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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8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6号)、《关于对戚永楙、张涛、张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7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6号)的主要内容

你公司于2019年第一季度处置持有的永辉超市股票(2018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累计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你公司自查自纠,2019年7月13日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后将前述股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将前述股票在处置时点累计利得转入未分配利润。你公司上述会计差错导致2019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更正前的3016万元调整为801万元。

你公司未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导致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存在错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戚永楙、张涛、张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

57号)的主要内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第一季度处置持有的永辉超市股票(2018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累计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朗源股份自查自纠,2019年7月13日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后将前述股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将前述股票在处置时点累计利得转入未分配利润。朗源股份上述会计差错导致2019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更正前的3016万元调整为801万元。

朗源股份未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导致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存在错报。戚永楙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涛作为公司总经理、张丽娜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障信息披露质量。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上述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今后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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