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向东、颜涛、朱琳和罗永红回避了表决。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雷光勇 郭国庆 温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