25 | 自行申请 | 无 |
365. | 发行人 | 夹具旋转定位装置与包括该装置的固化设备 | 201620952746.7 | 实用新型 | 2016.8.25 | 自行申请 | 无 |
366. | 发行人 | 用于检测袋体的检测装置以及包装设备 | 201620991856.4 | 实用新型 | 2016.8.29 | 自行申请 | 无 |
367. | 发行人 | 导管供应装置以及导管供应及切割设备 | 201621014504.X | 实用新型 | 2016.8.30 | 自行申请 | 无 |
368.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上料装置 | 201621435471.6 | 实用新型 | 2016.12.23 | 自行申请 | 无 |
369.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定向供料装置 | 201621432243.3 | 实用新型 | 2016.12.23 | 自行申请 | 无 |
370. | 发行人 | 透析器切胶装置 | 201621432657.6 | 实用新型 | 2016.12.23 | 自行申请 | 无 |
371. | 发行人 | 透析器切胶刀、透析器切胶模组和透析器切胶装置 | 201621431861.6 | 实用新型 | 2016.12.23 | 自行申请 | 无 |
372.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上料装置 | 201621431841.9 | 实用新型 | 2016.12.23 | 自行申请 | 无 |
373. | 发行人 | 柔性管捋直定位机构 | 201720102831.9 | 实用新型 | 2017.1.22 | 自行申请 | 无 |
374. | 发行人 | 上料装置 | 201720092712.X | 实用新型 | 2017.1.22 | 自行申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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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8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375. | 发行人 | 绕拢装置和具有其的导管卷绕系统 | 201720152265.2 | 实用新型 | 2017.2.20 | 自行申请 | 无 |
376. | 发行人 | 软管扩口装置 | 201720212714.8 | 实用新型 | 2017.3.6 | 自行申请 | 无 |
377. | 发行人 | 封堵结构和透析器检测设备 | 201720328027.2 | 实用新型 | 2017.3.30 | 自行申请 | 无 |
378. | 发行人 | 留置针的封堵装置 | 201720327702.X | 实用新型 | 2017.3.30 | 自行申请 | 无 |
379. | 发行人 | 工件夹持装置及具有其的自动夹持组件 | 201720351735.8 | 实用新型 | 2017.4.5 | 自行申请 | 无 |
380. | 发行人 | 软管切割装置 | 201720355983.X | 实用新型 | 2017.4.6 | 自行申请 | 无 |
381. | 发行人 | 软管接头的安装装置 | 201720444411.9 | 实用新型 | 2017.4.25 | 自行申请 | 无 |
382. | 发行人 | 工件检测组件 | 201720505366.3 | 实用新型 | 2017.5.8 | 自行申请 | 无 |
383. | 发行人 | 上料装置 | 201720770207.6 | 实用新型 | 2017.6.28 | 自行申请 | 无 |
384. | 发行人 | 翻转转移装置 | 201720766838.0 | 实用新型 | 2017.6.28 | 自行申请 | 无 |
385. | 发行人 | 转移缓冲装置 | 201720766837.6 | 实用新型 | 2017.6.28 | 自行申请 | 无 |
386. | 发行人 | 输液器的转移设备 | 201721569161.8 | 实用新型 | 2017.11.21 | 自行申请 | 无 |
387.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内壁硅化装置 | 201721567100.8 | 实用新型 | 2017.11.21 | 自行申请 | 无 |
388. | 发行人 | 输液器卷绕包装系统 | 201721566830.6 | 实用新型 | 2017.11.21 | 自行申请 | 无 |
389. | 发行人 | 雾化硅油回收装置及医疗配件内 | 201721566458.9 | 实用新型 | 2017.11.21 | 自行申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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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9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壁硅化装置 | |||||||
390. | 发行人 | 硅油回收装置及医疗配件内壁硅化装置 | 201721565894.4 | 实用新型 | 2017.11.21 | 自行申请 | 无 |
391. | 发行人 | 输液器卷绕装置 | 201721601900.7 | 实用新型 | 2017.11.24 | 自行申请 | 无 |
392. | 发行人 | 移动夹持机构和输液器卷绕设备 | 201721599250.7 | 实用新型 | 2017.11.24 | 自行申请 | 无 |
393. | 发行人 | 留置针熔头成型装置及其软管单元夹具 | 201721674482.4 | 实用新型 | 2017.12.4 | 自行申请 | 无 |
394. | 发行人 | 金属针组装装置 | 201721666236.4 | 实用新型 | 2017.12.4 | 自行申请 | 无 |
395. | 发行人 | 用于留置针熔头成型的芯棒插入装置 | 201721665455.0 | 实用新型 | 2017.12.4 | 自行申请 | 无 |
396. | 发行人 | 留置针熔头成型装置 | 201721665434.9 | 实用新型 | 2017.12.4 | 自行申请 | 无 |
397.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补料装置 | 201721694334.9 | 实用新型 | 2017.12.7 | 自行申请 | 无 |
398. | 发行人 | 医疗配件压合机构 | 201721693769.1 | 实用新型 | 2017.12.7 | 自行申请 | 无 |
399. | 发行人 | 卷绕臂及导管卷绕装置 | 201620958960.3 | 实用新型 | 2016.8.26 | 自行申请 | 无 |
400. | 发行人 | 回转式自动化组装设备 | 201230006684.8 | 外观设计 | 2012.1.11 | 自行申请 | 无 |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失效的专利未予以列示。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证书原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了发行人已获授权专利的权属情况及年费缴费信息,并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代办处现场办理了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查询,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文件,确认了上述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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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10.3.3 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号 | 著作 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首次发 表日期 | 取得 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 | 迈得医疗控制系统软件V1.0 | 2014SR015570 | 未发表 | 原始 取得 | 无 |
2 | 发行人 | 迈得医用采血管装配系统控制软件V1.0 | 2015SR202371 | 2015.4.30 | 原始 取得 | 无 |
3 | 发行人 | 迈得医用导管上料系统控制软件V1.0 | 2015SR202808 | 2015.4.30 | 原始 取得 | 无 |
4 | 发行人 | 迈得医疗工业控制系统软件V2.0 | 2017SR203587 | 2017.3.10 | 原始 取得 | 无 |
5 | 发行人 | 迈得医用金属针装配系统控制软件V1.0 | 2017SR552747 | 2017.8.1 | 原始 取得 | 无 |
6 | 发行人 | 迈得医用导管挤切系统控制软件V1.0 | 2017SR606607 | 2017.9.1 | 原始 取得 | 无 |
7 | 发行人 | 迈得医用过滤器装配系统控制软件V1.0 | 2017SR606689 | 2017.9.1 | 原始 取得 | 无 |
8 | 发行人 | 迈得医用输液器装配系统控制软件V1.0 | 2017SR606738 | 2017.9.1 | 原始 取得 | 无 |
9 | 发行人 | 迈得医用针细导管装配系统控制软件V1.0 | 2017SR606599 | 2017.9.1 | 原始 取得 | 无 |
10 | 发行人 | 迈得医用输注器装配系统控制软件V1.0 | 2017SR611487 | 2017.9.1 | 原始 取得 | 无 |
11 | 发行人 | 迈得医用加药件装配系统控制软件V1.0 | 2018SR010209 | 2017.11.1 | 原始 取得 | 无 |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已取得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原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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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担保或行使权利受到其他限制的情形。
10.4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序号 | 机器设备名称 | 数量 (台/套) | 账面原值 (万元) | 账面净值 (万元) | 成新率(%) |
1 | 加工中心机 | 11 | 319.07 | 163.09 | 51.11 |
2 | 铣床 | 31 | 119.01 | 50.59 | 42.51 |
3 | 线切割机 | 19 | 104.63 | 41.50 | 39.66 |
4 | 磨床 | 8 | 55.73 | 23.40 | 41.99 |
5 | 振动盘检测设备 | 1 | 51.28 | 2.02 | 3.94 |
6 | 注射针芯子自动检测设备 | 1 | 68.38 | 31.38 | 45.89 |
7 | 机床/车床 | 12 | 50.42 | 16.55 | 32.82 |
总计 | - | 768.52 | 328.53 | 42.75 |
本所律师实地核查了发行人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面谈,并核查了重大设备的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文件。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权属纠纷。
10.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验了由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凭证等资料,实地调查了有关财产的使用和控制情况,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查证核实了有关财产的权属及状态,从而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他项权利及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上述财产的取得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现已取得上述财产完备的权属证书。
(3)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10.2节已披露的租赁瑕疵外,发行人对上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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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十三、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及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如下:
11.1.1 采购合同
(1)根据发行人(需方)与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供方)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在该合同框架下以具体订单形式向供方购买产品,具体采购信息以单个订单为准,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
(2)根据发行人(需方)与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供方)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在该合同框架下以具体订单形式向供方购买产品,具体采购信息以单个订单为准,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
(3)根据发行人(需方)与深圳市高郭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供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在该合同框架下以具体订单形式向供方购买产品,具体采购信息以单个订单为准,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
(4)根据发行人(需方)与欧姆龙自动化系统(杭州)有限公司(供方)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在该合同框架下以具体订单形式向供方购买产品,具体采购信息以单个订单为准,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
(5)根据发行人(需方)与广东宏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供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在该合同框架下以具体订单形式向供方购买产品,具体采购信息以单个订单为准,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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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销售合同
(1)根据发行人(供方)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方)于2018年4月7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中空纤维膜纺丝线等设备,销售总金额为8,100万元(含税)。
(2)根据发行人(供方)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需方)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安全式&普通式笔杆式采血针通用自动组装机等设备,销售总金额为1,230万元(含税)。
(3)根据发行人(供方)与广东弘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需方)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小塑针自动组装机等设备,销售总金额为800万元(含税)。
(4)根据迈得贸易(供方)与Arsmed(叙利亚)(需方)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透析器组装线以及所有的组装组件及设备修理工具,销售总金额为243万美元(含税)。
(5)根据发行人(供方)与上海凯乐输液器厂(需方)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安全式双叶片采血针细导管自动组装机等设备,销售总金额为1,954万元(含税)。
(6)根据发行人(供方)与泰尔茂医疗产品(杭州)有限公司(需方)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设备承揽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SPAD三活导液导管接头组装机1台,销售总金额为650万元(含税)。
(7)根据发行人(供方)与上海金塔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需方)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一次性输液器自动组装机等设备,销售总金额为2,693万元(含税)。
(8)根据发行人(供方)与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需方)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一次性输液器卷绕包装机1台,销售总金额为500万元(含税)。
(9)根据发行人(供方)与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需方)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双叶片静脉针自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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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等设备,销售总金额为1,100万元(含税)。
(10)根据发行人(供方)与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需方)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书》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泵导管自动组装机等设备,销售总金额为1,448万元(含税)。
11.1.3 借款合同
(1)根据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玉清(借)人字300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借款7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为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贷款利率为人民币借款浮动利率,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9个基点,在重新定价日与其它分笔提款一并按当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9个基点重新定价。
(2)根据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玉清(借)人字301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借款9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为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贷款利率为人民币借款浮动利率,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9个基点,在重新定价日与其它分笔提款一并按当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9个基点重新定价。
11.2 经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1.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9.2节所披露事项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11.4 查验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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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原件,向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金融机构、客户、供应商进行了函证,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访谈,就发行人是否存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了网络或实地查证,并查阅了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并且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2)发行人是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签约主体,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4)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9.2节“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所述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9.2节所披露事项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三十四、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的相关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前身迈得有限设立于2003年3月1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2009年5月31日迈得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2012年12月14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增加至4,2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迈得医疗注册资本增加至6,000万元;2016年4月13日,迈得医疗注册资本增加至6,2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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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次新增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为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增资行为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12.2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收购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12.3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交易外,无其他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12.4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12.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相关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审查了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合同文件,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计划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进行了访谈核实。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3)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4)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资产收购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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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2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公司章程。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2 发行人近三年的章程修改情况
2016年2月20日,因发行人增资并吸纳新股东事宜,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条款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2016年5月4日,根据《非上市公众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发行人经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条款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2017年4月6日,因发行人增加董事会董事人数事宜,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人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条款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2017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发行人有关三会决策权限条款进行了修改。
13.3 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目的,发行人根据《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已经发行人于2019年4月30日召开的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13.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审查了发行人近三年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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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制订、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会议决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公司法》及《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2)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已按《章程指引》的规定起草,业经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
三十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
14.1 发行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组织体系,设立了营销中心、技术中心、财务中心、制造中心、信息中心及质量中心等内部职能部门,各部门有效配合并规范运作。
14.2 根据发行人现行章程,发行人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14.2.1 发行人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发行人现有股东10名,其中包括非自然人股东2名,自然人股东8名。
14.2.2 发行人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发行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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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发行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目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一名,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14.2.4 发行人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14.2.5 发行人现行董事会、监事会中由股东提名之董事、监事成员,由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产生;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长;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了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监事会主席。
14.3发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现行有效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同意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津贴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上述各制度的相关内容和设定的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42017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现行有效的《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内控管理制度。2017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现行有效的《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上述各制度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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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容和设定的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召集时间、召开次数方面与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致,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有关规定。
14.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4.7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原件,亲自出席了发行人召开的部分会议,就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等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面谈。
根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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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变化
15.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聘任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具体任职情况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董 事 | 1 | 林军华 | 董事长 |
2 | 林栋 | 董事 | |
3 | 林君辉 | 董事 | |
4 | 吴一凡 | 董事 | |
5 | 李文明 | 独立董事 | |
6 | 娄杭 | 独立董事 | |
7 | 黄良彬 | 独立董事 | |
监 事 | 1 | 罗永战 |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
2 | 张海坤 | 监事 | |
3 | 阮存雪 | 监事 |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1 | 林军华 | 总经理 |
2 | 林栋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3 | 林君辉 | 财务负责人 |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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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
15.2.1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
2017年初,发行人设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林军华、林栋、林君辉、朱建、田昆仑,其中朱建、田昆仑为独立董事;董事长为林军华。2017年4月6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健、黄良彬为发行人董事会董事,其中黄良彬为独立董事。
2018年6月26日,因吴健辞去董事职务事宜,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罗坚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林军华、林栋、林君辉、吴一凡、李文明、娄杭、黄良彬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李文明、娄杭、黄良彬为独立董事。同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军华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15.2.2 发行人监事的变化情况
2017年初,发行人设有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杨雷庆、阮存雪、张海坤;监事会主席为杨雷庆。
2018年6月10日,因杨雷庆辞去监事职务事宜,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罗永战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选举罗永战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9年4月9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罗永战为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阮存雪、张海坤为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罗永战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同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罗永战为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15.2.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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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公司总经理为林军华,林栋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林君辉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经审议聘任林军华为总经理,聘任林栋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林君辉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5.3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目前公司董事会中有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要求。
经发行人及独立董事本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4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2017年初,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为林军华、郑龙和罗威。
2018年7月罗威因个人原因离职,其离职前主要在技术中心部门担任电气工程师职务,其负责工作为公司核心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且离职后其主要负责工作已由郑龙接替,故罗威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罗坚、周大威为公司内部培养的核心技术人员,2018年6月邱昱坤入职慧科智能。罗坚、周大威、邱昱坤为公司报告期新增核心技术人员,该新增人员的增加主要系出于公司内部扩充核心技术团队力量及提升研发能力的需求,由公司通过内部人才培养及外部人才引进予以实现。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有所变动,但该等变动不属于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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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选举或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原件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名单,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上述人员的简历及书面确认文件,查询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派出所及当地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还就上述人员的身份信息、有关资格、职业经历等事项与相关人员进行了面谈。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述有关禁止任职的情形。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发行人设置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有所变动,但该等变动不属于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十八、 发行人的税务
16.1 发行人现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适用的相关法规、政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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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 6%、16%、17%、19%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 1.2%/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7%、5% |
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2%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20%、15% |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发行人 | 15% | 15% | 15% |
聚骅设备 | 20% | 20% | 20% |
迈得国际 | 15% | 15% | -- |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 25% | 25% | 25% |
16.2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1)发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63300099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聚骅设备系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发行人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发行人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5%、16%、17%。
16.3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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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健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18年、2017年度、2016年度获得的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8,011,587.08元、8,996,211.23元和1,861,256.61元,具体情况如下:
16.3.1 2018年度
项目 | 金额(元) | 说明 |
迈得研究院项目补助 | 4,233,322.89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迈得研究院项目补助 | 1,344,833.33 | 由玉环市科学技术局(本级)拨付 |
2017年度专利奖励 | 1,291,000.00 | 由玉环市科学技术局(本级)拨付 |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 | 225,000.00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工业企业两化融合项目 | 200,000.00 | 由玉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拨付 |
玉环市科技计划经费补助 | 140,000.00 | 由玉环市科学技术局(本级)拨付 |
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128,696.11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2017年浙江省创新性示范中小企业奖励 | 100,000.00 | 由玉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拨付 |
2017年度政府质量奖奖励 | 90,000.00 | 由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 |
高校毕业生社会补贴 | 60,747.16 | 由玉环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拨付 |
其他 | 197,987.59 |
小计 | 8,011,587.08 |
16.3.2 2017年度
项目 | 金额(元)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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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7
迈得研究院项目补助 | 3,423,919.44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上市奖励 | 2,516,000.00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省、市首台(套)产品财政奖励资金 | 1,650,000.00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2016年度专利奖励 | 528,000.00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奖励 | 290,000.00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 | 225,000.00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169,480.56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其他 | 193,811.23 | 由玉环市财政局、玉环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玉环市药械包装行业协会、玉环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拨付 |
小计 | 8,996,211.23 |
16.3.3 2016年度
项目 | 金额(元) | 说明 |
2015年度专利奖励 | 580,000.00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401,823.33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上市奖励 | 300,000.00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 | 225,000.00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技术创新补贴 | 120,000.00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奖励 | 100,000.00 | 由玉环市财政局拨付 |
其他 | 134,433.28 | 由玉环市财政局、玉环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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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8
小计 | 1,861,256.61 |
16.4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6.5 根据德国律师事务所( dl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Steuerberatungsgesellschaft mbH)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迈得国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当地有关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16.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及缴税凭证、享受财政补助的政府文件及收款凭证,就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与纳税情况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查阅了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和《纳税情况审核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根据德国律师事务所( dl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Steuerberatungsgesellschaft mbH)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迈得国际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当地有关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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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1 环境保护
17.1.1 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发行人所属行业为“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2.1智能制造装备产业/2.1.3工业机器人与工作站”,根据该目录的定义,工业机器人是指“在工业生产中替代人类做一些作业,例如搬运、焊接、装配、涂装、水切割等”,发行人的智能装备用于替代人工装配医用耗材。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现有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17.1.2生产项目的环保合规性
发行人的“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全自动组合及在线检测生产线建设项目”已于2010年11月2日取得了“玉环建[2010]239号”《关于台州迈得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全自动组合及在线检测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的环评批复,并于2014年4月8日取得“玉环验[2014]17号”《关于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全自动组合及在线检测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复函》,顺利通过主管环保部门的“三同时”验收工作。
发行人的“年产200套医用制品自动化设备机架技改项目”已于2015年12月10日取得“玉环建[2015]163号”《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套医用制品自动化设备机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环评批复,并于2017年4月26日取得“玉环验[2017]23号”《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套医用制品自动化设备机架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复函》,顺利通过主管环保部门的“三同时”验收工作。
17.1.3 排污许可
2018年3月26日,迈得医疗取得玉环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编号为浙JG2018B0138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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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止。
17.1.4日常环保合规性
根据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的《证明》,迈得医疗及其子公司聚骅设备、迈得贸易、慧科智能在报告期内均未受过当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污染处理设施,核查了发行人取得的项目建设环评审批文件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并取得了发行人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未受到过环保处罚,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正常有效,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7.1.5 拟投资项目的环评核查
2019年4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已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出具了编号为“玉环建[2019]88号”《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在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区建设。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及其附件《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相关规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属于不涉及土建的社会事业与服务类科研设计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17.1.6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取得的项目建设环评审批/备案文件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的合法合规相关问题,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实地核查了公司的污染处理设备,书面核查了环保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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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近三年未发生环保事故。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已履行相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17.2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2.1 根据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日出具的《证明》、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日出具的《证明》及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聚骅设备、迈得贸易、慧科智能、天津迈得、苏州迈得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17.2.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方面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并取得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或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四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1 根据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和“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其中“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拟投资金额为28,500.58万元,“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拟投资金额为5,413.89万元。
发行人已就“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向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了项目备案,并取得了项目代码为2019-331083-35-03-016160-000的备案登记文件。
发行人已就“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向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了项目备案,并取得了项目代码为2019-331083-35-03-016054-000的备案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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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玉环市沙门镇五门产业功能区启动区西部,发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浙(2019)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025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面积为40,213.00平方米。
2019年4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已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出具了编号为“玉环建[2019]88号”《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在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区建设。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及其附件《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相关规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属于不涉及土建的社会事业与服务类科研设计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18.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提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出席了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了股东决议通过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实施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四十一、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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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有关的内容,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并与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等进行了访谈。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十二、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原告)因与发行人(被告)发生产品责任纠纷事宜,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8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174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8月22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①判令被告对产品进行维修并使之达到《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若维修不成则退还货款80万元;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96.174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10月27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扬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发行人对其销售给原告的产品进行修理,并使该设备达到原被告签署的《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修理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20日内;②发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164,605.65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14,365.00元。
2016年11月16日,发行人就上述(2015)扬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已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接案受理。2017年9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10民终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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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4,365元,由上诉人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8年10月18日,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就上述纠纷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就上述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主张损失赔偿共计1,243,810元。2018年11月5日,发行人就该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2018年12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1012民初757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9年1月18日,发行人就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并已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接案受理。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上述案件作出裁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支付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164,605.65万元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用14,365元,上述设备已经维修完毕并由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正常使用,发行人已根据维修设备所需的材料、人工确认相应的维修费用。就扬州金利源医疗器械厂2018年10月再次提起的诉讼事项,发行人认为在已履行相关维修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再次赔偿的可能性较小,故《审计报告》未就上述再次起诉的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就上述产品责任纠纷履行了已决诉讼的赔偿及设备维修责任,对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0.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含5%)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相关人士进行了面谈,并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进行了查证。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20.1节披露之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外,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含5%)的主要股东(已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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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编制,本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部分章节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十四、 结论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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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LG2019H050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章杰
签署: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