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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7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谊嘉信”)及相关当事人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9]39号)、《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9]46号)、《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9]44号),上述文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6)。

2019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5]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3]号)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关于对刘伟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你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对公司的所有资金占用款。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伟,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你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及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对柴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伟,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你作为华谊嘉信财务总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0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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