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富恒新材: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1

公告编号:2019-049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4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14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伟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单华锦、聂芬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左英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名称: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剑锋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0306民初14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233540元;

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6月5日为1620元。以上共计2235160元。

3.依法判令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有误,应当予以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现特提起上诉。

1、请求判令依法撤销(2018)粵0306民初145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请求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货款2233540元以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19年11月8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2019年11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4327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兆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8.3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等待兆驰公司按照判决书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等待兆驰公司按照判决书履行相关付款义务。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4327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