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中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授予日激励人员对象名单中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以2019年11月6日为授予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6,999.1万份股票期权。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