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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凯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9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股票代码:603829

2019年11月

目录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议案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 6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8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由大会会务组进行汇总。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表决权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投票结果为准。

七、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随意走动;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时间:2019年11月18日14时

二、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永安里路101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出席人员: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四、召开会议:

第一项:大会主持人宣布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始。

第二项: 由大会主持人公布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人次和代表股份数额并介绍出席的董事、监事,及列席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项:大会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注意事项。

第四项:宣读并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第五项: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的提问。

第六项:推举大会计票人和监票人各两名。

第七项:与会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第八项:统计表决票并由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第九项:宣读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项: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项:签署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第十二项: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圆满闭幕。

议案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同意结合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公司募投项目“断路器关键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完工日期进行调整。根据公司目前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实际情况,断路器关键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由于前期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变更、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等因素影响,导致土建开工进程晚于预期。此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于前期场地变更以及公司根据目前实际的经营需求拟调整部分原定的设备型号,从而导致该建设项目投资进度的滞后;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调整部分营销网络地点,且需要对营销网络地点重新进行考察决策。公司决定对上述募投项目完工日期由原定的2019年10月调整为2020年12月。

同时,公司对募投项目“断路器关键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市场情况、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仅涉及该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总投资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公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现拟对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适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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