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11月6日为授予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6,999.1万份股票期权。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卫华、郜永军、程小可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