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0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8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68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9,455,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7,667,256.9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1,787,943.08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19】00106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祥鑫、常熟祥鑫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9年10月23日,公司此次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存储金额(元) |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693872387386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总账户 | 703,487,888.00 |
常熟祥鑫汽配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337010100101635545 | 汽车部件常熟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目 | - |
祥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82150078801500001089 | 广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 669172457770 | 大型精密汽车模具及汽车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 | |
合计 | 703,487,888.00 |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到账金额,还剩余部分发行费用待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祥鑫、常熟祥鑫,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光辉、王展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由甲方的财务人员或法定代表人陪同,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 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甲方授权同意乙方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授权同意,当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四) 天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天衡验字【2019】00106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