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00368)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4日
目 录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3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4议案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6议案二:关于聘请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2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4日(星期四)15点00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关于聘请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表决办法,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1、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方式其中一种。
2、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4、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网络投票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5、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大会保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有发言权。请求发言的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同时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每名股东发言时间最长不超过5分钟。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由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三、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必须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在投票表决前由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推选最少三名监验票人员,其中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
五、现场投票的股东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给验票人;填写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所持有或所代表的合计股份数,超过时无效;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的,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赞成或反对票总数内。
六、监验票人员对现场大会表决结果进行验票和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束后,公司把现场表决结果发送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合并后,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总的表决结果发送本公司。
八、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回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进行验票、汇总后宣布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汇总的表决结果,监验票人员需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
九、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的汇总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同意即时点票。
十、形成并通过大会书面决议。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4 日
议案一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提供担
保的议案
(讨论稿)
一、担保的概况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为提高自主融资能力,积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取融资。其中已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申请综合授信1亿元,授信业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按照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规定执行。
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11月15日)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金桥公司向农信社融资10,000万元提供担保后,金桥公司已陆续向农信社借款共计10,0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金桥公司上述借款清偿期陆续届满,金桥公司目前已归还2000万元借款,将陆续分期归还其余8000万借款。为了降低金桥公司的融资成本,公司拟为金桥公司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资1亿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次数不固定,借款余额不超1亿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按照签订贷款合同的规定执行。
截止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27%,担保余额为53,464.7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 169 号
法定代表人:文桂勇经营范围:销售食品、木材(以上两项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生鲜肉类、水产品,农副土特产品(限初级农产品)、不再分包装农作物种子、肥料、饲料、纸张、纸浆、糖蜜、桔水、矿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有色金属(除国家专控产品)、钢材;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和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仓储及保管服务(国家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物流管理咨询服务;农产品的包装,房屋租赁,停车场管理,装卸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货运代理;对市场开发的投资、经营、管理;国内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会展服务;冷冻、冷藏服务;禽畜批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金桥公司最新的信用等级为:2A等级。金桥公司最近一年(2018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100,867.72 万元,负债总额76,139.95 万元,净资产 24,727.77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5%,营业收入 32,219.95万元,净利润 186.30 万元;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金桥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94,881.62万元,负债总额 69,569.26 万元,净资产25,312.3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3.32%,营业收入 24,348.05 万元,净利润 584.58万元,金桥公司借款余额为 58,400 万元。
(二)金桥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 100%。
(三)偿还能力说明
广西金桥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金桥市场”)是金桥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该项目分二期建设,总预算投资约15.26亿元,截止2019年9月30日已完成投资约13.8亿元。目前一期物业出租率为86.37%,
二期物业出租率为76.35%,2019年1-9月年租金收入同比上涨14%。金桥公司顺应市场发展要求,多业态、多渠道、多措施搞活园区经营,发展形势稳步向前。一是顺利推进江楠果菜交易中心运营;二是加快推进二期加工车间二楼生鲜集配项目;三是加快推进与安徽菜大师沟通合作,争取启动配送项目落地,以配送项目拉动公司供应链的建设;四是尽快敲定金桥市场一期一、二号楼升级改造后的业态,并就该业态的特征提前做好场地规划,启动项目招商工作;五是继续推进仓库商圈项目,加强金桥品牌建设力度,增强盈利能力;六是稳定现有的房地产营销渠道,加快推动对金桥市场二期商业楼3楼的营销方案落地,争取早日突破金桥市场二期商业楼3楼的销售困局及瓶颈。金桥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看好,且公司历年为金桥公司提供的担保无违约行为,可按期归还该1亿元的贷款。
四、审议程序
公司财务部对本担保事项作出了肯定的审核意见,本担保事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相关签订合同事宜。以上议案,请审议。附件:
1.公司财务部《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2.保证合同
3.金桥公司2019年9月财务报表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1月14日
附件1:
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
提供担保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财务部对公司为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具体如下:
(一)本次金桥公司融资10,000万元,为流动资金贷款,目的是为金桥公司经营提供流动资金,促进经营业绩增长。
(二)金桥公司目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看好,且公司往年为金桥公司提供的担保无违约行为。
(三)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4,000万元(含公司为金桥公司向农信社10,000万元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27%,担保余额为53,464.70万元。金桥公司2019-2020年向农信社的贷款到期后,公司继续对金桥公司在农信社提供担保总额10,000万元,提供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4,000.00万元。综合以上审核意见,为支持金桥公司自主融资,拟同意为金桥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提供担保。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10月12日
附件2
广西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保证担保合同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保证担保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债权人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保 证
为了确保第15.1条约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见本合同第15.2条。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见本合同第15.3条。
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日起叁年。
5.2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到期日起叁年。
5.3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保证人须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
5.4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叁年。
5.5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叁年。
5.6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叁年。第六条 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保证人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等非债权人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七条 保证人的承诺
7.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7.2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7.3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7.4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声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5债务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的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同时授权债权人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且无需另行通知,或从其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中直接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7.6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保证人的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7.7在主合同债权持续期间,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查询保证人的征信状况,并配合债权人要求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股东、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保证人关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股东、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出具不可撤销债权人查询其征信状况的授权书;债权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保证人、保证人关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股东、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的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保证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股东、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保证人关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股东、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第八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8.1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隶属关系变更、组织结构调整、变更企业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变化及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等;
(2)被宣布破产、停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保证人为个人的,发生伤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业等情况;
(3)保证人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5)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对保证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
(6)保证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
(7)发生其他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8.2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按债权人的要求落实担保措施或提前代偿相应债务: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章程发生变更;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减少注册资本金、股权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3)保证人对外重大投资或签订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4)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大额及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保证人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除外,但需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对外担保债务情况书面通知债权人);
(5)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6)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的行为。
(7)保证人采取其他可能影响其保证履约能力,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利的其他事件。
8.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8.1、8.2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按债权人的要求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8.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5保证人须如实反映资金、财产状况,自愿接受债权人的调查,并按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8.6保证人有义务配合债权人进行贷后检查。
8.7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9.1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
(2)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及时通知债权人的;
(3)保证人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的;
(4)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9.2 出现本条9.1约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5)除本条9.1第(4)点外,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第15.4条约定进行支付;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扣收账户中的未到期存款项视为提前支取;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
10.2本合同项下债务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或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或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10.3本合同项下债务既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当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0.4因债务人、保证人违约致使债权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当承担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10.5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不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10.6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主债权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7债务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的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同时授权债权人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中直接扣收,并
放弃一切抗辩权。
10.8债权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债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10.9如因保证人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其 他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具体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
12.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份数见第十九条的约定。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
合同编号:
第十四条 立约人信息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十五条 保 证
15.1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以下简称主合同)。
15.2 本合同项下保证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15.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月/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15.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主合同全部债务本金的 %进行支付。
第十六条 对12.1的约定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1.诉讼。双方一致同意由 人民法院管辖。(1)债权人住所地;(2)保证人住所地;(3)合同履行地;(4)其他,即 所在地。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税收及发票条款
1.1本合同项下债权人向保证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债权人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1.2债权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保证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债权人收到保证人应税款项后90日内,保证人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保证人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债权人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1.3因保证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人向保证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保证人自行承担责任,且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增值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保证人有义务配合债权人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十八条 送达地址约定
1.保证人提供下列邮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用于接收债权人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
1.1主要送达地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为本人的真实信息;保证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真实信息):邮寄地
址 ,指定收件人: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1.2 备用送达地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为非配偶成年近亲属的真实信息,并不得为主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律师的真实信息,并将收件人身份予以备注):邮寄地址 ,
指定收件人: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2.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
期间。
3.债权人或人民法院为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保证人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保证人送达地址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书面告知债权人,否则仍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为准。
第十九条 对13.2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债务人 份、债权人 份、保证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及主合同及主合同内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对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条款认识一致,不存在异议。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债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附件3:
议案二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讨论稿)
根据上市公司管理要求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需聘请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公司选聘程序,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9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65万(固定费用包干),内部控制审计费25万元(固定费用包干),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向公司发来愿意提供审计服务的函。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1、容诚事务所营业执照
2、容诚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3、容诚事务所关于愿意提供审计服务的函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1月14日