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该部分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980,000股;11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3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8,9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7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6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8,959,640元加上相应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