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就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宜与公司及关联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是为了进一步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事业合伙人激励机制,优化子公司股权结构,并促进体外诊断试剂业务领域的经营发展,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符合本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的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丽珠试剂9.5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2,112.2892万元,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资产(人民币1,065,197.75万元)的0.1983%,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对价系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参考丽珠试剂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确定的,较本次转让定价基准日丽珠试剂相应净资产溢价37.16%。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丽珠试剂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宜。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郑志华、谢 耘、田秋生、黄锦华201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